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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来确定缴费费率

第一章养老

一.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1993年我国在部分国有企业里试行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开始实施社保制度的

企业(集体及国有)改制是1985年就开始了。

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

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

国有企业改制从2000年开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

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

1%。

其中:

(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计算办法是:

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3%×

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

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

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

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

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

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

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

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

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原办法,是指我省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法。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四、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

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建立个人账户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06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的,按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a.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主要任务是: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b.从2006年1月1日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c.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退休前一年全市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

本人帐户储存额/120

2.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养老转移

A.转入:

需准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属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应提供户籍证明,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B.转出:

长沙市社保确保员工已经办理异动停缴,且无欠费,员工应提供参保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C.办理地点:

长沙市社保大厅5-6号窗口

4.养老退费

a.员工为农村户口,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退费申请书一份,即可办理(已不可用).

b.员工死亡:

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个体缴费人员由直系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员工出国定居退款:

提供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

5.社保知识:

养老保险社保局办理分为:

异动部(小杨),养老转移,合并帐户部(小刘),养老退休(朱科长每月15-25日办理)

二.客服部知识点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扣款?

2.缴纳养老保险有什么凭证?

3.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办理转移?

怎么转移?

4.养老保险怎么查询?

什么时候可以查询?

5.养老保险是否可以退费?

6.重复缴纳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7.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缴纳年份、是否可以由单位代办?

8.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三.问题:

1.问: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哪些手续?

答: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首先应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社保局有单位帐户);

(2)单位办理社保保险登记后,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办理缴费申报,填报本单位参加职工,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参保人员数量、工资收入的有关资料,以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加情况的核实和确认。

(3)单位进行了登记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了参保人员的数据后,就应按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办理其它相关业务。

(4)委托单位应向被委托单位或派遣单位提供员工的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地州市有其他要求)。

2.问:

职工的哪些收入应列入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的标准工资、奖金、加班工资、补贴和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收入均应列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3.问:

档案不在公司,是否可以缴纳保险?

从中国的现行体系上来说,如果你的档案不在公司的话,你是依然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的范畴,无论你人事关系在哪里,申请退休时候会审核你的档案文件。

(在计划时代中国人事/劳动的体系分离开的,这就是原先干部编制与工人编制的区别。

干部编制的人员如大学生其人事关系在人事局,工人编制的人事关系在劳动局。

4.问:

个人帐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个人帐户存储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5.问:

第二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医疗保险具有风险共担和补偿损失两大主要功能,即将集中在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并将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资金用于补偿由疾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经济补偿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将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患病后,可以从医疗机构得到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医疗服务;

二是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后先支付医疗费用,然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全部或部分经济补偿。

1.参保人员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3.个人帐户

(1)个人帐户(医保IC卡)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并将单位缴纳的基本保险费按45岁以下划入工资总额的0.7%;

(也就是从单位交费的7%里面划入0.7%,也就是我们现在手上的医保卡里面每月的钱是2.7%),46岁以上到退休划入1.2%(3.2%)到个人帐户;

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帐户按上年度平均工资4%划入;

45周岁以下:

个人2%+公司0.7%

45周岁以上:

个人2%+公司1.2%

   退  休    上年度平资4%

(2)医保IC卡遗失

带身份证到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即可

(3)医疗IC卡上没钱

员工带身份证、医疗IC卡到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网点打帐户明细单,后由单位专干办理

(4)个人帐户可以用于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

(5)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凭有效医疗费用票据和零售药店发票、个人帐户专用卡,本人医保手册及身份证,到市内任意一家长沙银行办理提现。

4.统筹基金

(1)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在职职工个人负担5-12%

10000元-最高限额以下30000在职职工个人负担4-8%

5.报销

(1)长沙市

住院终了,直接跟医院医保科结算医疗费用

(2)异地

A.入院3日内将住院情况告知长沙捷特

什么病、医院名称、入院时间、办理外地工作员工备案(出差不算)

B.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当月或下月提供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每周二)(原始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汇总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清单、小结、诊断证明需医院医保科加盖公章)、医保手册,病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如在一级医疗机构(县级以下区、乡镇、街道卫生院、厂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还必须提供住院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意外伤害人员还必须提供意外伤害经过的报告(需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盖章)。

急诊病历原件,入院记录复印件(盖章)。

经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注:

以上就诊都需在医保定点医院

支付顺序

项目

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负担

三类收费医院

二类收费医院

一类收费医院

1

按政策规定自费

实际发生费用

全部

2

起付线支付标准

第一次入院

486.4

658

915.4

第二次入院

243.2

329

457.7

第三次入院

145.9

197.4

274.6

3

共付段

起付标准0-10000元

5%

9%

12%

4

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

4%

8%

1。

待遇住院超8万可享大病医疗互助

2。

凡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3.享受:

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部分到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6%,余下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

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病医疗互助。

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

特殊医疗门诊

1.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范围

根据长劳社发[2002]50号、长劳社发[2006]16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且病情达到确认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1)肺结核(活动期);

(2)慢性活动性肺炎;

(3)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6)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

(7)风湿性心脏病;

(8)肺心病;

(9)帕金森氏综合症;

(10)精神分裂症;

(11)冠心病;

(12)高血压Ⅲ期;

(13)糖尿病(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14)中风;

(15)肾病综合征;

(16)肝硬化;

(17)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脑、肾、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8)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

(19)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

(20)重症肌无力;

(21)垂体瘤;

(22)肝豆状核变性;

(23)系统性硬化症;

(24)克隆病;

(25)癫痫;

(26)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27)尿毒症透析治疗

(28)慢性活动性肝炎;

(29)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0)中风后瘫痪康复治疗;

(31)

2、特殊病种初审鉴定医院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初审鉴定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市一医院、市三医院、市四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分院、省财贸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脑科医院。

“肺结核”限在市中心医院鉴定;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精神分裂症”限在湘雅二医院、省脑科医院鉴定;

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限在湘雅二医院鉴定。

3.申报时间:

每月1-10日

4.申报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程序

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公民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需申报病种的既往相关病史资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可用复印件,但必须由提供医院的病案室或医保科、医务科盖章确认),近期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初审鉴定的医院医保科交验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填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批表》,并进行初审鉴定。

初审鉴定合格的,所有材料交该医院医保科登记,由初审鉴定医院统一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审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每月下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审定不合格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注明未批准原因。

审定结果及资料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返回初审鉴定医院,由初审鉴定医院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专用病历和费用控制手续。

参保人员限申报的下月初到原始初审鉴定医院医保科查询审定结果,审定合格的参保人员到初审鉴定医院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病史资料;

审定不合格的参保人员到初审鉴定医院领回病史资料。

异地员工需办理此项门诊,可在异地二级以上医院做初审。

第三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

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

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

1.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270天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停保后,90天内办理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停保后,90天后办理续保的,续保的下月起270天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登记

女职工怀孕20周以后,带《医疗保险手册》、《生育证》到生育保险科办理备案,并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院

可自主登记备案的医疗有: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三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第七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湖南省财贸医院、长沙融城医院、湖南航天医院、湖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职工医院、湖南省马王堆医院、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中医医院、宁乡县人民医院、望城县人民医院、长沙市芙蓉区医院、湖南黄兴医院、长沙银太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湖南省煤炭坝能源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长沙尚美妇科医院、长沙安贞医院、长沙县人民医院、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长沙市中医医院(八医院)、长沙仁和医院、长沙仁德医院、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建设医院、长沙黑石渡医院、长沙市韶光微电子总公司职工医院、岳麓区红十字会医院、长沙丽人医院

3.报销

每周二办理报销手续

A.生育

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员工本人直接跟定点医院医保科结算即可

B.计生门诊手术

参保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医疗保险手册》(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用

A.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在外地分娩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并报医保生育科备案(材料:

医保手册和准生证)

B.生育

费用由员工先垫付,出院后带相关资料报销

材料:

《医疗保险手册》及复印件、准生证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章)、生育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及复印件、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加盖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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