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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专职在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最近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4个月以上;

(五)已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考核合格;

(二)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三)最近5年内在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4个月以上。

1.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

2.注册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八)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六)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增加了两款:

1.终身禁入,对严重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在注册环节予以落实。

2.不履行行业义务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受理注册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具体受理注册申请的时间和次数由地方协会确定,但受理注册申请的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受理申请注册的时间由地方协会规定。

为方便申请人,同时考虑地方协会工作安排,对地方协会受理注册时间规定每年不少于4次。

第九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见表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三)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六)由2名注册3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七)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考核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与执业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五)申请人执业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执业时间和工作鉴定材料;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申请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业务能力和水平的证明;

(七)申请人身份证件、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1.对证明从业时间的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求注册3年以上。

2.明确了档案存放单位必须是社会人才交流机构。

3.增加了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地方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相关材料应当核对原件。

地方协会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见表2)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中评协,同时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

(四)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在中评协网站上公示20日。

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地方协会;

(五)地方协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批准注册的人员统一制作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一)申请人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地方协会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各项材料;

(三)地方协会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

(四)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审核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及相应当的电子文档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申请人资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予

以批准,并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地方协会。

受理申请注册的时间由地方协会确定。

1.缩短了地方初审时间和中评协公示时间。

2.明确了地方协会按规定统一制作印鉴。

第十一条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撤销注册,注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三)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年龄超过65周岁;

(六)自愿申请撤销注册;

(七)被撤销会员资格;

(八)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经中评协批准,可延长注册至70岁。

(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充实了撤销注册的内容,增加了下列情形:

1.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2.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3.年龄超过65周岁;

4.自愿申请撤销注册;

5.被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撤销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协会应当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中评协;

(二)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三)地方协会按规定收回被撤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印鉴;

(四)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对撤销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中评协提出申诉。

中评协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处理或者转地方协会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处理。

原办法未规定

明确了撤销注册的程序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注册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将变更的信息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

(三)政治面貌;

(四)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五)职称;

(六)学历、学位。

保证注册信息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变更备案,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将本人填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申请表(见表3)、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及变更项目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地方协会;

(二)通过互联网自助填写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

(二)项变更的,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资料提交中评协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变更的,地方协会可以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明确中评协和地方评协办理变更的职责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办。

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中评协,并报请中评协为申请人制发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办法》中规定应登报声明。

简化补办证书程序

第四章

转所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脱离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转入另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行为。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与原办法相同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或者经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已完成股份转让手续或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未被要求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

(一)与原评估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并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或经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完成财务、业务交接

1.取消了原办法第二项规定,财务业务交接应当是机构内部事宜,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调节。

2.增加要求完成股份转让。

3.正在配合调查的不能转所。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表4)一式二份,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三份;

(二)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应当提交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三款为新增条款

配合转所条件中增加要求股份转让协议书。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见附件1)办理。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报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地方协会暂存。

地方协会应当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代管期限为12个月,代管期间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注册。

增加本条内容有助于掌握注册资产评估师离所行为。

第二十二条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管理部门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如果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有关地方协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也不得有意拖延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

第五章

惩戒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注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地方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注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配合本办法设定的变更义务,以便全面及时掌握注册资产评估师信息。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地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配合本办法设定的变更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刑事处罚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注册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明确分支机构可作为行为主体办理注册事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月日起执行。

请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反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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