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属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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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

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篇二: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双方争执判定的依据。

现代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大,所涉及的方面和关系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这就使合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虽然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强调要按合同来管理项目、来规范合同的管理,但实际操作中,合同的作用还未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且管理水平也相对较低,远没有达到合同的效果。

  一、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风险合同现象严重

  由于迅速成长的建筑市场存在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的行为,业主常常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和不平等条约,如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业主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了承包商身上,而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签订风险合同,在工程承包中增添了非正常风险。

  

(2)不重视合同文本分析,合同文本存在众多缺陷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少数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因为缺少某些重要的条款、缺陷和漏洞多、双方对条款的理解有差异以及合同风险预估不足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随意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修改合同或违背约定,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还私下与施工单位签订一份与原合同相悖的“地下合同”或增补条款,形成一份违法违规的契约。

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

  (4)缺乏有效的分包合同管理,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和各专业分包商之间及各分包商之间经常因合同界面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而互相推诿,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有的承包商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

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合同的履约情况差,索赔难度大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的效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索赔难以进行。

  

(2)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才

  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很多项目的管理中缺乏对合同管理职能的重视,不能从战略高度分析和认识合同管理重要意义。

大多数建筑项目没有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仅仅将合同管理职能分解为施工技术、计划经营、财务等几大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和监控。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在工程中相关的合同有几十份、几百份,甚至几千份,它们之间有复杂的关系;

合同的文件多,包括合同条件、协议书,投标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等;

合同条款越来越复杂;

然而一些建没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络资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推广严格的合同管理工作十分困难,严重地制约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程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产生严重的损害。

  二、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措施

  1.规范合同文本内容,严格筛选分包队伍

  施工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重视合同的签订,应当把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列为必经程序。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要反复推敲,字斟句酌,考虑周全。

及时提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要有足够的预见性;

对风险因素要有周到的考虑及规避措施;

对合同的风险及利润做出评估,为工程报价、合同谈判提供决策信息。

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条款,力求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与业主分清责任,从而达到降低合同条款风险的目的。

  分包队伍的选择决定着分包工程合同管理的成败,应优先选择与企业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对象。

对于新的合作对象,除了从企业资质、注册资本及财务状况进行考查外,还应重点在人员配备、资金筹措能力、设备情况、施工经历、施工成本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查。

同时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2.建立信息化的合同管理系统,在项目部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建筑技术的迅速发展,工程项目规模庞大,合同管理文件多而杂,合同变更频繁。

且在履约中往来函件和资料较多,故合同管理系统性强,必须建立信息化的合同管理系统。

同时要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设立专职部门和优秀的专职合同管理人才来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等专业业务,从而使合同管理专业化、规范化。

同时应该加强全体员工合同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学习,使能够熟悉和使用这些法律、法规。

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对这些文件应及时建帐存档保存;

对合同的变更要及时记录和存档;

要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及相关工程的所有档案。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合同的动态管理

  

(1)合同交底和分解制度

  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同时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使他们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层层合同分解,层层合同落实,使各小组能尽心尽职,协调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管理。

  

(2)建立定期工作报送制度

  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使合同管理工程师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发生的变化;

从而能够及时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决策。

  (3)工程变更制度

  在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工程洽商记录。

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种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

凡涉及到工程项目的任务范围、合同价款、标准范围等重大变更均应计算变更对工程进度、费用的影响,及时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补充(书面)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4)合同的总结、评价制度

  要求合同履行完毕后,必须认真总结在合同履行过程所遇见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正确地评价合同,形成书面报告等。

  4.做好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索赔是难免的,因此,必须建立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

合同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要注意资料的整理、分析,及时办理有关签证确认,关注现场动态,积极找寻索赔依据,把握施工索赔的重点,在索赔时效内及早提出变更和索赔。

同时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正确履行合同责任,严格控制业主反索赔和分包商索赔的事件发生。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中。

必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中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才能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获得经济相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文利: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J],山西建筑XX.(9)。

  [2]吴凤平王辉李斌:

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管理的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XX(3)。

  [3]杜艳丽:

浅议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工作[J],《经济师》XX(6)。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工程不同的性质、阶段、内容通常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承包方式分类:

  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又称为“交钥匙承包合同”,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合同.如单位工程中的地基、装饰、幕墙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合同。

  二、按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和职能分类: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标代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担保合同等

  三、按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价合同可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四、按施工内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类:

  主体结构合同、地基与基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水电合同、装修合同、电梯合同、幕墙合同、弱电工程合同、锅炉合同、垃圾处理合同、室外道路合同、园林绿化合同等。

  五、按行业的不同分类:

  建筑工程合同、市政工程合同、水利工程合同、公路工程合同、铁路工程合同、通讯工程合同、航空工程合同、港口工程合同等

  篇四: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

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

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XX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

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

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XX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XX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

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

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

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

  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

  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

  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XX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

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

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

  篇五: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

A.实践合同B.非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六: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

A.有名合同B.实践合同C.要式合同

  篇七:

从合同分类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

A.诺成合同B.实践合同C

  篇八: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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