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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时间缴纳契税

购房合同时间缴纳契税

  篇一:

购买新房需缴纳哪些税费?

何时交?

  购买新房需缴纳哪些税费?

何时交?

现在购买住房一般都是商品房,购买商品房除了交房款外还有一些税费的缴纳问题,因为很多人对税费这块不太了解,因此可能在买房过程中会耽误一些时间,如果没有及时缴纳还有可能产生滞纳金。

由于不同城市的购房政策大同小异,那么以北京新房税费为例,都需要缴纳哪些呢?

什么时候交呢?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北京新房税费有哪些?

何时交?

  签订购房合同时:

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在交纳首付款的同时,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按照总房款的‰缴纳。

  在办理购房贷款时:

购房者选好贷款方式后,就可以到相关部门需要缴纳相关费用,除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不选择担保中心作担保按规定要办理寿险缴纳保险费以外,其他要缴纳的费用都不是必须要选择的。

但是购房贷款办理手续复杂,一般购房者都会委托开发商和律师或中介代办,这就需要缴纳律师费和公证费,办理商业贷款的还可能缴纳住房保险费等。

  办理入住时:

购房者收房办理入住时,通常会收到开发商的《缴费通知单》,一般需要缴纳的费用是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办理产权证时:

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购房者需要交纳:

  1、契税  2、买卖合同印花税  3、房屋所有权证印花贴税  4、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测量费与《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测量费等。

  6、房屋维修基金。

这里提醒购房者。

未来居住时都可能遇到大型维修,如果不缴纳这个费用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维护,这笔费用是开发商代政府收的,所以不必担心开发商会乱用。

  以上就关于北京新房税费的相关介绍,提醒大家在买新房缴税时一定要问清楚所交款项,并让其开具发票,防止乱收费。

  好贷网,专业的贷款平台  篇二:

缴纳契税需提供的材料  缴纳契税需提供的材料  A:

按1%、2%优惠税率缴纳契税的  1、契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领取)  2、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税务机关领取)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已婚: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

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

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后未婚证明  5、个人住房查询结果(提供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到税务局提前一天查询。

出结果后再办理契税缴纳)(税务机关领取)  6、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14页)  7、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B:

按4%缴纳契税的  8、契税缴纳申报表  9、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14页)  10、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1、身份证复印件  1%2%4%的标准  低于一类或二类单价(2010年3月1日以后,一类:

5500元/㎡,二类:

5200元/㎡,注:

一定要是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时间同时在3月之后:

2012年2月1日以后,一类:

8500元/㎡,二类:

8100元/㎡,注:

一定要是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时间同时在二月份之后)的家庭唯一住房且满足时间要求,90㎡以下的房屋可按1%缴纳契税;90㎡-144㎡的房屋可按2%缴纳契税,超过一类或二类单价一律或面积超过144㎡一律按4%缴纳契税。

除以上材料外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税务局要求其他相关材料  注:

缴纳契税需在发票开出之日个月内缴纳,未如期缴纳会产生滞纳金。

  篇三:

33、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探讨  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探讨  作者:

周福军上传时间:

2008-10-90: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此后除期房按揭、抵押贷款的情况外,再没有出台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从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过于笼统单一,特别是对于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购买期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各地基本上是自行规定销售期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利于国家契税征收政策的统一。

本文拟对明确的规定进行梳理,对不明确的规定予以探讨,以期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尽快出台新的规定。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明确的具体情况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协议出让的:

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2、招拍挂方式出让:

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竞标合同书签定、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时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买卖双方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不是买方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变更手续所签定的格式合同的当天。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涉及补交建设用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补缴建设用地出让金的时间。

  (四)纳税人因改变建设用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建设用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对建设用地来说是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因为实际的变更日期税收机关无法切实掌握。

  (五)经法院裁定、判决房屋、建设用地过户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六)视同建设用地、房屋买卖的(预购和预付集资建房款除外),以取得第一份具有建设用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1、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现房买卖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签订购房协议、预交定金或首次付款的时间。

三者的时间基本上一致,如果不一致的,以时间较早者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能以购房者在房管部门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标准文本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二手房买卖的契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当天。

也不以买房人在房管部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的当天,购房人与产权人之间的房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国税函[1999]613号)  4、房屋赠与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赠与公证书的签订时间。

  5、房屋交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互换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交换合同的当天。

  6、拆迁安置如是补偿现房,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当天。

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重新购置房屋的当天。

  二、探讨购置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当前购置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标准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相脱离。

契税作为一种行为税,以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操作上容易判断执行,但如果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角度来讲,简单地全部以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即认定承受了房屋权属,则有点以偏概全,与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法理相悖。

目前,我国商品房销售仍以期房销售为主,同时拆迁安置房也大部分为期房,大部分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者也尚未取得房屋物权,所拥有的仅仅是一种物权期待权,或者说是物权请求权。

所以,以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作为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于现房销售是可行的,但却与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以期房销售为主的发展现状脱相脱离,显然也不符合《物权法》立法精神,确实很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二)观点一: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  房款方式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规定,因此,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应当按照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包括预售合同)时的签约日期并按照契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预售买卖合同,购房者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三)观点二: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房屋权属转移的时间为依据。

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作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集中在期房销售上。

购房者购买了期房并且签订了合同,由于购买的是期房,所以,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作为产生权属的房屋还不存在,而契税却已发生了。

  《契税暂行条例》中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根据这一规定,契税的发生依据是建设用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反之,建设用地、房屋权属未转移,自然也就无须交纳契税。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权属的转移并不是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是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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