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6881491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办法“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法律规定携带出境。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六条个人携带外汇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第七条本行目前开办的外汇业务货币种类为美元(USD)、港币(HKD)、欧元(EUR)、英镑(GBP)、日元(JPY)、澳元(AUD)、加拿大元(CAD)、越南盾(VND),今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并经总行批准同意新开办的外汇结算币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其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一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

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

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

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

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一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

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

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一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一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一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汇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一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一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一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一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一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一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境外个人可投资境内B股;

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第一节外汇账户分类

第二十四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二节外汇储蓄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汇储蓄账户性质

外汇储蓄账户按存入款项的资金来源及资金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

从境外汇入、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的外汇,开立外汇现汇账户;

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户。

现汇账户可取现、结汇、加存现汇,但不能加存现钞;

现钞账户可取现、结汇、加存现钞,但不能当现汇使用。

第二十九条外汇储蓄存款种类

外汇储蓄存款分为外汇活期储蓄存款、外汇定期储蓄存款。

(一)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1.外币活期存款是一种不限存期,凭银行卡或存折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柜面或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外币现金的服务。

2.外汇活期存款开户起存金额:

不低于5美元的等值外汇。

(二)外汇定期储蓄存款

1.外汇定期存款为存款时约定期限、一次存入本金,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存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个档次,通过银行出具记名式存单等形式办理。

2.外汇定期存款起存金额:

不低于10美元的等值外汇,多存不限,允许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

3.外汇定期储蓄存款实行自动转存。

即储户办理定期存款时是否办理自动转存,办理自动转存的存款到期后,储户未来办理支取手续,银行自动为储户将本息办理自动转存存期为原定期限,利率为转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

转存后的存期内储户要求支取,手续上视为提前支取。

第三十条外汇储蓄账户开户和存入

(一)开立外汇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账户时,银行均以存款实名制的原则受理。

存款时应提供身份证件(非居民身份证件包括外国护照、回乡证、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并按开户起点金额的不同规定要求存入外汇资金。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汇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汇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原件退回客户,复印件做业务传票附件。

第三十一条外汇储蓄账户支取

(一)支取存款时,须凭本行存折、定期存款凭存单(折)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还须凭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支取的,除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个人提取外汇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管理局签章的《提取外汇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汇现钞手续,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提取外汇现钞备案表》做业务传票附件。

第三十二条外汇储蓄账户计息规定

(一)外汇储蓄活期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方法参照人民币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有关规定执行。

即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付息后将所得利息并入本金。

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中途销户,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二)定期存款以存入日相应档次利率为计息标准,存期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开户日利率计息,到期日以对年对月对日计算,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算。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时利率计息。

(四)利息计算时,本金以本位币个位为计息单位,个位以下不计息。

利息金额算到元以下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利息零头数的支付。

由于银行辅币有限,支付利息时,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可把本位币个位以下的零头金额(美元、欧元、英镑、加元、澳元均1元以下,港币10元以下,日元100元以下,越南盾10000元以下)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第三十三条外汇储蓄账户划转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四)境内外汇划转只能在同一性质的账户之间进行,即钞户对钞户、汇户对汇户,不得办理不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三十四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对交易背景真实性、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结售汇行为。

第三十六条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主要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

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征之一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本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二)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本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本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

个人无法提供的,本行应不予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本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三)本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二)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本行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除以下情况外,本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并扣减年度结/售汇额度: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六章反洗钱管理

第四十条国际业务经办网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及《XXX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四十一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国际业务经办网点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的重要信息,按照《X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X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配合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持续关注客户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大额及可疑交易方面

国际业务经办网点应配合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关注本业务条线资金运行情况,积极举报可疑交易,遵循《XXX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中对大额及可疑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关注反恐怖融资交易,根据《XXX银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配合涉及恐怖资产冻结工作。

第四十三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方面

国际业务经办网点应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身份资料保存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保管期限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四条国际业务经办网点应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配合反洗钱调查,对知晓事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十七条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四十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涉及的会计分录按总行运营管理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外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相关政策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