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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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受理规程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
对象范围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未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5日起执行
办理条件
一、首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普通护照失效,按照首次申请办理,同时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二、换发本市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本市签发的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含六个月);或者有效期超过六个月,但签证页已满,需要换发新护照的。
三、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的。
受理
查收材料
一、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二、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本市集体户口的居民提交集体户口卡片。
三、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五、换发证件的,还应提交原证件及复印件。
受理民警
照相
申请人现场照相
即时
辅警人员
审核入机
材料审核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符合办理规范。
三、申请人回答民警有关询问。
即时
受理民警
入机
一、民警现场按程序规定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相应模块,同时进行人员核查。
二、辅警人员对申请人详细信息进行后台补录。
当天
受理民警
送达
回复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
(如需邮递证件,请持回执单到接待大厅速递柜台办理手续)
取证
申请人按《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上注明的取证日期,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到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室)交费后领取证件。
领取后,请仔细核对证件内容,发现差错,及时更正。
七个工作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及旅游签注办理规程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
对象范围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未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5日起执行
办理条件
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二、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往来港澳通行证》破损、丢失,需要换发的。
受理
查收材料
一、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二、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本市集体户口的居民提交集体户口卡片。
三、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四、办理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的,还应提交经批准有出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全额交款发票及复印件。
五、《往来港澳通行证》破损、丢失的,还应提交证件破损、丢失经过,并要求补发新证件的书面说明。
六、北京市居民持外地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有在京办理过的赴港澳签注。
七、换发北京市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可免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民警
照相
申请人现场照相
即时
辅警人员
审核入机
材料审核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符合办理规范。
三、申请人回答民警有关询问。
即时
受理民警
入机
一、民警现场按程序规定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相应模块,同时进行人员核查。
二、辅警人员对申请人详细信息进行后台补录。
当天
受理民警
送达
回复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
(如需邮递证件,请持回执单到接待大厅速递柜台办理手续)
取证
申请人按《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上注明的取证日期,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到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室)交费后领取证件。
领取后,请仔细核对证件内容,发现差错,及时更正。
七个工作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许可党政群机关单位公章的规程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对象
申请刻制公章的党政群机关单位
受理
材料
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即时
公安分局批章受理窗口
依照《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发1999年25号)(京政发1993年44号)
批准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发放《刻制印章通知书》
备注
申请刻制公章单位持《刻制印章通知书》到经公安机关批准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刻字企业刻制公章。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许可事业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公章的规程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对象
申请刻制公章的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受理
材料
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事业单位介绍信。
社会团体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基金会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律师事务所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报纸出(期刊)版许可证》愿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以上都需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时
公安分局批章受理窗口
依照《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发1999年25号)(京政发1993年44号)
批准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发放《刻制印章通知书》
备注
申请刻制公章单位持《刻制印章通知书》到经公安机关批准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刻字企业刻制公章。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许可企业单位公章的规程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对象
申请刻制公章的企业单位
受理
材料
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办理。
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刻制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即时
公安分局批章受理窗口
依照《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发1999年25号)(京政发1993年44号)
批准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发放《刻制印章通知书》
备注
申请刻制公章单位持《刻制印章通知书》到经公安机关批准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刻字企业刻制公章。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许可单位公章的规程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对象
申请刻制公章的单位
受理
材料
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格的相关材料。
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建委小区办出具的介绍信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公章丢失的,由申请单位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公章作废,凭作废声明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章丢失说明材料按企事业社会团体许可办理公章规程办理。
以上都需提供具体办事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即时
公安分局批章受理窗口
依照《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发1999年25号)(京政发1993年44号)
批准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发放《刻制印章通知书》
备注
申请刻制公章单位持《刻制印章通知书》到经公安机关批准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刻字企业刻制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