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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也称备料加工):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外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但暂未签订出口成品相对应的合同,在办理海关合同备案时;

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均未确定。

⑶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其签订的合同比照中资企业进料加工对口合同、非对口合同方式监管(非对口合同有所区别)。

6、78种列名辅料是哪些?

78种列名辅料。

根据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规定,78种列名辅料,由外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属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和来料加工合同中签订明确的,按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和来料加工合同办理全额保税手续;

78种列名辅料5000美元以内的(含5000美元),不论是外商免费还是有价提供,只要用于加工出口产品,海关一律给予全额保税,由于其数量少、价值低,为简化手续,允许企业凭出口产品合同到主管海关盖章确认,免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范围,企业凭加盖主管海关印章的出口合同,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产品出口后,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78种列名辅料超出5000美金,但在10000美元以内的(含10000美元),由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但不纳入保证金台帐管理;

78种列名辅料超出10000美元以上的,按保证金台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78种列名辅料以外的料件,属加工贸易的,按各类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符合加工贸易有关规定的,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

7、上海市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有哪些?

根据外经贸部文件精神,为便于管理,方便企业就近申请加工贸易业务合同的报批,上海市外经贸委根据外经贸部文件规定已授予本市各区、县外经(贸)委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下称外经贸审批机关)。

各级外经贸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已具备使用外经贸部加工贸易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的条件,加入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上海市各级外经贸审批机关均使用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上海市各级外经贸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均已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备案。

上海市外经贸委负责管理本市加工贸易业务,并审批外经贸部文件规定须由省市级外经贸委审批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不属区外经委管辖范围内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

各区、县外经(贸)委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管辖的国有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除国家文件规定外)。

凡涉及加工贸易业务中外经贸方面的规定、办法等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8、什么是异地加工?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手续:

⑴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⑵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开出的《回执》,核查其异地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

如无《回执》,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主动与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联系。

经核实执行情况正常后,在《申请表》(一式两联)内批注签章,与上述有关单证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⑶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9、什么是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或半成品,出口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加工、装配,加工后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方式。

出料加工贸易与我国的加工贸易在加工关系上是反方向的,加工贸易是进口料、件,在境内加工复出口;

出料加工是出口料、件,在境外加工复进口。

因此,按照加工贸易的定义,出料加工这一方式不属于加工贸易范围,其出口货物属暂时出境性质,加工后又复运进境。

但由于其办理程序与加工贸易方式有相似的环节,所以将其纳入加工贸易管理的范围。

10、如何办理出料加工合同备案?

⑴开展出料加工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有关出境加工是否属于国内“不能加工”、“难以加工”,是否属于“简单加工”、“有限加工”。

如果出料加工中有属于国家禁止出口或限止出口商品的,则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⑵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免于缴纳出口关税,但是如果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属于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经营单位应当缴纳相当于出口关税税款的保证金,在经营单位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后退还。

⑶出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CIF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CIF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以复进口的加工货物确定进口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如上述两种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出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复进口后再加工出口的,如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和海关核准,可以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办理保税手续进口。

⑷出料加工项下自料、件或半成品出口之日起,在境外加工的期限为六个月。

加工后货物应按期复运进口。

如情况特殊需延长加工期限的,应在到期前书面向主管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逾期不复运进境,对原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应当办理一般贸易出口手续。

⑸为了加强对出料加工货物的监管,海关可对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附加识别标志、标记或取样留存,以确保出料加工后成品复运进口。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出料加工的有关管理规定,按出料加工合同履行义务,不得以境外产品顶替进口,也不得以出料加工名义逃避国家对出口贸易的管理。

11、如何办理不作价设备申请?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

用于加工贸易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营企业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须提供如下材料到市外经贸委申请备案:

⑴经营企业原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绩的材料

⑵与外商签订的不作价设备合同或协议

⑶不作价设备清单

市外经贸委对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核。

各区,县外经贸审批机关无权审批。

12、加工贸易的企业分类管理有哪些?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方便大多数企业的正常进出口经营活动,打击少数企业的违法走私行为,《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资信情况,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A、B、C、D四个类别的管理。

A类、C类、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单。

⑴A类企业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以及其他符合A类管理企业七条标准,信誉良好的企业。

⑵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⑶C类企业是指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有关批文,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

⑷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

13、加工贸易的商品分类管理有哪些?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规定商品分类的目的在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逐步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为此,国家规定由产业主管部门即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研究制定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实行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三个类别的商品分类管理,以解决加工贸易发展与国家产业政策脱节和盲目审批的问题。

商品分类的调整由三个部委适时研究确定。

目录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按商品分类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⑴禁止类商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目前第一批公布禁止类商品是:

①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②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⑵限制类商品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

目前第一批公布的进口限制类商品主要有七个大类,即塑料原料、聚酪切片、化纤原料、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

第二批公布的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有四大类:

①食糖;

②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

③天然橡胶;

④羊毛。

⑶允许类是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它商品。

14、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⑴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⑵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⑶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⑷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⑸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⑹具备其他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15、企业如何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

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16、企业如何开展粮食、食糖、棉花等限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国家对以粮食、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为进口原料的加工贸易,实行关税配额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企业开展以上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凭市外经贸委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市计划委员会领取配额证。

市外经贸委根据先到先分原则,及参考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审批。

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方能申请配额:

⑴经营企业在前三年中有开展过六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实绩、具有一定的加工贸易业务经营能力,并且有稳定的进出口渠道。

⑵加工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加工能力,并且经营状况良好。

⑶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记录。

⑷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均没有违法及违规行为。

⑸企业经联合年检合格。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凭经营企业的进出口合同向市外经贸委提出配额申请。

粮食、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料件的加工贸易制成品复出口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对需变更或延长复出口期限的,须报市外经贸委批准。

粮食、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进口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对未能按期核销的企业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市外经贸委不再审批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17、如何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办理,原则上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审批机关申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见附件三),加工企业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后,由经营企业交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

外经贸审批机关采用书面材料和实地考查办法对加工企业进行查验,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查验合格后,外经贸审批机关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式三(四)份,一份由外经贸审批机关留存,一份交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份由经营企业留存,一份由加工企业留存。

加工企业在同一关区内的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除第一次必须提供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外,可提供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18、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登记手续有哪些?

登记材料:

⑴中资企业:

①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②企业法人代码证书③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密钥盘

⑵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②营业执照③验资报告④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⑤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密钥盘

19、加工贸易中加工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报批手续有哪些?

 

⑴标报批材料:

中资企业:

①营业执照②银行帐号

外商投资企业:

①企业成立批准证书②营业执照③验资报告

⑵报批程序:

①企业须如实填写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一式四份(都须正本),加盖公章。

②审批机关审验企业申报表格、有关材料,检验合格后盖章颁发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③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④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发证。

20、加工贸易合同报批手续有哪些?

⑴加工贸易合同报批申请报批材料及手续:

经营企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报批:

①单据方式报批,企业提供: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经营企业密钥盘

②软盘方式报批,企业提供:

输入企业上报数据的软盘

③网上报批,企业提供:

企业网上发送申报信息

⑵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工作时间:

上海市外经贸委计划处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五。

审批机关收到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材料,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发证。

21、加工贸易批准证变更(延期)报批手续有哪些?

⑴报批材料:

①变更(延期)合同

②变更(延期)申请报告

③加工贸易手册

①批准证变更(延期)申请须在规定有效期内申报。

②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③批准证变更(延期)审批,原则上三个工作

22、加工贸易核销备案材料有哪些?

⑴经营企业在货物出口核销后30天内,凭海关的核销通知单及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报原外经贸审批机关核销备案。

⑵对于超过核销期限而没有到原外经贸审批机关核销备案,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审批机关有权停止审批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

23、进口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报批手续有哪些?

⑴报批材料:

①经营企业原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绩的材料

②与外商签订的不作价设备合同或协议

③不作价设备清单

⑵报批程序:

①上海市外经贸委有权审批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进口,各区县外经贸委审批机关无权审批。

②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的审批,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发证。

2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报批手续有哪些?

⑴报批材料

①内销申请报告

②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④海关手册

⑤相应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证明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发证。

什么是出料加工贸易?

  出料加工贸易与我国的加工贸易在加工关系上是反方向的,加工贸易是进口料、件,在境内加工复出口;

出料加工的报关手续

  出料加工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应比照暂时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其中对出口涉及国家禁止和统一经营的商品,应递交外经贸部批件,对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应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对涉及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应交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

出口加工合同项下复运进口货物时,企业应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对进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征免规定如下:

  

(1)对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的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若以上计税方法难以确定完税价格的,可参考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估价征税。

  

(2)对复运进口后转作进料加工的,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征免税手续。

  (3)出料加工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境外加工,不属出料加工范围,应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6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出料加工的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如期将原出境经加工后的货物复运进口,逾期不复运进口,或有走私出口等违法情事,海关将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料加工的审批手续亦按上述规定办。

如出料加工的商品是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的,还应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验放。

出料加工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借助境外加工技术,弥补国内某项技术手段的不足

  对因国内的技术手段无法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时,方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

对国内具备生产能力和加工技术手段的,不得开展出料加工。

  

(二)开展出料加工应本着“简单加工”、“有限加工”的原则

  出料加工其加工程度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纸张的印刷、布匹的印染等。

对于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的加工,如出口棉纱织成棉布,出口木材制成胶合板等,则已超出“简单加工”范围,不属于出料加工业务,而按一般贸易办理出口、进口有关手续。

  (三)出口税收问题

  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免于缴纳出口关税

  (四)出料加工项下加工后成品复进口时的有关规定

  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予以征税,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相同、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以复进口的加工货物确定进口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如上述征税的完税价格难以确定,则可参考支付境外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等予以估价征税。

  (五)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属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和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其他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有效的批准证件验放。

出料加工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合同登记备案

  1.经营出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包括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合同登记备案单证

  经营单位开展出料加工应在有关货物出口前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资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出料加工合同的批件;

  

(2)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加工合同副本;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主管海关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核发有关登记备案证明资料。

  

(二)出口料件

  出料加工项下料件出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以及主管海关核准合同登记备案的有关证明资料,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无误后,验放出口货物,并在相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印章退还经营单位或代理人,作为今后合同核销的依据。

  (三)复进口已加工货物

  出料加工项下加工后货物复进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及主管海关核准合同登记备案的有关证明资料,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无误后,按出料加工有关规定对复进口的加工货物增值征收进口税款,验放有关货物,并在相关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退还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作为今后合同核销的依据。

  (四)合同核销结案

  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复进口后,经营单位应持下列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1.有关出口料件和复进口加工后货物的出、进口报关单(报关单上须有出境地、进境地海关的签章)。

  2.经营单位填写的“出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

  主管海关对核销单证审查是否齐全、有效,根据合同登记备案资料审查实际出口、进口情况。

对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海关对登记备案的合同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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