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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转让

联营合同转让

  篇一:

公司资产转让协议(联营)3

  转让协议(联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丙方1:

  证件名称/号码:

  丙方2:

  证件名称/号码:

  鉴于:

甲方、乙方、丙方(丙方1、丙方2统称丙方)经过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转让资产事宜,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

甲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正有意扩大经营规模。

乙方:

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法持有并有权处分本协议中约定转让的资产。

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拥有以下家经纪店铺(详见本协议附件一),经纪人及其他性质的员工共约人。

丙方1:

系乙方股东,占乙方%的股权。

  丙方2:

系乙方股东,占乙方%的股权。

  第二条转让方案

  

(一)转让标的

  乙方、丙方同意将乙方及乙方全部分支机构(店铺)的一切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转让给甲方。

  释义:

本协议所指的转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总部及所有店铺的固定资产(详

  见本协议附件二)、已有装修、店铺现有租赁关系、现有盘客资源、相关人员关系等。

但不包括乙方自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乙方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域名、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二)转让日期

  乙方、丙方须于年月日将上述转让标的交付给甲方。

  (三)转让价款

  乙方、丙方将上述转让标的作价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00)转让给甲方。

若乙方分支机构(店铺)出现无法转让资产的,每出现一家店铺按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00)的价值折减原转让价款。

  (四)支付方式

  甲方支付的转让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00)分四期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00),乙方、丙方一致同意甲方实际无需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作为丙方投入到甲方店铺的联营款。

具体联营方案、细则见丙方与甲方签订的联营协议。

  

(2)第二期:

定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00)自

  签订本协议之日起7日内,甲方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3)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00),在同

  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后7日内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

  ①丙方将乙方的一切资产及财产性权益交付给甲方;

  ②协助甲方与上述店铺的业主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③迁出或注销上述店铺(即乙方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④甲方成功办理上述店铺(即甲方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递件手续。

  若乙方可转让店铺不足家,则甲方有权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执行:

  □A、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按本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B、本协议继续履行,但丙方可收取款项按不可转让店铺数量依照前述标准从

  该期款项中相应扣减。

  (4)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00),自转

  让日期起1年内乙方、丙方须办理完毕乙方及乙方全部分支机构(店铺)商号、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将第三期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

  (5)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由乙方授权丙方代表乙方收取,由

  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丙方指定账号,支付后即视为乙方收到。

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6)若乙方收取定金后,不按本协议约定将上述店铺转让给甲方,乙方、丙方

  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各方保证与承诺

  

(一)甲乙丙三方保证并承诺:

各方均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全部必要的授

  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协议各方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

  

(二)乙方、丙方保证:

对于转让标的拥有完全、有效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处置

  权,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冻结、查封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在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资产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方面无任何瑕疵。

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已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

否则由此导致的纠纷和法律责任,应由乙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丙方保证:

其向甲方交付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如该等书面材料系副本,则其与原件一致。

  (四)乙方、丙方保证:

其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不违反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机关发出的任何裁决等。

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否则由此导致的纠纷和法律责任,应由乙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乙方、丙方保证:

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完毕之前,乙方、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转让标的的处置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转让标的的文件,确保转让标的在完全交付甲方之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置。

否则由此导致的纠纷和法律责任,应由乙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乙方、丙方保证:

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将乙方及乙方的全部分支机构予以清算并注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义务,偿清所欠的工资、提成、社保、福利、公积金、税收、欠费等一切债务,并将所涉的全部争议纠纷处理妥当。

乙方、丙方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甲方被追究责任或赔偿款项的,乙方、丙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丙方全额追偿。

  (六)乙方、丙方保证:

对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第一期转让款,乙方、丙方一致同意该笔款项作为丙方投入甲方店铺的联营款,甲方无需实际向乙方支付。

若乙方、丙方因该笔款项发生争议,由乙方、丙方自行解决,如因此给甲方造

  成损失,乙方、丙方须连带向甲方赔偿。

  (七)丙方保证:

对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所负的义务、保证及承诺、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债权、债务、员工继承安排

  

(一)转让日期前,乙方所有债权、债务,仍由乙方、丙方催收和偿还,与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无关。

  

(二)甲方从转让日期起接收乙方所有员工。

转让日期前,乙方员工的工资、提成、社保、公积金等各项支出,由乙方、丙方承担。

乙方、丙方须于转让日期前解除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协助甲方与员工另行签署其他合同或协议,乙方、丙方需督促员工全力配合甲方要求,满足或妥善处理好员工提出的要求,同时保证员工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否则,因此造成甲方被追究责任或赔偿款项的,乙方、丙方须共同如数赔偿。

  (三)转让日期前,以乙方名义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仍以乙方名义收取佣金,缴纳税款,支付相关费用、提供经纪服务并发放员工提成。

因这些经纪(居间)合同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责任,由乙方、丙方自行协调解决,与甲方无关。

  (四)转让日期前,乙方、丙方已支付给上述店铺业主的未履行完毕的租金、押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丙方。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丙方应于转让日期当天将本协议述及的转让标的及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原件、复印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且不得复制、拷贝留底。

  

(二)自转让日期开始15日内,乙方、丙方须协助甲方与上述店铺的业主重新签署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且租赁合同条件(如租金、租赁期限等)不得低于乙方与业主此前签署的签署之租赁合同(如租金不得上涨、租赁期限不得缩

  篇二:

商铺联营合同合伙经营协议书

  商铺联营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经营地址:

通讯地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就双方承包联合经营甲方“”内商铺(以下简称该铺)(该商铺编号为区号)做商业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商铺用途

  该商铺由乙方提供货品和人员,甲方提供场地适用于商业经营,甲方负责整体经营管理。

  第二条联营期限

  联营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联营期满,乙方如愿继续合作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就合作内容重新商议后,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甲方如未在上述期限收到该书面申请,甲方可以进行另找合作伙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介绍,展示该商铺,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合同履约保证金、固定费用标准及上缴方式

  乙方需合同签订之日足额上缴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在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的情况下,自乙方退还该商铺并付清所有费用之日起30日内,甲方需将履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提前终止联营所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

  乙方需按期缴纳固定费用。

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年月日至年月元,设备设施损耗费:

元,总计:

¥元。

大写:

元整。

  乙方按期上缴固定费用,以个月上缴一次,每次上缴时须提前一个月。

乙方逾期给固定费的,在十日内(含十日),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超过十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固定费用作为补偿甲方损失,收回商铺。

  第四条其他费用

  乙方商铺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电费、空调分摊费、经营管理/月等),每月十日以前应按时缴纳。

逾期未付的,在十日以内(含十日),按所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超过十日的甲方可以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若超过20日乙方未交纳上述费用,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加分那个不在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一个月固定费用作为损失的补偿,并收回商铺。

  乙方经营期间所需的证明按照国家法规办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应交费用。

  外街商铺均自行安装空调,合同期满,乙方交回商铺时,空调自行拆除,内街空调由时尚地带负责(商铺应按规定缴纳空调分摊费用元/月/户)分摊。

  乙方经营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五条转让及转租、分租

  乙方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状况的变化,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

  请要求转让,但不得擅自在双方联营的商铺粘贴影响商场形象的纸张。

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应协同第三方与甲方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方须交纳入场管理费用为人民币两千元,包括:

包括该经营户进入商场装修时的管理及提供有偿服务的费用,过户转让手续费用,装修时的非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用等。

  乙方若更改与甲方的承包联营合作者,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铺面,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无需给乙方任何赔偿。

  第六条乙方对商铺装修的承诺

  该商铺由乙方负责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专修方案及方案的修改须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装修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该商铺内、外的主体结构及任何水电等公共设备、设施、擅自变改的、需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乙方的装修本着“来装去丢”的原则,不得拆毁。

  第七条合法经营

  在该商铺内,乙方的经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的违法经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经营运作而产生或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各类经营纠纷或安全责任事故,乙方独自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上缴固定费用及因经营生产的费用。

  在合同期间,甲方应保护乙方对该商铺独立的使用权,并不得将该商

  铺重新与第三方合作。

如因此严重影响乙方经营,视为甲方违约。

  在消防、保安等危及商场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未经乙方许可而进入乙方商铺。

  甲方将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等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交给乙方使用,由乙方负责检查和维护。

  甲方同时享有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次商铺乙方享有完全的经营权,如因此引起的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解决,如造成乙方不能经营的,应免除不能经营内的固定费用,并按每月固定费用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活动,在装修、施工或经营活动中,应保持该商铺处于维护良好的状态,并保证所有活动均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保证承担上述行为带来的一切责任。

  如该商铺危及乙方的安全或健康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同时享有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并造成乙方停业的,甲方除免除停业期间固定费用外,还应按每日固定费用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相关约定,乙方应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超过约定期限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一个月固定费用作为损失的补偿,并收回商铺。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违约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固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合同承包联营期届满。

  因不可抗拒或政府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乙方违反商场管理原则,违约导致合同终止。

  乙方应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时将该商铺恢复原状或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退还给甲方,并在交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场手续。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到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使用场地

  1、甲方将原ktv六间小包厢、一个舞厅,原大厅场地承租给乙方,场地内原有的格局一律不能改动。

  2、乙方在承租期间内需保障承租范围内的安全事故。

如:

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问题等。

  3、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合法经营,遵章守法,如有违法性经营,产生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全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及无条件收回其经营场地。

  4、甲方将上述第一条例场所范围租给乙方,租金为元/年,合同

  一年一签。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在本次签订合约时一次性先预交元,分两次交清,时间如下:

  第一次补交租金时间:

月;

  篇三:

联营合同书范文

  联营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西宁市城中区金智广告装潢设计中心

  地址:

西宁市南关街136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西宁格桑梅朵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宁市南山路10号金翠苑小区5号楼401室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西宁市长江路第十三中学家属院号楼楼顶。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户外三面翻广告牌设立及代理广告发布。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共10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

  

(一)乙方出资办理户外三面翻广告牌的相关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占总投资额的50%;甲方出资设立三面翻广告牌的设备(三面翻设备、基础钢结构、射灯、电源)占总投资额的50%;

  

(二)乙方应在20XX年3月1日以前将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甲方应在20XX年4月15日以前将三面翻设备设立完毕。

  (三)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第一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二)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

  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及招商,乙方有权监督。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甲方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

  3.出售合作的产品(三面翻广告牌)、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对合作项目(三面翻广告牌)日常的经营成本核算,实报实销;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经营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乙方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或本合同、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如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合作意向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视为违约。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

  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视为违约。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视为违约。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视为违约。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六)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因各尽其责,乙方应在20XX年3月1日以前将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待乙方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60天内甲方应将三面翻设备设立完毕,如因一方未能履行此条款的,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共计五页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二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本地使用每月油费14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

  销,兼职会计一名每月工资500元,业务员一名底薪1200元+提成3--8%,以上均纳入正常运营成本,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六)因赞助费、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篇二:

联营合同范本

  设店(柜)厂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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