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滩承包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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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滩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所承包的荒滩在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
外,乙方不负责村委会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甲方保证该荒滩原始道路的畅通,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所有经济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可不退还乙方的承包费。
十、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到国家建筑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
十一、如遇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十二、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年月日
**村二组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第二村民组_农村荒滩承包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公开协商,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亩**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南至________。
二、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三、土地租赁期间,可自由的选择经营项目,但不得影响其他土地经营;
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向国家交税(在本地交纳),若乙方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土地手续,甲方有义务出具手续、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四、承包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
不得因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造成方负责全部责任。
五.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如乙
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必须按时交清合同期内租赁费,并交纳租赁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应在补偿乙方经营损失外再支付租赁费总额20%的违约金,原有果树乙方有管理权,无采伐权,若确需清除必须经甲方同意,卖树收入归甲方并承担相应费用。
六.乙方在经营期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得超过协议期限,流转收益归已方所有。
甲方将土地发包给乙方,要保证发包土地权属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所承包的土地,保证原有道路畅通。
七.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八、乙方逾期未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拖欠租金和_____%的违约金。
_农村荒滩承包合同。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其他未尽事益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签字)_______
承包协议书
__号码: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共同公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将位于,面积亩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土地四址东起,西至,北至,南至。
二、该荒地的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
至年日。
该土地的一次性承包金为人民币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元,手续办完后,日付完全部承包金。
三、甲方负责道路开通及水、电的畅通,保证通行道路七米宽,水、电到地头。
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负责义务帮助乙方协调本村的所有事务与纠纷,同时与本村村民一样缴纳各项费用。
乙方需要办理土地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出具手续、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五、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
甲方不得因人事换届等其他的任何变动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六、协议生效后,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享有转让权,收益归乙方所
有。
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乙方,要保证发承包土地权属清楚,没有任何争议。
七、如遇国家、集体及新农村建设征用土地时,土地及附属物的赔偿,归乙方所有,赔偿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八、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协议;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应在补偿乙方经营损失外再支付承包金总额两倍的违约金及地面附属物市值两倍的违约金。
九、在协议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土地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村民组负责人签字盖章:
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土地承包补充合同书
为落实县委、镇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完成招商引资,安排本村剩
余劳动力,经村两委会研究,报镇政府审批,将村西南河滩划出一块作为招商引资用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前堤下,达成原合同补充完善合同协议,并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甲方承包给乙方的荒滩地四至:
该地位于西南河滩地内
东边界:
南边界:
北边界:
西边界:
总面积:
亩
其中在合同内靠东头儿,奈曼旗路东西200米南北150米边,约3米深坑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给乙方补偿,不收乙方任何承包费用,乙方负责修筑大堤,以防来水造成土地流失。
二、承包年限: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承包金:
每拾年交一次承包款。
四、土地用途:
乙方必须按国家使用土地,可从事农业生产可以搞养殖业,经土地部门批准可以搞其他加工业。
五、双方共同约定
1、本合同成立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合法使用权,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土地使用规范使用。
3、国家在农田征用本土地,乙方退出,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合同终止,甲方补偿乙方投入一切费用。
4、合同期内,如因来水造成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5、合同期内从事工业或建筑用地,涉及相关税费,甲方概不负责。
6、合同到期后,乙方应无条件清出地上附着物,土地甲方收回,合同终止。
7、如果乙方投资建,乙方在使用工人时应本着优先使用甲方工人,否则,甲方有权干涉。
甲方村民不干可以找外村人。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包赔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约,合同终止,所交承包金不退,地上物归,甲方所有,损失乙方自负。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人代表:
村代表签字:
下面是为你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文,欢迎阅读。
村民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
现西边;
南至:
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
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
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年月日起至二o五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
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
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__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__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1年月日
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xx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在《最高__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6号)有详细的说明。
中华人民__最高__公告
《最高__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29日由最高__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__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__民法通则》、《中华人民__合同法》、《中华人民__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__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__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__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__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__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__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__应当参照最高__《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__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__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__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__件的处理
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__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
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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