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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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只对每户家庭中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禁止一户多贷。
第十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
(一)已核销呆账贷款,被列入损失类或呆账类贷款尚未办理呆账核销手续;
抵、质押贷款本金逾期181天以上或欠息361天以上;
已被法律诉讼和担保人发生抵债资产;
已被查实的各种违法骗贷行为;
保证贷款逾期90天以上,信用贷款逾期61天以上。
(二)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较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农户;
(三)在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债务已经出现违约损失或贷款形态五级分类为不良的。
(四)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且没结清的;
(五)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六)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七)有涉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八)从事国家明令禁止行业的。
第三章评级与授信
第十一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个人品质及健康状况评价、信用履约评价、经营稳定性评价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评价等方面。
第十二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
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模型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风险逐级递增,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
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农户,得分在80-89分的为较好农户;
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一般农户。
(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农户各级次信用等级设置及核心定义:
优秀(得分≥90分):
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家庭成员没有违法记录、收入稳定,还贷有保障、到期主动归还、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无参与他人垒用贷款行为、信用社入股社员。
良好(80≤得分<90分):
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家庭成员没有违法记录、收入较稳定,还贷有保障、到期能够归还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无参与他人垒用贷款行为。
一般(0<得分<80分):
家庭情况基本稳定、收入一般,还贷情况一般、基本上按合同签订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集评级信息的,缺失信息的指标不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十五条农户信用评级原则上每年年初评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户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
农户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至少下调一个级次;
(二)第二还款来源出现重大问题,影响贷款安全性的因素,至少为一般;
(三)对农信社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至少为一般。
第十七条农户下调信用等级时,由调查岗提出下调农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审查岗审查,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农信社按照农户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对农户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信用等级每年按照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
(一)按照农户的资产情况;
(二)按照农户的负债情况;
(三)按照农户的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按照农户信用等级,对其设立相应的资信权重系数。
优秀等级农户的资信权重系数为0.8—0.9,良好等级农户的资信权重系数为0.6—0.7,一般等级农户的资信权重系数为0.5—0.6。
具体标准由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贷款授信额度计算标准:
(一)农户资产情况。
1、固定资产:
房屋、车辆、其他资产;
2、不确定资产:
耕地、牲畜;
3、收入情况:
粮食收入、畜牧收入、其他收入;
4、储蓄存款:
定期存款、活期存款;
5、股票情况;
6、基金情况;
7、个人保险;
8、信用社入服情况:
资格股、投资股。
(二)农户负债情况。
1、个人支出:
固定支出、其他支出;
2、负债情况:
银行贷款、民间借款。
(三)农户担保情况。
担保情况:
保证担保、房屋抵押。
授信额度测算公式为:
授信额度=(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担保合计)×
资信权重系数
第二十二条农户贷款授信采取按户授信,农户贷款实行最高授信额度管理。
优秀等级农户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含);
良好等级农户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20万元(含);
一般信用等级农户的贷款最高授信额度10万元(含)。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农户,可适当提高最高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在报经市地联社、办事处备案后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前3年农户年均生产经营总收入的50%。
第二十三条农户贷款的授信有效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对授信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户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授信农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信用社要限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授信额度,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将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余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含),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养殖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
其他贷款品种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贷款利率。
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应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
分支机构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还款方式。
农户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对于约期跨年度的,采取按年结息方式;
对期限超过1年(不含)至2年(含)的种养业贷款,按季或按年结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对期限超过2年(含)的养殖业贷款,每一年度偿还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一次,偿还贷款金额不得少于贷款本金÷
贷款年限×
80%,最后一年全部还清。
第三十一条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三十二条农户贷款的担保方式应因地制宜,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采用抵押、质押、法人保证、单个自然人保证、多个自然人保证、联保担保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体申请贷款。
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体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体成员单独立户,经济独立;
(三)联保体成员签订联保协议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体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体组长需协助贷款人清收贷款,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四)有涉黄、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保证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个联保体,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七)保证人与申请人关联关系是家庭成员,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八)保证人贷款为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九)保证人担保的贷款状态有次级、可疑、损失,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十)保证人和申请人不能互相担保,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十一)在联保体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体。
联保体成员出现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体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联保体的,可由县联社统一解除。
第三十五条采用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社应根据联保体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体各成员的授信额度。
联保体成员单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县联社贷款权限,联保体成员的贷款合计等于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第三十六条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农户贷款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得采取互保或连环保证形式。
第三十七条以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发放农户贷款:
(一)异地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异地担保是指担保人或担保物与贷款人不在同一县级市行政管辖区内。
(二)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人寿保险单抵(质)押。
(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十九条积极引导支持借款人自愿参加农业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养殖业农户贷款原则上应参加畜禽等动物疫病保险,并且必须明确农信社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六章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条业务申请。
农户提出口头贷款申请或填写《农户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三),并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提供相关材料,向基层社提出农户贷款申请。
第四十一条申请办理农户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二代有效身份证;
(二)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的说明;
(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四)生产经营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或生产经营用途计划;
(五)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业务受理。
基层社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农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经基层社负责人同意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对同意受理的农户贷款,信用社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第七章贷前调查
第四十四条基层社负责农户贷款的调查。
农户贷款必须由2名信贷员共同调查。
其中包片信贷员为主调查责任人,另一名信贷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农户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入户调查。
要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对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农户贷款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数量及权属情况;
(四)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近3年生产经营总收入及纯收入;
(五)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六)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七)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
(八)保证人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收入状况及信用状况。
对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第四十七条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根据客户性质分为借款人和保证人,分别填制《农户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见附件四)
第四十八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并根据风险收益分析提出合理的定价建议,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四十九条对于须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农户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以外的其他农户贷款,调查人员应在填写调查表的同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重点分析主体资格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客户归属地、行政村名称、婚姻状况、最高学历、户籍地址、通讯地址、居住状况、个人健康状况、住址电话、手机号码等。
(二)客户收支情况
主要经营项目、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个人年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供养人口。
(三)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申请人资产负债情况:
资产合计、负债合计、其他负债、净资产。
(四)客户申请信息
申请信息:
家庭资产总额、其他收入、申请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来源。
(五)担保物情况
1、合法有效性:
抵质押物合法性、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否归属于抵押人/质押人;
2、安全性:
抵质押物毁损的可能性、抵质押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的可能性、抵质押物的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可能性;
3、充足性:
实际抵(质)押率、再抵(质)押的可能性;
4、变现能力:
抵质押物价值的实现程度其他重要因素;
(六)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
保证能力、还款意愿。
(七)贷前结论性意见
对是否同意办理农户贷款及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十条基层社调查人签字后,移交基层社审查人员审查。
第八章贷时审查
第五十一条基层信用社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农户贷款的审查岗,设置兼职农户贷款审查岗的,应实行交叉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信贷业务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是否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
客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客户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是否合理;
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
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农信社信贷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
(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核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重点分析客户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十二条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贷款提出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五十三条对于须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农户贷款,应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
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与农信社信用往来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
(二)客户生产经营情况。
客户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情况。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信贷政策风险评价;
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性分析;
还款能力分析;
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五十四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调查人员补充完善;
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农信社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基层社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调查人员。
第五十五条经审查人签字后,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资料连同其他有关资料送贷审会审议或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章贷款审批
第五十六条审批权限。
在基层社授权范围内的农户贷款,由基层信用社审批。
基层信用社受理的超过授权范围的农户贷款,由县级联社审批。
第五十七条审批方式包括基层社负责人审批、基层社贷审组审批和县联社会议审批三种方式。
第五十八条审批意见包括:
同意、复议、否决三种。
对于提请复议的贷款,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同意。
对同意贷款的,在借款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意见。
复议。
须补充材料后,再审批。
否决。
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
第五十九条审批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未获批准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将借款申请表、面谈记录及审批表作为贷款拒批记录存档;
(二)对须补充材料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材料后继续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批;
(三)对审批通过的,经有权签字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章贷款发放
第六十条发放程序包括:
落实贷前条件、签订法律文书、落实用款条件、支用贷款、登记登录。
第六十一条经审批同意的贷款,调查人员在与借款人面谈之后,填写《农户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见附件五)。
根据审批意见和有关规定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相关法律文书。
面谈面签要求如下:
1、在签订有关法律文书前,应当面告知借款人、担保人等签约方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应当注意和充分考虑的问题等。
2、在签订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面核验签约人身份证明,由签约人当场签字加盖手印,并要求包括抵(质)押人配偶在内的抵(质)押物共有人当面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加盖手印。
对担保人为法人的,担保方签字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第六十二条 落实用款条件
(一)根据审批意见和签订的合同条款,与客户协商落实用款条件。
用款条件包括:
1、确认借款人已在农信社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转账。
2、确保担保措施已有效落实。
3、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应确保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4、客户没有发生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其他约定条件已经满足。
(二)贷款审查人员在用款条件落实后,进入贷款出账环节。
第六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信贷管理系统未上线联社按如下操作:
1、贷款发放前,基层社委派会计应进行放款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借款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抵押物是否已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
如无异议,委派会计在借款合同上加盖“贷款合同专用章”,将贷款资料交内勤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
2、基层社内勤系统操作员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将数据录入管理系统、打印借款凭证,交客户签字加盖手印并核对后,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二)信贷管理系统上线联社按如下操作:
1、贷款发放前,指定专职审核员进行放款审核。
如无异议在借款合同上加盖“贷款合同专用章”,由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一式二份,信贷员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给客户。
2、客户将《放款通知书》交由基层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操作员根据《放款通知书》通知书编号录入综合业务系统中贷款发放界面、打印借款凭证,交客户签字加盖手印并核对后,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第六十四条 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记载登记簿。
第六十五条 贷款发放完毕后,信贷员应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管系统上线后在系统中立卷,立卷后将放款的相关资料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第六十六条农户贷款的贷后管理实行贷款调查经办责任人和贷款主责任人双人负责制。
(一)贷后检查,按照规定农户贷款每年至少检查两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报告》(见附件六)。
第一次检查应在放款后一个季度内完成,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还须检查一次。
信管系统上线后,信贷员应按检查情况如实录入到信管系统中。
网点主任及时查看检查报告,进行主任审阅。
其主要贷后检查项目:
1、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变化;
3、借款人是否有劣迹和违法犯罪行为;
4、家庭是否和睦;
5、保证人情况;
5、担保人(物)情况;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7、检查结果。
(二)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
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信贷员应根据借款真实风险程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信贷状况、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和认定表。
(三)档案管理。
整理、收集客户档案有关资料。
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系统中档案管理状态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信贷员应及时查看各类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处理。
(五)定期报告。
定期向基层社负责人汇报辖内农户贷款贷后管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对基层社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建立农户贷款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农户贷款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
同时,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六十八条基层社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基层社信贷人员要在贷款发放后,对农户一年定期检查两次,基层社每半年对农户贷款进行检查一次。
第六十九条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应设置农户贷款专职或兼职风险监测人员。
风险监测人员主要通过信贷在线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