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纪律教育活动自查反思材料与公务员经常加班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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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纪律教育活动自查反思材料与公务员经常加班合集

公务员纪律教育活动自查反思材料与公务员经常加班合集

公务员纪律教育活动自查反思材料

公务员纪律教育活动自查反思材料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纪律教育活动转入查摆阶段。

在此之前自己按局党委的统一组织,仔细研读了县委领导讲话和纪律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观看了评剧《月嫂》和《王怀忠的两面人生》电视片;收看了《行政许可法》电视讲座,国庆放假期间又购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赔偿法》等法规单行本,并重新进行了通读。

在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县委提出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十三种表现”进行了深查细挖,下面将查剖情况向局党委做以汇报,不到之处请党委成员给予指出。

一、存在问题*、工作精力不集中,工作不落实问题。

自己虽然不存在不做为,不认真履职尽责的问题,对县委县政府及班子交办事项以不上推下搡、打折扣,自己认为责任心比较强的,是爱岗敬业的。

但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解决不及时、不到位现象,如医药费报销,尤其是企业离退体人员医药费报销不及时,个别离退体人员未达到个人愿望不满意。

*、不遵章守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

不存在私自换车、购车,滥行开支、铺张浪费问题,节俭意识还是比较强,不是外开支不可的,自己坚持不请示花钱,分管科室填报的购买计划,不是工作必须的不予签字呈报。

有的单位待遇高,羡慕人家能办事。

个别时候有迟到早退现象。

*、滥用权力、形象欠佳问题。

无违规和纵容子女违规参与企业经营,违规执法、吃拿卡要报,参与赌博,酗洒闹事问题。

但存在着羡慕经商、搞企业经营的思想,有时还对哪些靠权力搞经营挣大钱的人认为人家有本事认为是社会普面现象,转变不了了。

二、原因剖析所以在纪律方面发生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有三:

*、政治理论学习不够。

从从事干部工作到分管社会保障工作,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工作,自己抓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学习较紧,而放松了对党的基本理论的学习,近三年来,很少阅读纯政治理论方面的书籍,从而导致灵魂净化不及时,沉淀下了不该存在的东西。

*、群众观点不强。

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刻,实践不全面彻底。

不理解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从思想上总感觉群众就是群众,他们的素质低,只会考虑自己,不会考虑全局。

*、律已不严。

对自己的要求标准较从前有所降低,感觉与他人相比,做的已经不错了。

从而对自己的一言一行有点放纵,放弃约束、克制。

三、努力方向*、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清洗自己的主观世界。

在继续不放松业务知识学习的前提下,挤时间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总书记关于党的执政理论的学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执政思想,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严格要求,防微杜渐。

不因恶小而为之,严格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向模范人物看齐,以反面典型为镜子,每月三醒吾身,真正做到,不当之利不得,不当之物不要,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做事。

公务员经常加班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公务员加班有加班费吗?

如果将公务员视为劳动者,加班工资无疑是劳动者与单位的工资待遇纠纷,此类案件应当是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案件,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给加班的公务员加班工资;如果不将公务员视为劳动者(一些单位做法),将公务员的加班视为行政行为,那么此类案件就应当是行政案件,按照实践做法,这些单位的公务员加班就是无私奉献,不能得加班工资的。

虽然,对于公务员加班要给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对《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的“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变更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理解也可能会因人而异。

但是,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公务员加班要给加班工资,但根据“法律没有规定参照法理原则”的法治精神和要义,公务员是劳动者,其劳动时应当享受的劳动权利固然要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其加班也应该象一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一样得到加班工资而不是要求他们“无私奉献”,否则,就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而招致满腹抱怨。

再说,公务员在上班时间按照规定上班工作,就是旅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上班以外的时间是公务员自由支配的时间,他没有义务继续为单位履行职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宪法精神,公务员应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加班的义务,就有得到加班工资的权利。

本文:

法帮网(fabang.)1篇二:

公务员加班有何规定?

公务员加班有何规定?

20**年4月27日,由我国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公务员管理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一部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总章程。

显然,《公务员法》的出台,其立法意义非常重大,其行为效应值得期待。

值此全国各地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努力把握精要以便正确贯彻执行之际,笔者在学习中觉得,公务员法的有些规定似有值得商榷之处。

因去年笔者曾在江苏监狱网上,就《公务员法》中的有些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过自己的异议,这里为不再重复,笔者仅就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的不足与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工时制度简析所谓工时制度,就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

它的内容包括每天工作时间的小时数、额外劳动的休息补救与报酬补偿、工作人员可以享有的假类,如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以及私假、病假等。

就工时制度的来看,有法定工时制度――由法律明文规定;也有协定工时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某项工作或某种工作进行协商确定。

必须承认,法定工时制度具有优位性,且法定工时制度有权涉问协定工时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单位,都应有明示的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的明示,是人权的基本要求;是员工劳动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要件。

员工的工资给付、劳动补偿、工余休息、身心健康、甚至员工的生活规划、继续教育、继续工作的选择判断都与工时制度密切相关。

工时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合法,同时更要合情合理。

我国现行的基准工时制度,是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规定的,其中规定的工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公务员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及其积极意义我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工时制度纳入工资福利保险体系,视为公务员福利制度的一个部分。

《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这一规定,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第一,保障了国家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工时,“给予相应补休”的规定对超时工作起到一个制肘作用,使超时不能任意,必须付出代价。

第二,用法律文字肯定表明了公务员享有法定休假的权利。

第三,明文规定了公务员加班的法定补偿方式是“给予相应的补休”而不是其他经济补偿或物质补偿。

总体上讲,这样的工时制度,无论是不超时工作、还是休假、补休,对保障公务员的身心健康、愉悦性情、保持工作活力、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这也是《公务员法》在制定公务员工时制度时的立法出发点之一。

三、《公务员法》关于工时制度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与实践问题工时制度是人们工作与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关于工时制度的制定不可不慎。

我国《公务员法》仅以51个文字符号,试图表达清楚公务员的工时制度,虽然惜字如金,符合了立法的一般原则,但如此少的方字又怎能涵括原本非常复杂的公务员工时制度的诸多内容。

这里的不足与问题是:

1、对加班的补偿方式设定得过于简略。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单一的补偿方式,显然不切实际。

如果公务员加班后,不能补休怎么办?

在过去的实践中,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都只给予补休,常常没有补休的机会。

工作的持续性、连续性、繁忙度总是要求公务员在加班以后,必须正常工作,哪一日也不能休,否则就将影响部门甚至于单位的正常工作。

2、对公务员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形没有考虑。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这可以理解为就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显然,这与劳动法的规定较为相似。

但机关工作毕竟不同于企业工作,公务员的工作时间也不同于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

不少机关如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工时制度在这些单位没有普适性。

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属于工时制度的例外情况,如只要上班,并不是八小时就能解决当班过程中的问题,经常会有急手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这些单位的公务员,有不少人无法享受每周“双休”,因而在立法中应当有所考虑,而不能视而不见。

3、对加班时日的不等量置换关系缺乏认识。

公务员在工作中经常需要加班,这是工作的客观需要。

但在加班问题上,在何时加班,如何补偿应当有所区别。

从加班占用时日来区分,加班可以分为平时工作时间的延长加班;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加班;节假日不能放假的加班;公休假不能公休的加班、以及婚假、产假、探亲假时间被部分或是全部占用的加班。

显然这些加班占用的时间纵然相同,工作的价值也可量化为等值,但被占用的同量的时日,他们的价值本身并不相等。

因此,在平常的下午和晚上加班,与休息日加班不能等量齐观;休息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更不能等价补偿。

如果一味地仅以补休作为利益平衡手段,其实这是无法平衡的。

因为各个不同的休息时日,它所包含的内容与意义是不一样的。

尤其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这种节假日的设定,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还包括庆祝、团聚、亲情交融等若干精神活动内容,如果不能休息,则无法通过补休来弥补已经失去的精神利益。

再如婚假、产假期间由于工作需要,被要求加班,我们给予补休已是时过境迁,有何价值。

4、关于加班的实施没有运作的起码程序规定。

对于一个具体的单位而言,工作最好是常规运行,而不应动辄加班。

保持工作常态,是最理想的选择。

因为加班意味着打破单位常规,也使个人的业余时间配置计划受到冲击。

因此加班不能轻易。

如果不是必须加班,则应当不要求员工加班。

在此,最有效的控制手段应当是关于启动加班的程序规定,有了程序保障并依程序而行的加班才是合理的加班。

四、他山之石――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规定的学习借鉴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在第四章规定了工时制度,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运作,及加班后的劳动补偿问题,规定得较为完整,有不少内容对公务员法的相关立法与修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特此专门引述并加适当分析。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劳动法》这一章关于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中,笔者觉得,其中有借鉴意义的内容一是通过非常具体的规定,切实明确并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及额外劳动的利益补偿等合法权益,相比这下,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的的规定与保障用语含糊,缺乏切合实际的保障措施。

二是劳动法关于加班的涉问要素的规定,更有利于规范加班活动。

如一般情况下,为了生产需要的加班必须经过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才能加班,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而特殊情况下的加班,由于事出有因,加班带有无条件性,但又显得合情合理。

三是关于劳动者加班的补偿办法,区分类别,务实可行。

特别是充分考虑了补休与补偿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通过补休与休息的等量与非等量换算,清楚地区分了可补休与无法补休只能经济补偿的情形。

这些规定无论是从立法的科学层面还是从立法的技术层面,都应当在《公务员法》中得到体现。

当然,由于《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当时我国刚开始试行“五天半”工作制,因而在每周劳动时间的规定上,采用了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

现在这一规定虽已过时,但这不是劳动法本身的错。

五、关于《公务员法》工时制度的立法修改意见经过上述分析比较后,笔者认为,《公务员法》关于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立法修改,否则,实践中必将矛盾重重。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修改进议:

1、在工时的规定上,认同意外情形,将工时划分为一般岗位工时与特殊岗位工时,为《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作出相关具体规定留有适当的余地。

2、在加班的补偿方式上,应当吸收经济补偿方式。

考虑到工作的不同情况,在无法补休时,通过经济补偿,不仅是对公务员个体利益的保护与平衡,也是及时而又切实有效地对公务员加班工作价值进行的充分肯定与鼓励。

3、对于公务员加班占用的不同时日应有不同的补偿措施。

(1)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可以选择补休或给予150%的劳动时段报酬。

在此,补休应是优先,只有在无法补休时才考虑给予经济补偿。

补休应当体现及时性,不宜将时间拖得太久,否则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在此,需要强调,补休与经济补偿均是有条件适用,而不是任选择适用。

(2)对于休息日时间的加班。

可以选择补休或给予200%的经济补偿。

这里同样要补休优先,如果不能补休,才考虑给予经济补偿。

但这里为什么要强调给予200%的经济补偿呢?

因为从个人闲暇时光的支配使用情况来看,在平时,个人的闲暇时间是片段的;而在休息日,个人的闲暇时间是相对完整的,片断闲暇时间的利用效率在平均的价值量上要低于完整闲暇时光利用价值。

因此,反映在数量上,就是经济补偿高出了50个百分点。

(3)对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

这种加班是无法补休的,只能在经济上进行适当补偿。

在此,综合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定地区员工的日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单位实际情况,应当给予平常工作日300%的经济报酬。

因为在法定节假日,公务员所拥有的闲暇时光其利用价值特别是其中蕴含的精神价值远远大于其他时段的价值。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不应当选择加班,加班应当被严格控制。

(4)对于公休假不能公休的加班。

这种加班应当视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但补休在此已被否定,否则就不存在不能公休的问题,因此应当适用给予200%的经济补偿。

(5)对于婚假、产假期间的加班,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不是没有。

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补休无济于事,只能以经济补偿来弥补。

对于婚假,应当充分考虑人所以为人应当具有的情感因素及其价值;对于产假,应当全面考虑加班对个人身体恢复的影响。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对婚假、产假期间加班的公务员给予500%的高额经济补偿。

4、在加班问题上,设置若干的选择要素纳入加班程序。

包括事情的重要性、急迫性、影响面、合理性、是否需要协商等要素。

加班是一个非常慎重的事,该加的班不能不加,否则影响工作;可加可不加的班尽量少加,避免利益格局的破坏;不需要加的班则不应该发生,否则造成的不仅是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国家集体利益的浪费。

在程序中设置若干涉问要素,则可以帮助判断一个具体的加班事项是否确有必要。

其中还应当再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分出可与公务员本人协商的加班事项,和不需要与公务员本人协商的加班事项。

对于需要协商的加班事项,应当征得公务员本人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务员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加班;对于因事件非常紧迫,必须立即完成,加班不可阻逆时,则公务员本人必须作出个体利益牺牲,无条件服从工作的加班需要。

公务员加班当然须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规,遵守《劳动法》及《公务员法》。

《劳动法》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单位,职工没有选择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如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

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单位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

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提醒:

对于经常加班的公务员来说,具体分析是工作能力差,还是领导分工安排不合理,;对于经常安排所属公务员加班的领导,考核等级应降低,因为他分工不合理,让有的公务员干都干不完,让有的公务员偷奸耍滑。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劳动法加班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篇三:

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回顾:

加班忙碌同事不给力怎么办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回顾:

加班忙碌同事不给力怎么办

【真题题干】你在文件收发室工作,工作很忙,经常加班,但你的同事经常不来,你怎么办?

(2012年2月24日上午国考海关系统面试真题)

【参考答案】同事之间和谐相处、默契配合,是高效完成工作的内在要求。

对于收发室工作繁杂、工作量大、经常加班的现实情况,我想,作为同部门的同事一定也是非常了解,但是他经常不来,可能是遇到了什么困难,所以我要积极了解情况,帮助同事摆脱困难。

我会采取以下做法:

第一,我会在工作之余了解情况,看他遇到的问题是否适合我来帮助,当然也要注意“度”的把握,不要涉及同事的个人隐私,并且估测其解决问题需要的时间,以积极的心态主动多承担一些工作。

第二,确实他无法短时间内解决问题,有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时,我会坦诚地与之沟通,同时,以工作大局为重,与同事一起向领导汇报工作困难,请求增派人手。

当然,如果只是单纯由于同事工作态度不积极,我会找个时间单独与同事交流,委婉地向其表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使同事重视这一问题,并积极帮助同事摆正心态,积极面对高强度的工作任务。

通过我和同事的共同努力,积极摆正工作心态,即使面临繁忙的工作任务,也会保质保量地高效率地完成工作。

文章:

安康人事考试网(:

//ankang.offcn./)

篇四:

关于公务员的加班工资问题。

关于公务员的加班工资问题作者:

盈科律师:

河池中级法院浏览量:

184很多人都曾询问过,公务员状告单位不发加班工资的案件是劳动争议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该否发给公务员加班工资。

笔者认为,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是比较适当的,因为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一般企事业单位的职员,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其从事劳动时的劳动权利都应该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一些单位领导认为,公务员虽然是劳动者,但公务员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加班是否发和发多少加班工资,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所以,不给加班的公务员发加班工资也没有违法。

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除了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外,《劳动法》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变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前者强调的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后者强调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少了“合同”二字,但立法本意也许就是——非在编的没订合同的有事实劳动的劳动者和在编的不用订合同的公务员等,也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不是仅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虽然,对于公务员加班要给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对《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的“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变更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理解也可能会因人而异。

但是,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公务员加班要给加班工资,但根据“法律没有规定参照法理原则”的法治精神和要义,公务员是劳动者,其劳动时应当享受的劳动权利固然要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其加班也应该象一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一样得到加班工资而不是要求他们“无私奉献”,否则,就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而招致满腹抱怨。

再说,公务员在上班时间按照规定上班工作,就是旅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上班以外的时间是公务员自由支配的时间,他没有义务继续为单位履行职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宪法精神,公务员应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加班的义务,就有得到加班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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