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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法规范

摘要

在合同诉讼乃至整个民事诉讼中,都需要证据规范的配合,当证据规范的配合促进基本事实在法律中有效展开时,民事权利才能在诉讼中得以实现。

因此研究《合同法》证据规范有助于在立法上合理配置举证责任,有助于指导法官在案件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根据实体法作出判断是法官的基本职责。

实体法也不可避免地对诉讼事实的确认或证明作出某些规定,因此,研究实体法中的证据法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实体法通常为确立举证对象和分配诉讼举证责任提供规范基础,本文将着手研究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法规范,并通过分析证据法适用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推定规范的意义等来解释证据规范在合同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

举证责任证据规范民事权利

Abstract

Incontractlitigationandevenintheentirecivillitigation,thecooperationofevidenceandnormsisrequired.Whenthecooperationofevidencenormspromotestheeffectivedevelopmentofbasicfactsinlaw,civilrightscanberealizedinlitigation.Therefore,thestudyofevidencenormsinthecontractlawishelpfultoobtaintheactualeffectofcivilrights,toreasonablyallocatetheburdenofproofinlegislation,andtoguidethejudgetomakeacorrectjudgmentwhenthetruthofthecaseisunknown.

Judgementbasedonsubstantivelawisthebasicdutyofajudge.Substantivelawinevitablymakessomeprovisionsontheconfirmationorproofoflitigationfacts,soitisof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valuetostudythenormsofevidencelawinsubstantivelaw.Substantivelaw,includingcontractlaw,usuallyforestablishinglitigationofdistributionofevidentialobjectsandtheburdenofproofstandardfoundation,thisarticlewillsetouttostudytheevidencelawinChinacontractlawnorms,anditalsoexplainsthedecisiveroleofevidencenormsincontractlitigationbyanalyzingtheapplicableprinciplesofthelawofevidence,thedistributionstandardsofburdenofproof,andthesignificanceofpresumptionnorms.

Keywords:

burdenofproofnormsofevidencecivilrights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法规范

一、引言

证据法规范是诉讼证据活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证据规范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证据规范包括以下三点:

证据方法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规范;推定规范。

三者构成证据法的成文法渊源之一。

本文着手研究以上合同法的三大主要证据规范,解读证据规范在合同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合同法中证据规范的概述与分类

证据对诉讼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法中的“证据规范”是指确定合同形成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证据的统一规范。

对于法官而言,民事实体法“与其说是解决争端和审判的标准,不如说是一种规制私人生活的准则规范”。

如果没有证据规范,则民法即使得以实施,也将难以执行,将不可避免地给民法造成“重伤”。

作为实体法的合同法主要有三类证据规范:

证据方法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规范、推定规范。

三者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相互配合,发挥着自己独一无二的力量,本文将对三大规范一一展开论述。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的来源

合同法证据规范源于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可见,根据合同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是不要式合同类型;相反,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合同法证据方法规范形成于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可以分为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法定要式合同是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得知,除以下说明的三种法定要式类型的合同外,其余的都是约定要式合同:

首先是涉及问题较多且不能立刻解决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当与有关涉外企业订立书面合同,比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等。

第二种是我国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进行注册的不动产合同;最后是与特殊动产有关,例如车辆、船舶和航空器,尽管它们属于动产,但通常被视为不动产,对于该类特殊动产有法定书面形式要求的是在进行出租、抵押或者是转让时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学者研究,只有要式合同的法定要式和约定要式对证据方法规范具有讨论的意义,是因为对于要式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的证明,当事人必须用书证进行证明,即“书证的排他性效力”,它并不直接约束不要式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适用规则

在这里我们要解读的是关于要式合同存在“书证的排他性效力”的问题。

从上文可知,合同法证据方法规范形成于要式合同,而与要式形式相对应的证据方法是书证,其对要式合同分类中的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的举证享有“排他性效力”。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最显著的区别是要式合同中存在“书证的排他性效力”,意思是“采用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必须先采用书证的方法进行证明,当事方必须提供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有力证据,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使用其他证据方法,尤其是证人的证词,除非存在因对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其不能以书面证据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方可以采用其他证明方式。

当然,根据合同法第387条所述,有关各方可以将仓库收据用作证明文件,这个条文可以说书证排他性效力是存在例外的。

对于合同法法定要式与约定要式的书证排他性效力,学界曾引发过讨论。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36条的规定“法定书面形式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合同,但当事人没有异议且已经履行义务的,合同成立”,是对其的限制性适用。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表述意思是并非对于要式合同都需要以书证去证明,前提是“双方发生争执”,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提出质疑。

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没有异议,虽违反法定要式的条件,但是人民法院对于这种不争的事实可直接予以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书证的排他性效力”是适用于存在争议的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中,它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准确且合理的适用。

四、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规范

举证责任贯穿于民事诉讼举证活动的开始和结束,被学者称为合同法诉讼的支柱。

在日常实践中,如果在诉讼中不清楚案件的事实,那么事实的客观存在证明困难也会给裁判官带来麻烦。

法官会根据法定规则或标准将证明有不利后果的风险(即败诉的风险)分配给当事人来履行法定审判义务。

通俗的解释为法律以某些规定为前提,当事实不清楚,法官的自由意志被用尽时,当事人的不利负担就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不仅包括当事方主观地证明其主张的功能,还包括当事实不清楚时指导判断的功能。

关于举证责任理论的研究成果很多,主要包括三大流派,分别是:

反法律要件说、待证事实说、法律要件说,其中以法律要件说为主导思想,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作为一般理论。

(一)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是《合同法》对举证责任规则的划分。

合同法调整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因此合同法规范可以分为建立合同权利和义务、改变权利和义务、终止权利和义务时的规范,以这三类的合同规范展开探讨合同法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1)当事人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方应承担合同存在于两方之间事实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规定,缔约双方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权利。

如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保全债权里的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如果这些合同权利可依法追讨并在诉讼中主张,由主张权利者承担该举证责任。

为印证此观点,笔者以《合同法》73条规定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例:

债务人延迟行使除其本身专有权利以外的债权,导致债权人权利受损,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所需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可见,如果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需要承担以下五方面的举证责任: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存在的并且是合法的;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存在的并且是合法的;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⑤债务人的债权并不专属于债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也有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前提在于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在行使其债权方面存在过失,则应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2)合同诉讼中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合同诉讼中如果存在妨碍改变或破坏当事方主张权利的事实,则主张该权利的相对方应负责证明这一事实。

根据《合同法》规定,阻碍合同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情形主要有:

双务合同中的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人的代位例外,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变更等。

在诉讼中,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权利受到阻碍、变更或消灭,当事人可以对主张权利的事实提出异议。

这里笔者以债权人的代位例外为例来进行解读: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为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这通常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有关的请求权。

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能分割,因此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对上文所述的专有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以下债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之间的赡养关系权利、个人所享有的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和劳动报酬等。

如果难以辨别所主张的事实是权利的确立还是权利受到阻碍、改变或消除的,则应视为权利设立,由主张权利的人负责举证证明。

例如,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主张合同权利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合同权利的人承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合同权利受到阻碍、发生改变或消灭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2、我国合同法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除了上文介绍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外,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以下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例如诉讼中确认合同无效的证明,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中作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效力的条件达成协议,符合这些条件的合同应在满足这些条件后生效;而具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应在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失效。

当事人若为了一己私利,不想合同生效而采用不正当的各种方法来阻止合同生效条件达成,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合同生效;反之,当事人为希望合同生效,而采用不正当方法促进合同生效条件达成,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另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条件可以约定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基于对前述法律条文的认知与理解,附条件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

由主张合同生效的当事方来证明条件已成就;以所附条件未成就而进行抗辩的当事方有责任对“条件未成就”进行举证。

附期限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是:

主张合同权利的当事方对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已到进行举证。

在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中,主张合同有效的当事方有责任证明与其主张的权利有关的事实。

另外,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与合同有关的诉讼时效之争应由主张诉讼时效的当事人证明。

关于不可抗力的索赔,合同法还要求当事方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但笔者认为其不该被列为被证明的对象,属于是免证事实,因不可抗力是不可能通过任何方式可以预见到的、在发生时也是不能逃避的,不需要通过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是否发生的事实,当事方只需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即可。

(二)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

1.当事人会因自身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对其规定: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上文可知,对于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是由主张权利者承担,而实务中举证不能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导致最终败诉的结果。

笔者将以一个例子进行讲述,案例主人公以孟先生和杜先生代称:

孟先生因自身原因向杜先生借款10万元,对此双方签了借条,借条中明确了“孟先生需在一年内还清借款10万元”,二人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

一年后,杜先生多次要求向孟先生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孟先生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经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后杜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孟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下来后,杜先生的10万元债权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利息诉求。

法院认为杜先生提交的借条,只能够证实杜先生与孟先生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因借条中无约定利息,且杜先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两人之间约定过利息,由原告杜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不能要回其利息。

该案例中,由于原告基于信任没有与被告书面约定利息,导致原告主张利息时举证困难,其权利得不到保证,最后由原告来承担损失利息的后果。

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尽管已经确立了当事人作为举证责任主体的原则,但实际上是由法官具体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也是法官的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的解释和关于证据的规定充分考虑到实践中,举证责任可以倒置,或者不能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承担。

(三)我国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1.首先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

借款合同中“原告借没借”、“被告还没还”、“被告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利息怎么约定”等的纠纷在实务中尤为常见,因此需要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学会以“证据”说话,自身合法利益才得以维护和保障。

比如,保证借款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准确,合同中备注好借款方式和还款方式,保存好借款和还款的银行流水等的证据。

其次,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普及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去,让百姓真正懂法、守法、用法。

2.促进实施实用的司法改革。

加强法官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树立法官举证责任分配的意识,确保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机会均等,同时适当运用推定解决了合同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中的难题。

五、我国合同法上的推定规范

“推定”是指在合同诉讼中,存在难以证明的事实,需要根据已经知晓、已经存在的事实,通过法律推定或事实推定得出事实结论,其又可通俗的称之为“推论”,推定规范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司法判案的负担,简化了诉讼举证的复杂,真正实现了诉讼便民的效果。

(一)我国合同法上推定规范的分类

推定一般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者的最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种类不同。

法律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而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推定的。

其次,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则是源于司法工作者的逻辑推理。

再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而事实推定则是所有的诉讼都可以适用。

最后一点,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法律效果不同。

法律推定,司法者不可不适用;事实推定,司法者可根据情况酌情适用。

以上区别,都决定了两者存在着本质差异。

法律推定,究其本意是通过证明前提事实的存在,来使推定事实也获得证明,法律推定相较于事实推定来说更为严谨和规范,对推定规范更具有适用性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法律推定来适用《合同法》的推定规范更为合理。

(二)我国合同法上推定规范的意义

1.合同法中的推定有助于法官在遇到困难的案件时保持基本的准确性,从而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

以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为例可知,该推定中的基本事实是,受效力条件约束的合同当事方在主观上和恶意地阻止了条件的达成,推定事实为合同因条件视为达成而生效。

同理解释受终止条件约束的合同。

合同法中关于推定规范的还有不少,例如:

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其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应在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下生效,那么对方可以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该合同,如果该法定代理人不做意思表示,则“推定”为其拒绝追认。

但是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合同合法有效,该类合同不需法定代理人的批准就可生效。

该条推定规范的基本事实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署的合同不符合“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条件,且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拒绝作出表态,从而得出推定事实是法定代理人拒绝任何合同的效力。

可见,合同法中的推定规范可以用来确定案件的事实,也可以说该推定与证据的证明一样可靠,同时也简化了证据证明的复杂性,使诉讼真正为人们带来方便。

2.合同法中的推定在某种程度上减轻甚至是解决了证明某些事实的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困难的案件,法官很难通过证据来确定事实,但这又是必须且重要的程序,法律的适用似乎处于两难境地。

合同法推定规范的建设性优势在于,它可以将当事方的证据转变为事实,并有助于法官解决这一难题。

比如《合同法》第78条规定:

“如果各方未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明确的协议,则应视为未更改。

”此种情况下,法律作出合同内容不变的推定。

合同修改的过程是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在更改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可能无法就需要更改的内容达成共识。

由于双方均未就变更内容达成特定协议,因此一方难以证明合同内容已变更,并且审判程序不能缺乏确定双方之间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

因此,立法者预先以不易证明的事项为前提,推定为合同内容未更改,减轻了法官的判断负担。

3.合同法中的推定规范使得举证责任可以公平合理地分配。

在这里要说的推定原则意义在于立法者通过法律推定进行推翻举证责任来实现公平,意思是在有争议的合同中,一方对相关证据材料拥有完全控制权,由其负责举证,而不是因不能获得证据而无法举证的另一方。

例如,《合同法》第171条的试用买卖合同规定:

试用买卖合同的买方有选择购买或放弃购买的权利。

在试用期结束后,如果买方未指明是否购买标的物,视为愿意购买。

该条推定阐明买方在试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权利,由其本人来决定是否购买,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本条条文所述的基本事实是,试用期结束后,买方并未表示有购买标的的意图,而推定事实是买方同意购买标的,这完全基于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负担的需要。

六、总结

《合同法》作为一部实体法,必不可少的是各种证据规范,其三大证据规范在理论与实务中相辅相成。

证据方法规范保障了以不同形式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举证责任分配规范明确了一般与特殊条件下的证明责任分配;推定规范使得法官更好的认清案件事实,减轻法官压力,同时也简化了诉讼的复杂性,让民众感受便民的诉讼。

我们应重视证据规范的作用,它是一个整体必不可缺的部分,必须规定证据法的地方,应努力使证据法趋于无缝,使得各种证据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散发着独一无二的光芒。

每一项证据规范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是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所在,因此它们所发挥的作用都不一样,各种证据规范可以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丛林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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