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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数配备。

1.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职数。

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职数一般3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

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

2.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一般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社区居民委员成员职数一般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

村(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村(居)委会成员中必须有1名妇女干部。

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在“两委”成员中各配备1名妇女干部。

注重推荐优秀年轻干部,村、社区“两委”成员中至少配1名30岁左右年轻干部(一般兼任团支部或团总支书记)。

(二)任职条件。

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政治觉悟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或社区居民服务。

(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能独立完成任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服务社区居民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对年龄超过55周岁,但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党组织书记,确因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但超过58岁拟再连任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6)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在一个镇(街道)范围内,大专以上学历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应达到30%。

(7)重视选用后备干部。

新进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原则上从后备干部的优秀党员中选拔。

新任党组织书记不是后备干部的,须向市委组织部作出书面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

(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

(2)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4)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的。

(5)外出不能回村、社区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三)进一步提高交叉任职比例。

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配备,要坚持精干高效原则,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党组织班子成员职数一般应多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提倡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

提倡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或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

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居)民小组正副组长、村(居)民代表。

三、换届选举方法和步骤

(一)党组织换届选举。

实行“五民主”程序产生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1.民主推荐。

一是党组织推荐。

村、社区党组织按照任职条件,向镇(街道)党委推荐新一届党组织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是党员推荐。

召开村、社区党员大会,民主推荐新一届党组织委员初步候选人。

参加推荐的党员应占本村、社区党组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是群众推荐。

组织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对新一届党组织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参加推荐人员一般应包括:

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正副组长,近两届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属企业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干部代表等。

四是个人推荐。

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通过书面形式向党组织自我推荐,自荐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优势特长、参选理由及职位等。

2.民主测评。

镇(街道)党委根据推荐情况,按照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2倍的人数综合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一般包括:

全体党员、村、社区工作人员、村(居)民代表、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小组正副组长,辖区内其他党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干部、妇女干部代表等。

3.民主决定。

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组织考察,负责包村(社区)指导的镇(街道)班子成员与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一谈话。

镇(街道)党委根据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情况,按照委员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20%的比例,集体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4.民主监督。

镇(街道)党委批复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要通过党务宣传栏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天。

5.民主选举。

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与党员见面,阐述个人参选主张。

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

经镇(街道)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大力推行党组织换届“公推直选”,各镇(街)要确定不少于30%的村、社区,采取由党员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党组织正副书记和委员。

“公推直选”具体组织工作按照《东莞市村(社区)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行。

村、社区党委、党总支下属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参照进行集中换届选举。

积极探索驻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共建的新路子,驻区单位党组织较多的社区,可结合实际增设一定比例的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

鼓励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兼职委员不占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

(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把握关键环节,规范选举程序,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依规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工作。

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东莞市201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与“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步部署、统筹考虑、有机结合、合理安排。

通过换届选举,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完善集体经济体制。

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数配备、任职条件、换届选举的程序要求等,按照《东莞市2011年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四、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规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按时间、高质量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一)建立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

为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市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局。

各镇街也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并抽调纪检、组织、宣传、人大、社会事务、公安、农办、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组织、指导本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

镇(街道)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

每个村(社区)都要有镇(街道)班子成员包村(社区)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各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局。

(二)加强协作和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指导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民政和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人大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保证和保障作用。

宣传部门要做好换届选举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财政部门要重视解决换届选举工作经费,保证换届选举正常运作。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在换届选举前做好审计工作,并公布结果。

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强化监督检查,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选举观察制度,建立选举工作情况月报和通报制度,加强对选举过程的动态监督。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组发〔2010〕21号),严格执行“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认真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村(居)“两委”换届选举秩序的通知》(粤纪发电〔2011〕1号),严肃换届纪律,及时制止宗族、宗派和各种非组织活动。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撕毁选票、毁坏票箱、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以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重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选举纠纷。

加强对宣传舆论工作的领导,按照正面、适度原则宣传换届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密切关注网情、舆情的动向和变化,防止炒作换届选举负面新闻、不实信息和突发事件。

(四)做好后续工作。

在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组成后的10日内,在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监督下,村、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印章、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和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

对拒不办理移交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改正;

对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退下来或落选的班子成员,镇(街道)领导干部应主动做好思想工作。

要认真做好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6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局。

附:

1.《东莞市201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东莞市2011年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东莞市村(社区)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2日

附件一:

东莞市2011年村(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10〕33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2011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本方案。

全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月下旬开始,至5月底结束。

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2月下旬至3月31日)

(一)成立工作机构。

1.成立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

各镇街要成立以镇(街道)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镇(街道)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各村要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和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由7-11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由村党组织主持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投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前,村党组织、村委会应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做好宣传工作,引导村民代表把懂政策法规、熟悉选举工作、公道正派的村民选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代表可以选建议名单上的人选,也可以另选他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镇街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镇街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3.选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数、缺额递补、罢免程序参照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4.成立选举观察员工作组。

市、镇街两级要分别成立由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法律水平的人士组成的选举观察员工作组。

可根据实际设立2-3个小组,每个小组2-3人。

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市、镇街两级观察员的招募实行申报备案制,确保观察员质量;

二是加强对观察员的培训,规范观察员的观察活动;

三是改变指定观察村(社区)的做法,实行应求观察制,村(居)民可请求派驻选举观察员;

四是观察结果要及时向市、镇街选举办反映。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镇街要开展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各村(居)委会的状况,了解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要注意及时化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一些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在深入调查、全面掌握选情动态的基础上,结合本镇街的实际,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报市选举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本镇街的选举工作方案,结合本村(社区)的实际,制定本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提名选举日、选举地点、选举工作人员、选民资格确定、选民名单公布、选举方式、委托投票方式、秘密写票间设立、写票和投票规则、村(居)委会成员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投票程序、中心会场、投票站的设置、工作移交、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的选举方式等。

(三)抓好业务培训。

各镇街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层的培训,提高选举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水平,保证选举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依法组织选举工作。

(四)广泛宣传发动。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目的意义、程序方法、任职人的年龄、文化、亲属回避和资格要求,以及违法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提高村(居)民的法律意识,调动广大村(居)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要重点做好老干部、党员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抓好离任审计。

换届选举前,各镇街要组织农业、财政、纪检、监察、村(社区)理财小组(监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审计组,对村(社区)、组两级进行离任前的财务审计。

重点审计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情况。

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上缴费用、集体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转让、租赁、承包收入及其他收支情况,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同时要组织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审计和评议结果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查后,在选举前张榜公布。

(六)确定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根据我市村委会前两届换届选举的基本情况,提倡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采用直接提名选举方式(即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

直接提名选举方式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严格依照投票选举大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含新型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有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和居民代表选举三种方式。

“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选举方式与村委会的选举方式一样,提倡由社区全体选民直接提名选举。

各镇街在上报选举工作方案时要说明各村(社区)的选举方式。

(七)确定提名选举日。

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提名选举日。

提名选举日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前5日张榜公布。

(八)做好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以户籍所在地登记为原则,以民主决定为辅助手段,做到不错、不重、不漏。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提名选举日止,在上届登记的选民名册上,除去死亡、被剥夺政治权利、迁出本村(社区)的选民,补登年满18周岁、恢复政治权利、迁入本村(社区)或其他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予以登记的选民。

1.农村选民登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村民具有选民资格:

(1)年满18周岁;

(2)户籍在本村,或户籍虽不在本村,但在提名选举日前,由于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并承担村民义务的;

(3)享有政治权利。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可纳入本村选民范围。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方登记参加村(居)委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委会的选举。

下列对象不予登记:

(1)户籍虽在本村,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是合同工、职工或干部的。

(2)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

(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为准)。

(4)因为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5)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选民名单必须在提名选举日20日前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

村民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

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镇街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指导小组应当在提名选举日7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2.社区选民登记。

凡在本社区居住、拥有本社区户籍的,应登记为选民;

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连续两年以上的,可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通知其进行选民登记,不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公共代写人。

名额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后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公共代写人各不少于3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选举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一)选举村(居)民代表。

村(居)民代表的选举可在村委会成员选举前,也可在村委会成员选举之后。

村(居)民代表的选举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本村(社区)、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村(居)民代表因故缺额的,按选举时的得票数递补。

村民代表按每5-15户选1人的标准设定,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而定,村民代表总数不少于20人。

居民代表按每20-30户选1人的标准设定,具体名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村(居)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二)选举村(居)民小组正副组长。

村民小组正副组长的选举可在村委会成员选举之前,也可在村委会成员选举之后。

每个村民小组正副组长设1-3人,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小组的规模确定。

村民小组正副组长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由本村民小组过半数的有效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在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按“两个过半”的原则确定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黄江、厚街两镇已完成村民小组经济统筹管理的,村(居)民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不再设村(居)民小组长。

居民小组正副组长参照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进行。

(三)镇(街)党委提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1.村委会成员直接提名选举前,镇(街)党委应对各村现任村委会成员进行考察,掌握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村民对他们的评价,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人选进行民意调查,根据任职条件提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安排选民对镇(街)党委提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充分酝酿,在召开直接提名选举大会前在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或印发到各家各户宣传。

2.提名确定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选举可以实行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

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每名代表计为一票,无论得票多少,只产生候选人,不能直接当选。

候选人名单经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于选举日的5日前以姓氏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选举方式只实行由社区全体选民直接提名选举,不得采用户代表或居民代表选举。

(四)开展竞选活动。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从公布竞选人名单开始,组织报名参选或有意竞选村(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开展竞选活动。

竞选者发表治村(社区)演说,宣传自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不能诋毁、抨击他人。

(五)办理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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