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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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研究

食品安全法的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研究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研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文章旨在通过对网售自制食品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完善网售食品的监管。

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网售自制食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结果发现在食品本身、销售平台、消费者维权、监管和法律五个角度存在问题,并从网购平台、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社会和消费者五个角度,提出新《食品安全法》下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建议。

结论:

我国网售食品已经得到有效监管,但自制食品仍然存在多种问题,急需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

  关键词:

网售,自制食品,食品安全法,监管

  智能手机、互联网和现代物流技术的不断成熟,使网络消费更为便捷,网购逐渐成为消费者首选的购物形式。

2018年1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

到2017年底我国网购用户为5.33亿,比2016年增长14.3%,其中,手机网购用户为5.06亿,年增长率14.7%,使用率67.2%。

同时,以网上外卖为代表的网购食品成为网络消费的热点,我国网上外卖用户为2.95亿,比2016年多8678万,增长率41.6%,其中2.74亿为手机网上外卖用户,增长率41.4%,使用率37.9%。

  网络销售平台进入门槛低,包括外卖在内的网售食品,经常存在假冒伪劣、原辅料缺乏质量保证、生产制作卫生条件差、包装不合格等问题。

比如,2016年“3·15”晚会曝光“饿了么”外卖平台存在部分入驻外卖商家无证经营、虚构地址和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作为双刃剑的网络技术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隐患和监管难度。

 

  1.网售食品的现状

  1.1网售食品的总体现状

  网售食品种类繁多,大致分为预包装食品和自制食品两类,前者的销售者和普通线下零售商类似,后者分为有实体店面的品牌店和无证销售的个人。

除淘宝、京东等传统网络购物平台,还有中粮我买网、顺丰优选等生鲜平台,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外卖平台,以及微店、社交平台商户都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不受地域限制、选购方便这些优点使网售食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由于假冒伪劣现象不断,食品制作环境不透明以及运输条件不当易变质等原因,消费者越来越重视网售食品的真伪和安全。

  1.2网售自制食品的现状

  自制食品涉及糕点、酱料、肉制品、奶制品、节庆食品等几乎所有种类的食品,多为具有特色的小规模制作,既供自己食用也通过朋友圈、微博、QQ空间等社交平台,配以现场制作的视频和实物图片进行宣传和售卖,大多是熟人或经人介绍而购买,也有一部分通过淘宝等网购平台销售,购买者的地域范围有着不断扩大的趋势。

这些食物品相精美、新鲜、可个性化定制,还宣称“绿色天然无添加”“纯手工制作”等,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

但由于没有实体店面和生产许可证,标签和包装不合格,生产制作的卫生状况和包装运输条件得不到保证,消费者经常买到变质的食品,且难于追责和维权,监管难度比较大。

  1.3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网售食品的现状

  《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实名登记制度,入网食品经营者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这是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还应对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进行审查。

新法出台后,正规网购平台都对自制食品店家进行了实名登记,但淘宝允许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商家不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这让很多卖家有空可钻。

另外,该规定对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售卖的食品依旧无约束力,杭州黑作坊“网红曲奇”就是典型的案例。

  2.网售自制食品存在的问题

  2.1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隐患

  2.1.1生产存在卫生隐患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规定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第二节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从业人员、器具设备及环境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原辅料来源不受监管,生产者缺乏选购经验或者故意以次充好,保质期等信息不明、清洗消毒不当、热处理不充足,生产者的健康和个人卫生状况不明,不具备专门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环境的清洗消毒设施,生活区与制作区不分、制作环境脏乱差等情况,导致生产过程存在卫生隐患。

  2.1.2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食品质量包括营养质量、感官质量、安全质量等。

由于自制食品更追求口感和风味,但主要依靠经验制作,缺乏标准的配方和参数,食品感官质量不稳定;制作者营养学知识不足,较少考虑食物的营养价值;食物的原辅料品质和用量不稳定,制作过程存在卫生隐患,缺乏成品检测环节,储运条件不当等,食品安全质量难以保证。

  2.1.3食品包装和标签不合格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食品包装进行了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洁净无毒的小包装或盛放的餐具。

因卖家缺乏安全意识、节省成本,使用卫生状况不达标、非食品级包装材料或未经清洗消毒的包装,生鲜食品和其他易变质的需要真空或其他特殊包装的食品未被恰当包装等原因,食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第六十八条规定了食品外包装的标签内容,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商的相关信息,需在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上注明。

由于自制食品的标签不规范,标识不完整或者完全没有标签,造成消费者对原料成分、营养价值、生产和存放信息等不得而知的现象。

  2.2销售平台存在漏洞

  网络销售信息不对称。

网络销售具有虚拟性,卖家的宣传、产品的销量和评价是消费者选购的主要依据,虚假宣传、好评返现、刷单等非正当途径产生的虚假信息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同时,网购平台的管理不到位,无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审核,缺乏对虚假宣传、不正当交易、超范围经营、交易纠纷的处理方法,使得网购平台管理规定有漏洞、执行性差。

  2.3消费者维权困难

  目前,交易纠纷多以协商方式解决,即便《食品安全法》规定网购平台有责任赔偿消费者,但赔付申请手续繁杂,耗时较长。

同时网络商家地域分布范围广,异地求偿难度大,未进行登记注册的网售自制食品卖家,不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无法提供购物发票,电子数据虚拟、易篡改,面对食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缺乏有效凭证。

  2.4监管难度较大

  传统网购平台、企业销售平台、团购网、外卖平台和社交平台都是自制食品的销售平台,经营主体的分布范围广、经营品类多,交易过程还需经多环节、长时间的物流运输,各环节不可控因素较多,责任难以明确,执法队伍的监管难度大,监管效果差。

另外网络交易隐蔽性强,对家庭作坊无力、无权监管。

  2.5网络食品安全法律空白

  现有法律均未明确规定社交平台售卖自制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关于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登记和审查义务也只有原则性规定,《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只规定了网络信息服务和网络购物的相关内容,网络食品安全立法相对滞后。

  3.网售自制食品的管理措施

  3.1网购平台规范管理

  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实名登记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多项制度。

比如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信息存档、更新和公布制度,安全自查制度,违法行为公告并中止平台服务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

自制食品的销售者入网经营,需上报并经平台审核已取得的当地的营业执照和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证明;发现问题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食药监部门;配合并协助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及时在全网发布调查信息,对存在问题的内容采取下架处理;严格执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关于备案,拥有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进行食品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等方面的规定,设置独立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3.2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食品监管部门内部应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部门,做好基层的家庭作坊摸排工作;加大技术投入,开发设计网络监测软件和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平台,通过关键信息定位技术,对辖区内包含食品经营内容的网站、网页进行自动搜索,用“大数据”监管扫除网络信息盲区;对执法经历丰富的队伍开展计算机知识和网络技术培训,培育复合型网络监管专业执法队伍,形成集指挥、监测、办案于一体的网络监管体系;增加网售自制食品的质量抽检频次,将抽检结果及存在问题发布于社交媒体,并依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处以警告、五千至万元的罚款,增加违法成本;对网络食品单独立法,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责任,确定处罚标准,使网售食品监管有法可依。

  3.3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

  学习食品安全常识,了解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经营能力,树立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感。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主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4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动员公众参与维权和监督,鼓励行业自治,畅通信息渠道,构建参与平台,增强职能部门监管的透明度,创建政府、社会和个体的多元、多层次监管体系,使社会和个人理性对待网络食品及食品安全问题,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3.5消费者依法维权,参与监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消费者购买食品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追责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即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和交易平台三个主体索赔。

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和维权意识和能力,查验卖家的资质并索要购物发票,了解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当出现购物纠纷时,及时申请网购平台介入,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向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采取法律诉讼手段,状告不法生产销售商。

  4.结论

  网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食品安全同样受网络影响比较严重。

《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增改了很多新内容,对网售食品的部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网售食品已经得到有效监管。

但自制食品仍然存在多种安全和监管问题,急需通过法律、监管、自主维权等多种途径解决,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17-08-04)[2017-12.23].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M].2015(04).

  [3]何雅洁.网络自制食品的法律规制研究[J].电子商务,2015(8):

39~40.

  [4]钟晓玲.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21

(2):

75~78.

  [5]杨进.网售自制食品须戴上“紧箍”[N].中国医药报,2015-08-26(003).

  [6]马宁.网售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监管力度亟待加强[J].首都食品与医药,2017(3):

27~28.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Z].2016.7.14.

  [8]姜艳丽.网售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D].长安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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