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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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限有限合伙填写)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
备案事项
□增设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人
成员姓名1
成员姓名2
成员姓名3
其他
□合伙协议初次备案□合伙协议不涉及变更事项的备案
□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
清算人备案通知书文号
分支机构注销情况
□已办理完毕□无分支机构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全体合伙人(仅限设立登记)签署: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签署:
清算人(仅限清算人备案、注销登记)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
的□设立□变更□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企业名称
登记类型
核准
日期
业务号
通知书名称
通知书文号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受理通知书
准予登记
通知书
颁发营业
执照情况
正本个编号:
副本个编号:
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
领
取
人
签字
颁
发
日期
电话
备注
证照
打印日期
打印人
归档日期
归档人
归
档
情
况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
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附表5“联络员信息”、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7“承诺书”,并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个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均应当填写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声明”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7“承诺书”。
“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和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申请合伙人及责任承担方式、出资情况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
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合伙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7、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申请清算人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备案”栏中“清算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
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9、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0、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二、填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栏,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委派代表”栏填写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可选择以下其一勾选: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数”栏不填。
5、“从业人数”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
7、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可按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其一填写: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
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栏填写“劳务”。
8、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中,“缴付期限”栏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9、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中,“承担责任方式”栏可按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其一填写:
“无限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10、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1、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填写“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栏。
12、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7、8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6)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3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2.第8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4】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合伙协议应当记载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发生变动的应当申请备案。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附件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
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2.集群企业:
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的。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