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及评优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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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及评优工作实施办法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及评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及评优政策体系,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在校研究生奖助管理及评优工作,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列奖助及评优项目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毕业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等共计8类。

第三条本办法各项目奖助金均通过学校银行账户发放给研究生(研究生银行账号有变更时需携带身份证和新银行卡号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及研究生工作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需经费由省市及学校按相关比例共同承担,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主要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号)文件精神。

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窗体顶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专业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读研期间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主持或参与项目等)、获得各类科技竞赛奖励,或在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取得良好业绩者优先考虑。

以上成果署名第一完成单位须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对于研究生一年级新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者,主要参考其入学成绩(含初试及复试成绩,可综合折算)、录取志愿、毕业学校以及进入我校攻读硕士研究生之前取得的业绩成果以及入校后的表现(由学位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等。

对于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者,主要参考其学习成绩排名情况、科研产出(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主持或参与项目等)情况、科技竞赛或文体赛事获奖情况、综合表现情况等。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七条 原则上不接受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再次申请。

业绩突出者如需再次申请,其科研成果须为上一次获国家奖学金后取得的新成果。

第八条 以下研究生不得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3.学术行为不端者;

4.延期毕业者;

5.当年度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6.有其他不予参评情形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和各学位点所在学院院长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各学位点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位点所在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 研究生代表为成员,其职责是:

制定本学位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细则;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结合实际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位点。

评审前,各学位点评审委员会应制定本学位点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申请者本人如实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位点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各学位点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

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在本学位点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位点初选结果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位点公示阶段向学位点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点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位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窗体底端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款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学校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发现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所发奖金。

第三章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主要依据窗体顶端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40号)等文件精神。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金等三类,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5.人事档案关系已转入学校。

研究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遭遇家庭变故(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金,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附相应证明材料)、导师签字、所在学位点审核后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类型

国家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

临时困难补助金

金额

6000元/年

5000元/年

2000元/次

国家助学金由省市财政下拨经费专项支出,学校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支出。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2个月发放,每月发放500元;研究生学校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500元;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金为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1.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停发当年余下助学金;

2.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停发助学金,直至返校后再开始发放,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3.研究生因提前毕业(结业、肄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

4.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原培养计划期限毕业,延迟期间不享受助学金;

5.无故不按时缴纳当学年学费、住宿费等代收费且不办理相关手续者,停发研究生助学金,直到交清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恢复发放,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6.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7.有其他不予发放情形的。

窗体底端

第四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主要依据窗体顶端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等文件精神。

窗体底端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管理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等次

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等学业奖学金

三等学业奖学金

金额

10000元

5000元

2000元

比例

20%

35%

4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市财政下拨经费和学校出资按规定比例共同组成。

窗体底端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申请: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2.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3.课程考核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重修者;

4.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考试作弊者。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或专业领域参照基本申请条件审核申请人资格,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组织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评审推荐工作,评审推荐时主要参考申请者以下业绩条件确定奖励等级:

对于一年级研究生新生,主要参考其入学成绩(含初试及复试成绩,可综合折算)、录取志愿、毕业学校以及进入我校攻读硕士研究生之前取得的业绩成果等。

对于二、三年级研究生,主要参考其学习成绩排名情况、科研产出(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主持或参与项目等)情况、科技竞赛或文体赛事获奖情况、综合表现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各学位点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位点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

各学位点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实施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其他组成人员包括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各学位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审核各学位点提交的推荐名单,受理申诉。

评审前,各学位点评审小组应制定本学位点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和业绩成果支撑材料,并向所在学位点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2.学位点初评。

各学位点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制订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评审标准以及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

评审结果应在本学位点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审定。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位点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4.申诉处理。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位点公示阶段向学位点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位点评审小组应及时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位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评审结束后,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学校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发现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所发奖金。

第五章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学校为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设置“三助一辅”岗位,具体为:

助教、助研、助管、兼职辅导员等4类岗位。

第三十二条 助管岗位的用工单位原则上为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行政岗位;助教岗位的用工单位原则上为研究生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教研室;助研岗位由招生导师提供;兼职辅导员岗位的用工单位为二级学院学工办或研究生学院。

助管、助教、兼职辅导员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为:

20-30小时/月(或5-8小时/周),助研岗位的工作时间由导师和研究生自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研究生“三助一辅”的政策、方案以及岗位设置,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遇到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职责是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按政策开展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除助研岗位外)的设置、申报、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用,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岗位设置总数(除助研岗位外)最高为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总数的30%,助管、助教、兼职辅导员等的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月,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项支出。

助研岗位对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实现100%全覆盖(即导师根据本人科研课题情况必须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研究生上岗协助导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岗位的管理考核、津贴发放等由导师自主施行),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为:

至少300元/月,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实际能力确定发放标准,从导师科研课题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除助研岗位外)申请基本条件:

1.思想道德良好,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重修课程;

3.具备一定的工作时间(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

4.具备申请岗位所需的上岗条件;

5.须征得导师同意。

除助研岗位外,同一研究生最多只能获聘一个岗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除助研岗位外)聘用工作程序:

1.征集用工需求。

研究生工作部发布用工需求征集通知,各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并提交“三助一辅”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需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列明具体的工作任务。

2.核准用工并公开。

研究生工作部将征集到的用工需求提交至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核定,并将核准后的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实行公开招聘。

3.应聘及面试。

研究生本人自愿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表。

用工单位审核申请人情况并组织面试后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应优先考虑录用)。

4.公布结果和聘用上岗。

各用工单位聘用结果统一报研究生工作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工作部提请学校“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结果。

用工单位通知受聘研究生正式上岗。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除助研岗位外)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

聘用期内,用工单位或受聘研究生任意一方均可提出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报请学校“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用工单位可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开展空缺岗位的补聘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为专项工作、紧急任务、突发事件处理等),可设置临时用工助管岗位。

申请临时用工的单位需统一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报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聘请研究生上岗。

临时用工相关标准为:

用工期限未超过30小时的(6-8小时计一天),按100元/天的标准发放津贴;超过30小时的,按600元/月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三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受聘研究生每月向用工单位递交工作日记,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性质对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按每月或每季度进行考核(兼职辅导员可统一在学生工作部考核)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考核结果可作为续聘或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

研究生在“三助一辅”工作过程中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涉及处分的按研究生有关条例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实际用工情况(最多为每年10个月)通过学校银行账户发放。

第六章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

第四十一条 为在研究生群体中鼓励先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每年在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中开展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

第四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1.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

思想品德好,无违法违纪情况;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20%;有较突出科研成果(论文、专利、项目等)或科技竞赛获奖。

各学位点开展评选前应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原则上为:

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积分×20%+学业科研积分×60%+科技竞赛及文体活动积分×20%。

(思想品德、学业科研、科技竞赛及文体活动等三大项观测指标和具体分值由各学位点结合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自行制定)。

2.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基本条件:

思想品德好,无违法违纪情况;在院校两级团委和社团组织、学校研究生会、学校“三助一辅”岗位(仅限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班级等担任研究生干部满一年;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学习成绩优良(专业排名不低于前40%)。

3.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申请人需为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思想品德好,无违法违纪情况;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排名不低于前20%);有较突出科研成果(论文、专利、项目等)或科技竞赛获奖;至少获得校级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一次,并至少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次。

学位论文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15%,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10%,优秀研究生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0%。

具体名额分配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并报请分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批准后下达至各学位点。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分配名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列出校级推荐指标,校级推荐指标不列入各学位点评选,由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含研究生会)推荐人选。

第四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对照基本条件向所在学位点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成果支撑材料。

2.2.学位点初评。

各学位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实施细则并组织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指标,对申请者进行初评。

评审结果应在本学位点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报研究生工作部。

3.3.学校审定。

学校对各学位点上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通报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

4.4.申诉处理。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位点公示阶段向学位点提出申诉,学位点应及时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位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四十五条 向市级、省级、国家级等推荐研究生优秀个人,原则上从对应的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名单中产生。

根据实际情况(名额有限等)可由研究生工作部另行组织评审推荐。

第7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四十六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学校每年开展一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次评选出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篇数不超过当年授予学位人数的5%(具体指标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重点突出论文研究工作的成果和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八条 参评的学位论文为我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四十九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基本条件为:

1.一次性通过学位论文盲审且有1位及以上盲审专家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至少1项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以上所有研究成果均须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导师为第一完成人)。

第五十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评选基本要求的申请者,需填写相应的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表,并向所在学位点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参评。

2.学位点初评。

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评选实施细则,根据评选标准以及学校下达的具体指标组织评选并确定本分委员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初选结果。

评审结果应在本学位点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报研究生学院。

3.学校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点提交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占三分之二及以上者视为通过),审定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学位点或学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

由研究生学院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复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已批准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如查实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学校将撤销其优秀学位论文的称号和奖励(对其指导教师的奖励和配套科研经费一并撤销),并对已授予的学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向省级或国家级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原则上应从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

根据实际情况(名额有限等)可由研究生工作部另行按上级文件要求组织评审并推荐。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获评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

1.获评为国家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给予作者一次性配套奖励20000元;其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一并获得学校奖励20000元,以及200000元学校配套科研经费。

2.获评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给予作者一次性配套奖励10000元;其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一并获得学校奖励10000元,以及100000元学校配套科研经费。

3.获评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给予作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8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原《》(佛科院科〔2011〕6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佛科院科〔2014〕4号)、《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佛科院研〔2014〕1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佛科院研〔201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佛科院研〔2014〕3号)同时废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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