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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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ppt

逃汇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认定逃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逃汇罪的刑事责任,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凭证和支付手段,包括外国货币,如钞票、铸币等;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如票据、银行存单等,以及其他外汇资金。

2、客观方面。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个人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本罪的主体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有利于惩治一切单位的逃汇行为;另外,要注意“数额较大”。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犯逃汇罪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洗钱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认定洗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洗钱罪的刑事责任,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即给以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通常所说的“黑钱”。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具体方式: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1、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有四类)洗钱行为是其毒品等犯罪活动的后继行为,为前罪所吸收。

行为人为犯罪分子洗钱,以明知对方是毒品等犯罪分子或者是为他们洗钱为前提。

其具体洗钱行为必须等到对方犯罪分子的配合。

2、正确适用洗钱罪的管辖问题。

1、“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洗钱数额特别巨大的;洗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酿成新的严重犯罪,影响了对重大犯罪的及时侦破等情形。

2、行为人实施洗钱犯罪所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3、对单位犯本罪、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能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

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二百条共有9个条文,包括8个罪名,重点规定了各类金融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认定集资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依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数额巨大“)2、划清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的犯罪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质区别。

第二,犯罪行为不同。

前者使用诈骗方法;后者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后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3、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问题。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的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等等。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认定贷款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第二,构成本罪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3、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1、关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2、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掌握。

信用卡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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