专利电子申请操作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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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四、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光盘或软盘,该光盘或软盘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

五、说明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3.3说明书附图

一、申请发明专利(如有附图)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一式一份。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中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不得仅有表示现有技术的附图,或者不得仅有表示产品效果、性能的附图。

三、附图首页用此页,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

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留有页边距:

四、图的布局

1.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

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2.一幅图无法绘在一张纸上时,可以绘在几张图纸上,但应当另外绘制一幅缩小比例的整图,并在此整图上标明各分图的位置。

五、图的编号

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此编号与图的编页无关),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

该编号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

只有一幅图时不必编号。

六、图的绘制

1.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2.剖视图应当标明剖视的方向和被剖视的图的布置。

3.剖面线间的距离应当与剖视图的尺寸相适应,不得影响图面整洁(包括附图标记和标记引出线)。

4.图中各部分应当按比例绘制。

5.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各个细节,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

七、图中文字

除一些必不可少的词语外,例如:

“水”“蒸气”“开”“关”“A-A剖面”,图中不得有其他的注释。

八、附图标记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图中的附图标记连续,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

九、说明书附图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3.4说明书摘要

一、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一式一份。

二、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

三、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不得加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其说明书摘要译文不限于300个字。

四、说明书摘要附图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表格绘制。

3.5摘要附图

一、申请发明专利(有附图的)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附图,一式一份。

二、说明书摘要附图应当选用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一幅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其说明书摘要附图副本应当与国际公布时的摘要附图一致。

三、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留有页边距:

四、摘要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

图中各部分应当按比例绘制。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

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五、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可以视为摘要附图

3.6补正书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五、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六、本表第④栏,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未提交纸页序列表的申请,如果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无法读取或者请求书中注明提交了序列表但是实际未提交,申请人补交序列表的,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符合规定的序列表之日为申请日。

七、本表第④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申请人以图为单位进行补正。

同时申请人在本表第③栏“文件中的位置”栏中填写图片或者照片的视图名称。

八、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

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

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

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

“此段删除”字样。

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补正书第③栏中的“文件中的位置”中标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3.7专业代理委托书

二、本表中被委托人应当是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人应当是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此外,专利代理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

五、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六、本表中所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声明。

八、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九、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十、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3.8费用减缓请求书

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应当写明请求减缓的理由。

个人请求费用减缓的,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年收入情况,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

单位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的,不予减缓费用。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

费用减缓请求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的,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费用。

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六、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复审费和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

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费用。

八、费用减缓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将同意减缓的比例通知申请人。

未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足费用。

九、本表第④栏,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十、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

110000860。

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户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号:

020*********。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

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3.9延长期限请求书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延长期限分为指定期限和中止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

对同一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一次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延长期限请求费:

第一次请求延长每月300元;

第二次请求延长每月2000元。

中止期限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期限。

该中止期限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若在一年内权利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

五、本表第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或者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七、请求延长复审程序中的指定期限应当使用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10恢复权利请求书

四、本表第③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恢复权利的理由。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七、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复审程序中请求恢复权利应当使用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11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四、本表第②栏,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有意见的,应当提供费用收据复印件。

五、本表第②栏,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七、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九、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因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建议在陈述意见的同时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以免耽误恢复权利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

经核实确属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任的,将退回恢复权利请求费。

3.12意见陈述书

四、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七、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3.13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三、申请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

或者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在本表第⑤栏盖章,并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或者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四、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3.14更正错误请求书

一、本表所述错误仅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告、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

二、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四、本表第②栏中的“文件中的位置”,是指更正内容在被更正文件中的位置。

对于说明书应当在该处填写相应的段号;

对于权利要求书应当在该处填写权利要求的权项号;

对于说明书附图应当在该处填写附图号;

对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应当在该处填写图片或者照片的视图名称。

五、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④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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