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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纵观各国就业立法,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

①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②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

③关于就业的专项立法。

2007年起,为了进一步适应就业新形势,《劳动合同法》(2007)、《就业促进法》(200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相继出台。

P2

1.1.3劳动就业制度的原则P2~P3

1.平等就业原则

2.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3.城乡统筹就业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就业的原则

2007年最新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条特别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13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1.2公平就业

1.2.1美国公平就业机会与法律P3

美国1963年的《民权法案》第7条规定——禁止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血统方面的歧视

美国1963年《公平工资法》——禁止工资发放上的性别歧视

美国1967年《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任意的年龄歧视

1973年《职业恢复法》——照顾残疾人

1974年《帮助越战时期军人退役重新就业法》——雇用和帮助退役军人

1978年《怀孕歧视法》——禁止歧视怀孕或分娩的女职工

1991年《民权法》

1990年由布什总统签署的《美国残疾人法》于1992年7月正式生效——禁止对残疾人雇佣歧视

1.2.2我国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P4

我国关于就业的规定源于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这四部法律保障了公民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保障了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公平就业。

1.3特殊就业保障

1.3.1特殊就业保障的概念

【特殊就业保障】是指法规和政策特别规定,国家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所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

国家所承担的保障公平就业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为特殊群体提供就业保障来实现的。

相关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P6

1.3.2妇女就业保障

1.3.3未成年人就业保护P7

1.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1.3.4残疾人就业保障P8

1.残疾人就业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集中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分散是指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2.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措施P8

①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工疗机构或工疗站主要是对残疾人士,精神病患,智障人士开展的边工作边治疗的平台)、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③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⑤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⑥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⑦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期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职工的规定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P9

①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⑧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必须坚持就近招用的原则。

1.3.5退役军人就业保障P10

我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

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

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我国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称士官,一般从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的士兵中挑选,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

义务兵役制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都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

又称征兵制。

1.3.6少数民族就业保障

1.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2.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1.4劳动力市场管理

1.4.1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概念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节和配置的一种机制。

1.4.2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规定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制度与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监管的基本制度。

1.劳动者准入管理——年满16周岁和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

2.用人单位准入

3.职业介绍机构准入管理

4.校园招聘管理——11月20日后的周末(校园招聘解禁日)

5.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

1.5劳动监督与监察

1.5.1劳动监督

1.劳动监督的概念P15

【劳动监督/劳动监督监察/劳动法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偏、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的总称。

2.劳动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有关法规,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由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而构成。

其中,行政监督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所组成,社会监督主要由工会监督和其他单位与个人监督所成。

(1)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务院的部委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2)相关行政部门监督P16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大致可分为两类:

①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

②其他专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指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行政、工商行政、公安等专项执法部门的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3种:

①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活动;

②依法对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

③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等监督主体实施劳动监督。

(3)工会监督——中华全国总工会

(前身是1921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现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外大街10号电话:

(010)68592114)

有关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制度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群众监督

1.5.2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的监察、纠举、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监察职责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

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P18

①宣传国家劳动力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

③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1.6劳动信访和劳动行政复议

1.6.1劳动信访

1.6.2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P22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1.6.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④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⑤复议结论;

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⑦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章劳动合同[重点章]

2.1概述

2.1.1劳动合同的概述P28

《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界定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1.2我国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P27

目前,在我国,现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1)《劳动法》。

(《劳动法》第三章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共20条。

2)劳动部《关于贯彻<

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

(该说明对《劳动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该法案的出台,对实施多年的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已确定的劳动关系模式都有重大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有方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2.1.3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28

劳动合同法总则第3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可说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2.2.1基本规定P29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都要保证向对方提供完整的信息。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完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另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2.2合同形式P30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

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3劳动合同条款P31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2.4试用期P32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2.5关于培训、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P33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2.6无效合同P33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2.7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P34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P35

2.3.1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P35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3.2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

2.3.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P37

第42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3.5劳动合同终止

第44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6经济补偿

2.4集体合同

2.4.1什么是集体合同P39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2.5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2.5.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邀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邀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5.2非全日制用工P46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职业培训

3.1概述

3.1.1职业培训的概念

3.1.2职业培训立法概况

1.主要法规:

我国现行职业培训法规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的。

P49

3.2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P50

职业培训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呢及其他职业性培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3.2.1就业前培训P50

就业前培训是针对社会经济市场的需求,帮助初次求职者、下岗失业者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进行职业知识、

技能水平的一种培训。

3.2.2学徒培训P51

学徒培训是指对首次进入某个工种接受专业知识与操作的培训,一般由师傅在生产现场直接教授。

3.2.3学校的正规培训P52

学校的正规培训是指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等教学机构承担的培训。

技工学校培训——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主要培养初级技术人员和初级业务人员

成人高等学校培训——以在职在业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目标

3.2.4企业职工培训P53

1.职工培训的概念及内容

【企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培训中心或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操作技能、管理知识、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3.2.5劳动预备培训

3.3职业培训的条件与保障

3.3.1职业培训的对象

3.3.2职业培训实体

1.职业培训实体的概念P58

【职业培训实体】是指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种培训机构。

2.职业培训实体设立的条件

3.我国职业培训实体的种类包括: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基地和培训集团、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3.3.3师资标准

3.4职业培训的考核P61

3.4.1取得培训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的考核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25条的规定,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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