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基础第六章 委托人与拍卖委托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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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基础第六章委托人与拍卖委托教案

教案首页设计

课程名称

拍卖基础

课时

6

授课题目

6委托人

与拍卖委托

实际日期

第周第次月日至

第周第次月日

教学目的要求

1、理解委托人的含义、类型、权利、义务与责任。

2、掌握委托拍卖程序。

3、重点掌握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4、理解委托拍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教学方法手  段

讲授法、启发式、讨论式、导学式

教学过程设  计

回顾→委托人含义、权利义务→委托拍卖的程序→委托拍卖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总结

板书课件设  计

第六章委托人与拍卖委托

一、委托人(含义、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二、拍卖委托程序

三、委托合同

四、委托拍卖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  业

课后习题

课后小结

教学实训方案设计书

实训项目

委托拍卖程序及委托拍卖合同

实训场所

教室

实训要求

通过本次任务、现场演示,理解并掌握委托拍卖的主要程序,学会撰写委托拍卖合同。

实训目标

通过本次任务驱动、情景演绎锻炼学生实践操作能力。

实训方法

□任务驱动 □项目设计 □案例分析 □启发式 □操作

仿真模拟 □案例教学 □情景演绎 □讨论式 □其他

一、布置任务

把学生分为若干组,每组4人以上。

让学生以组为单位进行拍卖委托环节的准备(委托人、拍卖业务人员、拍卖标的、委托拍卖合同、保留价),然后叫1到2组的学生上台演示拍卖委托环节,签订委托合同后完毕。

二、分组讨论

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让每组学生进行讨论,并对其讨论结果进行总结。

三、教师小结

老师对每组讨论结果进行分析总结。

实训小结

备  注

教学内容安排

回顾:

拍卖的当事人有哪三方

第六章委托人与拍卖委托

第一节委托人

问:

什么样的人才能进行拍卖委托呢?

一、委托人含义与类型

(一)含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类型

根据定义,委托人可分为:

1、公民

(1)公民含义

公民指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上以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同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掌握时注意: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原则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非所有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年龄)

2、16同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关于年龄的表述,明确应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而不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以下”包含本岁,而“不满”不包含本岁(16≤年龄<18,不包含18岁)。

②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要是指“参加工作”的,不包括打零工、打短工以及得到大额捐赠和遗产。

③不满16周岁的公民,即使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不能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如13周岁的国家青年队的乒乓球运动员,虽然其收入足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但同样不能认定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掌握时注意:

1、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

如,乘公共汽车,购买必要的用品。

与其年龄及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是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

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属于无效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诈术使他人相信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掌握时注意:

1、明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表述。

(年龄<10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包括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

所以,除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法人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2)、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

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3)、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

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4)、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能独立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

村委会、合伙企业等。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

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

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对于此的理解:

委托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但拍卖人只能是企业法人。

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P114)

(一)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委托拍卖权

2、保留价确定权

3、拍卖价款请求权

4、拍卖活动监督权

5、拍卖标的撤回权(拍卖前撤回)

(二)委托人是主要义务

1、标的来源和瑕疵告知义务

第一,来源---委托人是权利人、合法

第二,瑕疵---物本身的瑕疵和权利瑕疵

2、移交拍卖标的义务

3、竞买禁止义务

4、支付拍卖佣金义务

三、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是指委托人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其承担的不利后果。

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民事责任

1、越权委托

拍卖法第六条规定: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拥有处分权是对委托人的最低权能要求。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对拍卖标的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委托,属于越权委托。

对于越权委托,如果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瑕疵告知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拍卖人在拍卖前发现委托人有未告知的瑕疵,拍卖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并要求委托人赔偿拍卖人损失。

成交后发现的,因委托人的瑕疵告知过错引起诉讼的,委托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违反竞买禁止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抬高了拍卖价格)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委托拍卖程序

拍卖委托是委托人向拍卖人提起拍卖的初始阶段。

没有拍卖委托就没有拍卖活动的进行,委托是拍卖的起始和源头。

拍卖委托从拍卖人的角度讲可以分为四个环节:

征集拍品、审核项目、浅谈合同、签订合同。

(一)征集拍品

问:

讨论如果你是一家拍卖行的员工,为2014年秋季拍卖会征集拍品,你应该如何做呢?

1、拍卖人考虑委托人的拍卖意向

2、拍卖标的拓展

3、征集拍品的方式(P119)图片为吴冠中的《春如线》

(二)审核项目

问:

讨论如果有委托人要就委托拍卖,你应该从哪些方面审核?

说出理由。

1、核实

(1)核实委托人身份:

形式审查

委托人应该向拍卖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P12O)

注意:

核实不同于调查,仅能从表面上去判断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例如身份证上的地址,只要身份证是合法有效的,就不去调查委托人的真实地址和身份证上的地址是否一致了。

(2)核实拍卖标的

①问清楚来源;

②委托人必须拥有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才能进行拍卖委托。

所以委托人提交证明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文件。

核实查看原始凭证、财产证明书、判决或裁决、授权书或审批证书等。

③是否可以流通

2、鉴定

鉴定不是必经程序,只有拍卖人认为需要的,才会进行鉴定。

拍卖人根据鉴定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3、评估

评估不是委托拍卖的法定程序,只有法律或者相关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才会让评估机构评估。

拍卖人有权对委托人提供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

评估单位的资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评估结果的有效性等等。

(三)洽谈合同

1、洽谈合同:

是指拍卖人和委托人就委托拍卖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甚至运作方式等内容进行商谈,以达成一致,签署委托拍卖协议。

2、洽谈的内容:

就是委托拍卖合同中的内容。

(第三节委托拍卖合同)

问:

什么是委托拍卖合同?

(1)委托拍卖合同含义

委托拍卖合同:

是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签订的确立其委托拍卖关系,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注意:

委托拍卖合同是诺成、有偿、要式合同。

①诺成性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②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③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P123-P125)

问:

说说委托拍卖合同中应该有哪些内容?

《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

一般委托拍卖合同

(3)文物艺术品的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P125-P126)

除了《拍卖法》规定的内容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①委托人应承诺保证自己拥有标的的所有权和完全处分权。

②应约定拍卖企业有权决定拍卖会的具体操作事项。

③应约定未能通过专家鉴定或者政府审核的标的,拍卖企业有合同解除权。

④委托人个人所得税的约定。

⑤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

附件: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3、洽谈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P121)

(1)保留价;

(2)佣金

(3)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4)标的的交付方式、时间等。

(四)签订合同

双方围绕委托拍卖事项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进入拍卖程序。

 

第四节委托拍卖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核实中的法律问题

核实是拍卖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客观上仅能做到形式核实,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核。

(一)委托人身份的核实

1、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

2、身份证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原件

3、查清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智力);

4、授权是否真实有效,委托具体事项、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5、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合法真实;

6、法人的营业执照是否正常年检、合法有效。

(二)拍卖标的的核实

在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后,也要对拍卖标的进行核实。

主要从两方面进行核实:

1、标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的核实

(1)对动产标的的核实:

占有及所有,只要委托人占有者拍卖标的,拍卖人就可以认为委托人对标的有所有权。

无法提供证明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拥有处置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声明,或在委托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

(2)对不动产标的的核实: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例如:

房产证。

(3)其他财产权利的核实:

委托人应提供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例如:

发明专利,商标注册。

2、标的流通性的核实

(1)自由流通物:

不受任何限制出卖给最高价者,一般拍卖标的。

(2)限制流通物:

拍卖之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产权有争议、质押、抵押、查封等问题在未解决之前不的拍卖。

(3)禁止流通物:

武器等管制刀具、象牙等动物或者野生动物制品、化石、汉代之前的青铜器……禁止拍卖。

二、鉴定中的法律问题

《拍卖法》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方面意义P129)

(一)关于鉴定主体及其选择问题

1、启动的主体----拍卖人

2、鉴定主体及其选择----双方协商或由拍卖人选择;

(二)关于鉴定费用问题

1、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2、实践中,委托人支付

三、评估中的法律问题

所谓评估,是指依据某种目标、标准、技术或手段,对收到的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其效果和价值的一种活动,其评估报告则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书面材料。

(一)评估不是所有拍卖的法定程序,但《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哪些拍卖标的应当要评估呢?

1、国有资产拍卖标的要评估,除外情形(P130);

2、人民法院委托的强制拍卖标的原则上要评估,除外情形(P130);

(二)评估的时效问题

1、评估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评估基准日:

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

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评估报告到期的处理(P131)

3、拍卖中评估的法律问题(P131)

四、佣金支付和标的移交中的法律问题

拍卖会结束后,无论是否成交,委托人均负有支付义务。

(一)佣金中的法律问题

复习佣金收取规定(P106)

1、佣金比例:

约定优先,无约定,可以依法定双向收取≦5%成交价;

2、未成交的:

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收取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拍卖成交,委托人还可能负有移交义务。

(二)标的物移交中的法律问题

1、移交义务人:

拍卖人、委托人。

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无约定的,视情况由拍卖人或委托人移交;

2、移交的地点、期限、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迟延移交的责任:

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与合同法的规定(地点中动产与不动产)。

许多拍卖标的的移交不仅是实务的交接,还涉及协助办理必要的手续,例如产权过户手续、证照变更手续等。

若委托人未能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予以赔偿,损失波及到拍卖人的,拍卖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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