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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问题

 1、行为人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依照133条第二档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行为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2、误认为轻伤或者已经死亡,逃逸致人死亡,适用133条第二档;

3、发现伤势严重,为避人耳目,将其转移,致使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

4、发现伤势严重,又将被害人轧死,尔后逃逸,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

5、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加速前行,又致他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

6、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他人;

脑死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

主要为作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我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断手足、打断骨骼、割掉耳朵等;

或者损害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如打聋耳朵、打瞎眼睛、造成精神失常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14周岁

主观:

伤害的故意

该罪是结果犯,只有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结果,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重伤,我国刑法第95条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轻伤的概念和标准刑法并无规定。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区别(主体)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

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3、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

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

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陷害的对象不同。

报复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手段恶劣的;

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引起公众不满的;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

3、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

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

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

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

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

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

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

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

处罚  

1、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5-10年,并处罚金;

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又取走财物的,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应定绑架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绑架犯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为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相互独立的异种罪名,但依法却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在绑架犯罪中,所触犯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均为彼此独立构成的异种罪名。

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异同)

概念: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

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

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

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该犯罪属于典型的继续犯: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拘禁他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发生关系时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与发生关系定强奸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在拐卖妇女犯罪中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以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实行并罚,而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只是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的一种量刑情节。

3、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概念、构成要件、责任)

2、携带凶器抢夺的(是否使用凶器)定性及转化型抢劫的分析过程(看书上的表述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重)

3、注意:

若问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一定要把抢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回答上,看分值答题。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构成要件: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象:

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

这种当场性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以此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

暴力:

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

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夜晚潜入商店,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使用凶器便窃走了大量商品,应认定为盗窃罪;

如果行为人事先作盗窃准备,在进入现场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其抵抗,当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抢劫罪

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9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

(了解)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物品或者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抢劫罪。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依照刑法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

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

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携带凶器:

《刑法》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现象,理论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

“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没有明示或使用自己携带有凶器(否则,就直接定抢劫罪,而不用转化为抢劫罪了),但是通过各种方式向受害人暗示或者暴露自己携带有凶器,并且这一暗示或暴露行为为受害人所感知,从而在精神上强制了受害人,使其恐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才转为抢劫罪

非法拘禁、绑架、抢劫区别、刑事责任、加重处罚情形

2、盗窃罪、侵占罪(特定行为3)、诈骗罪(认定)、抢夺罪(区别)课件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非法占有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在暗中进行。

如果在取财过程中,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

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

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

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盗窃罪的认定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

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入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4)累犯;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时,就应被定性为抢劫罪。

所以,程均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

对程均的犯罪行为应依照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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