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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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

、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中心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院所等,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

、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

、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工程中心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负责组建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监督管理;

、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立项

第七条工程中心采用依托单位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八条省科技厅定期发布建设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依托单位根据建设申报指南,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依托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一流或领先地位;

、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测试设备;

、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规模要求: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在行业处于龙头地位,上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万元,近三年来每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亿元;

、研发机构要求:

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研发人员要求:

拥有人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经费投入要求: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其中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低于。

在组建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相应的匹配资金;

、研发能力要求:

近五年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项以上,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项,获得科技经费资助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项以上,具有项以上发明专利并在世界相关国家注册者从优;

、研发成果要求:

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者近三年来获得国家或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依托单位编制《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表》、《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及有关附件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分领域对工程中心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主要包括技术专家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重要性评价。

工程中心所在行业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工程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必要性评价。

组建工程中心的迫切性和意义;

、可行性评价。

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工程中心的时机是否成熟,组建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向是否属于产业发展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

、依托单位实力评价。

依托单位在行业的地位与能力。

重点对依托单位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工程化、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对外开放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通过技术评审的工程中心组织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的内容包括:

、组建目标评价。

主要依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和建设申报指南,从全省整体布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行业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等方面进行评价;

、组建任务评价。

组建任务是否明确具体,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运行机制评价。

主要评价组建方式和管理体制、独立运行和对外开放机制、专家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等是否符合工程中心建设标准;

、经费预算评价。

主要对资产规模、财务运行状况、研发经费投入、组建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价;

、成果效益评价。

重点对工程中心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研究决定工程中心立项。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编制《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为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组织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主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确定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研究制定工程中心管理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监督和审查工程中心财务预决算;

、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

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工程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在岗技术专家、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人组成,依托单位和本中心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指导工程中心确定研究发展方向;

、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

、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

、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名、副主任~名。

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在项目申报、中间实验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工程中心开展技术开发工作;

工程中心固定人员不少于工程中心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固定人员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个月;

、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资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加强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管理、专利技术申请保护和实施,加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对行业的国际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跟踪研究。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工程中心每年月底前向省科技厅上报《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报告》,省科技厅根据组建计划合同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五章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

组建期满后,工程中心对照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编写《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工程中心准备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专家小组提出评估意见或评估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写相应的评估报告,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审查专家评估意见或评估报告,下达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可根据《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

申请提前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时间不少于年;

申请延期验收的工程中心,须在组建期满前提出申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延期一般为个月,最长不超过年。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正式授予“湖南省×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验收不合格者,延期个月再进行验收,原已延长建设期一年者不再延期。

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对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工程中心,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由省科技厅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定期评估的技术原则是比较优势和独特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

主要内容是:

、在行业中的地位与影响;

、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进展;

、成果转化、工程化、产业化效果与效益;

、基础条件建设与发展;

、对外开放、技术转移与学术交流情况;

、人才队伍与人才培养情况;

、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整体经济收益等。

第三十条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和整改三类。

对评为优秀类的给予重点支持,整改类的限期整改。

整改期为个月,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为整改类的取消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三十一条承担工程中心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科技评估资格并从事过省或国家科技项目评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通过立项组建的工程中心安排适当引导性补助经费,分年度支付。

第三十三条依托单位必须依照《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中承诺的条款,投入建设经费和必要的运行费用。

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支持工程中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四条工程中心必须建立单独帐户或专项帐号,实行单独核算。

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实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六条省科技厅在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八条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湘科计字[]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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