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抵债资产涉税专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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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抵债资产涉税专题报告

某银行抵债资产涉税专题报告

一、基本情况

某商业银行取得房产、土地等多项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涉及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以下问题。

二、发现问题

(一)事实及相关证据

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少缴2000年度税款合计3290元。

其中:

少缴2000年度房产税3290元。

具体如下:

(一)房产税

该单位1999年12月30日取得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2000年10月9日取得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少缴2000年房产税3290元。

具体如下:

1.1999年12月30日取得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0年1月至6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2.1999年12月30日取得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0年7月至12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3.2000年10月9日取得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0年11月至12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2=770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3290.0元。

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少缴2001年度税款合计7140元。

其中:

少缴2001年度房产税7140元。

具体如下:

(一)房产税

该单位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少缴2001年房产税7140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1年1月至6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1年7月至12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3.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1年1月至6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4.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1年7月至12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7140.0元。

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少缴2002年度税款合计7140元。

其中:

少缴2002年度房产税7140元。

具体如下:

(一)房产税

该单位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少缴2002年房产税7140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2年1月至6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2年7月至12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3.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2年1月至6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4.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2年7月至12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7140.0元。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少缴2003年度税款合计7140元。

其中:

少缴2003年度房产税7140元。

具体如下:

(一)房产税

该单位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少缴2003年房产税7140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3年1月至6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3年7月至12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3.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3年1月至6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4.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3年7月至12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7140.0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少缴2004年度税款合计10491.55元。

其中:

少缴2004年度房产税10412.0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79.5元。

具体如下:

(一)房产税

该单位2004年7月13日取得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及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少缴2004年房产税10412.05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4年1月至6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4年7月至12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3.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4年1月至6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4.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4年7月至12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5.2004年7月13日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抵债资产余额为934871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4年8月至12月房产税934871×(1-30%)×1.2%÷12×5=3272.05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单位2004年7月13日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八条、《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83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少缴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79.5元。

具体如下:

2004年7月13日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土地使用面积95.4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少缴2004年8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二类地段(旧))95.4×2÷12×5=79.50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10491.55元。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少缴2005年度税款合计15183.72元。

其中:

少缴2005年度房产税14992.9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90.8元。

具体如下:

(一)房产税

该单位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及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少缴2005年房产税14992.92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5年1月至6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5年7月至12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3.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5年1月至6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4.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5年7月至12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5.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抵债资产余额为934871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5年1月至6月房产税934871×(1-30%)×1.2%÷12×6=3926.46元。

6.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抵债资产余额为934871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5年7月至12月房产税934871×(1-30%)×1.2%÷12×6=3926.46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八条、《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83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少缴200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90.8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土地使用面积95.4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少缴2005年1月至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二类地段(旧))95.4×2÷12×6=95.4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土地使用面积95.4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少缴2005年7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二类地段(旧))95.4×2÷12×6=95.4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15183.72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少缴2006年度税款合计15183.72元。

其中:

少缴2006年度房产税14992.9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90.8元。

具体如下:

(一)房产税

该单位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及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少缴2006年房产税14992.92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6年1月至6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6年7月至12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3.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6年1月至6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4.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6年7月至12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5.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抵债资产余额为934871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6年1月至6月房产税934871×(1-30%)×1.2%÷12×6=3926.46元。

6.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抵债资产余额为934871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6年7月至12月房产税934871×(1-30%)×1.2%÷12×6=3926.46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八条、《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83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少缴200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90.8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土地使用面积95.4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少缴2006年1月至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二类地段(旧))95.4×2÷12×6=95.4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土地使用面积95.4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少缴2006年7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二类地段(旧))95.4×2÷12×6=95.4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15183.72元。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少缴2007年度税款合计15756.12元。

其中:

少缴2007年度房产税14992.9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763.20元。

具体如下:

(一)房产税

该单位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及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少缴2007年房产税14992.92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7年1月至6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秦皇岛海企经营发展中心开发区富堡商城,抵债资产余额为3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7年7月至12月房产税300000×(1-30%)×1.2%÷12×6=1260元。

3.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7年1月至6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4.拥有的抵债资产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珠江道某工业厂房第五层房产,抵债资产余额为55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7年7月至12月房产税550000×(1-30%)×1.2%÷12×6=2310元。

5.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抵债资产余额为934871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7年1月至6月房产税934871×(1-30%)×1.2%÷12×6=3926.46元。

6.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抵债资产余额为934871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少缴2007年7月至12月房产税934871×(1-30%)×1.2%÷12×6=3926.46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

(二)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及《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秦财税[2007]73号)第一条之规定,少缴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763.20元。

具体如下:

1.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土地使用面积95.4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少缴2007年1月至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95.4×8÷12×6=381.60元。

2.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土地使用面积95.4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少缴2007年7月至9月城镇土地使用税95.4×8÷12×3=190.8元。

3.拥有的抵债资产原建国家具总厂海港区华福小区商业房,土地使用面积95.4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少缴2007年10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95.4×8÷12×3=190.8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1575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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