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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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健全完善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咨询服务等基本服务制度,强化窗口管理,落实岗位责任,树立服务形象;

要明确和落实监管举措,编制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完善后的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和服务制度,经政务办(盐城高新区审批局)审核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

监管方案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经法制办审核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门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共33项,由盐都区(盐城高新区)实施9项〕。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但必须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交运局、安监局、农委等部门要完善审批管理,把握风险节点,强化风险防控,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办理时间,要明确和落实监管举措,编制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经法制办审核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门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涉改部门要加强与市级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并充分运用协调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创新监管方式和措施,形成每个事项的监管方案。

(一)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

市场监管局在市场主体注册后,落实“双告知”制度,通过书面告知办事者领照后需办理相关许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许可部门。

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健全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实现登记和监管的无缝衔接,有效推进“宽进严管”。

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

市场监管局牵头完善“双随机”监管抽查平台日常管理制度,明确检查频次、监督考核等具体要求,针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双随机”监管抽查平台运用情况、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检查人员执法情况开展定期通报,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三)实行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

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推动以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的行业分类监管。

各部门制定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细化监管标准、内容、方式、程序及相应配套机制,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四)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

全面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

市场监管局牵头推进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四、组织领导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改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责任科室,做好与市级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细化方案工作,确保改革试点5月1日正式实施。

编办牵头做好制度设计、任务分解、督促指导、改革试点自查与考核评价工作。

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信息推送、证照衔接、监管工作;

负责落实“双告知”制度;

建立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双随机”监管抽查平台日常管理制度;

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落实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牵头推进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

法制办牵头做好部门具体改革办法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审核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后的相关管理办法,告知承诺办法及格式文本,各类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及监管责任清单(清单主要包含事项名称、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责任单位、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要求、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处理措施等)。

政务办(盐城高新区审批局)牵头完善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和服务制度,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完善审批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办理时间。

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出台相关改革落实举措,具体管理措施、备案管理办法、告知承诺办法,相关业务标准、办事指南,事项监管方案等所有材料,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报编办备案。

附件:

盐城高新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改革举措制定分工表(100项)

 

附件

盐城高新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

改革举措制定分工表

(100项)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盐都区

实施部门

改革方式

备注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全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县级出版行政部门

盐都区文广新局代为行使

2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级公安机关

5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行政部门

盐都区交通运输局代为行使

6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为行使

我省对应事项为:

60平方米以下微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8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1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出版行政部门

1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13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14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15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审批

17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1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盐都区城管局代为行使

19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公安机关(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实施)

20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盐都区公安局代为行使

2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4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

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省级、设区的市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26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7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盐都区卫计委代为行使

29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0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民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实施)

31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32

港口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3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35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36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7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38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9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0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41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2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43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4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45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江苏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局

46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许可)、江苏检验检疫局(受理)

47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8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9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

50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盐都区财政局代为行使

51

设立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52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5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54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55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

盐都区住建局代为行使

5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盐都区体育局代为行使

57

拍卖业务许可

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报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58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盐都区粮食局代为行使

59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省级和外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委托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实施)

盐都区民政局代为行使

60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公安机关(除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外,其他委托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实施)

61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6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63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级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实施)

64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65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66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设区的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67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68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9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70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新开办的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外)

化妆品生产许可

72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代为行使

73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74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75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省级、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6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77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78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9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80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81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82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83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8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86

农作物、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盐都区农委代为行使

87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88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89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省级、设区的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90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91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2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盐都区安监局代为行使

9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5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96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98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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