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渎路工程BT合同移交的范围程序费用变更登记的材料费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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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渎路工程BT合同移交的范围程序费用变更登记的材料费用

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渎路工程BT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二方于二零一零年【】月【】日在江苏省盐城市签署。

 

(1)甲方:

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回购方:

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3)乙方:

XX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项下具有下列含义:

本项目:

指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渎路(新204国道—西环路)工程BT项目。

本工程:

指本项目下盐渎路(新204国道—西环路)工程的施工建设,绿化、路灯、城市家具部分等不含在本项目招标范围之内。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项下所称工程师指前述工程内容。

保修金:

指乙方所提交的用于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所造成的工程缺陷维修所需资金。

保修期:

具有本合同8.3条规定的含义。

合同生效日:

具有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含义。

回报率:

具有本合同4.3条规定的含义。

回购基数:

具有本合同4.2条规定的含义。

回购价(款):

回购基数。

回购期:

具有本合同3.2条规定的含义。

建设期:

具有本合同3.2条规定的含义。

前期建设费用:

具有本合同7.1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为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所作的上午报价。

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有项目的全部覅而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分不分项工程费(含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等。

项目资产:

在本合同项下,指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盐渎路(新204国道—西环路)工程,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项下所称项目资产是指前述整体资产。

回购方:

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委会。

1.2解释

本协议以下用语做如下解释: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签署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里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4)“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5)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7)所指的合同或协议是指与本协议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二条项目概况

2.1本项目名称为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渎路(新204国道—西环路)工程BT项目。

2.2本工程经盐城市盐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并由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予以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建设。

2.3本次招标内容为盐渎路(新204国道—西环路)工程BT项目的投资建设,绿化、路灯、城市家具部分等不含在本项目招标范围之内。

2.4工期要求:

130日历天。

2.5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目标均为“合格”。

2.6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测绘、咨询、招标、质量监督、质量检测、项目管理、监理等。

2.7乙方负责招标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投(融)资。

第三条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模式

3.1特许投资建设授权

甲方根据盐都区政府的决定,依法授权乙方以BT(建设-移交)模式投资建设本项目,乙方从回购方支付的回购款中获得投资和建设收益。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回购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等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抛弃、发包或设置担保。

仅限于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可以就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收取回购款之权利设立担保,但不得就项目资产设立担保。

3.2BT(建设—移交)模式

本合同所称的BT(建设—移交)模式是指,乙方在建设期内及项目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回购方之前投资建设并拥有项目资产,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所有权移交回购方,并由回购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回购期内分年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本条所称建设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期130日历天。

本条所称回购期是指,乙方将项目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回购方之次日起三年半。

第四条项目回购

4.1本合同所称回购是指,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项目资产转让费回购方并移交所有权,回购方在回购期你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4.2回购基数

本项目的回购基数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报价为基础,以政府审计为准,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回购基数=前期费用+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部分的投标报价+工程变更费用

计算公式相关说明如下:

(1)前期费用:

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测绘、咨询、招标、质量监督、质量检测、项目管理、监理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前期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甲方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在乙方缴纳的前期建设基金中结算。

如缴纳的前期建设基金有结余,直接转给回购方;如实际发生前期费用超出乙方缴纳的前期建设基金,由回购方在审计后按实际超出数支付。

本项目前期费用为300万元。

(2)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部分的投标报价:

是指为投标恩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所作的商务报价。

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有项目的全部投资建设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赶工费及矛盾协调费用、规费及税金、投资收益等。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中标价为

万元。

(3)工程变更费用详见本合同条款的第5.3、5.4、5.5条内容。

工程变更费用均须提交甲方审核并经政府审计部门确认后计入回购基数,乙方应承诺予以配合。

4.3回报率

本项目回报率为零

4.4回购期

本合同项下回购方对项目资产的回购期确定为三年半,从俊东验收合格次日起算。

4.5回购资金来源

本项目由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回购方,回购资金由其负责筹措。

4.6回购款支付方式

首期回购款支付时间为中标人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起满六个月后的十日之内付回购基数的30%;第二次是通过竣工验收18个月后的十日内付回购基数的30%;第三次是通过竣工验收30个月后的十日内付回购基数的20%;第四次是通过竣工验收42个月后的十日内付回购基数的20%。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为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4.7违约责任

回购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回购款的,延期支付部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

4.8特殊情形的回购

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前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且乙方已经对本项目发生投资时,按照下述约定确定回购基数: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在回购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应由甲方和乙方按照乙方已完成的经监理单位签证的工程量所确定的并经双方认可的政府审计后的建设投资额与乙方缴纳给甲方的前期建设基金的合计总额作为回购基数;

(2)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后,应由甲方和乙方按照乙方已完成的经监理单位签证的工程量所确定的并经双方认可的政府审计后的建设投资额与乙方缴纳给甲方的前期建设基金的合计总额作为回购基数;

(3)前款中,由于乙方工期进度严重滞后或施工质量出现重大缺陷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回购基数中应将甲方未来为此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予以扣除,该等费用应由监理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予以确定并报甲方审核批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需提前终止的,应根据经政府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现存资产的评估值与乙方缴纳给甲方的前期建设基金的合计总额作为回购基数。

发生上述情形时的回购主体、回购期限、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五条工程设计及建设

5.1为证本工程的建设进度,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经完成了以下工作:

(1)获得盐都区发改委关于本工程的立项批复;

(2)施工图设计经江苏省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5.2除本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工程变更情形以外,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审核批准并经相关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投资建设本项目。

5.3工程变更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变更包括工作范围变更、设计变更、清单数量及其他变更等。

5.4工作变更

工作范围变更包括附加工程以及额外工程,前者构成本项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并非本项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于附加工程,乙方按监理单位签证并报甲方批准的范围予以投资建设。

施工单位的选择,如国家有规定,从其规定。

相关工程量以个的及费用的变更见本合同第5.6条。

对于额外工程,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投资建设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确定由乙方予以投资建设,参照前款执行。

乙方未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建设,甲方有权利变更本次发包的工作范围,并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投资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乙方应付费用中扣除,同时乙方须承担所发生费用的5%作为违约罚金。

5.5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甲方、乙方、监理单位提出。

(1)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一)甲方从使用角度出发,改变工程的局部功能;

(二)设计图纸存在失误、错误;(三)方案调整;(四)其它不可预见的非甲乙双方因素引起的必要的变更。

(2)原设计单位可以为修改或完善原设计提出设计变更,由其出具设计变更图和设计变更文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合格经甲方审批后,乙方应按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3)甲方根据建设的需要以及从未来工程的使用角度出发,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可以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原审批季候审查合格后,乙方应当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4)根据施工图和现场施工情况。

施工中确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证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合格,乙方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等原因,可以对设计变更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设计单位签证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合格后,乙方应当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6)由于上述各款中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以及工程费用的变更见本合同第5.6条。

5.6工程量、工程费用的变更及其确定

(1)变更的工程量签证均须甲方、乙方、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工程变更费用按照本合同第5.6条的规定以及下款计价发放确定工程变更预算价以及相应工程变更费用。

A、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提出,取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材料价格按合同实施期间的平均价确定综合单价下浮后,报招标人确认后结算。

确认结算的漏项或设计变更综合单价下浮幅度参照中标时的工程下浮幅度(工程下浮幅度指中标价和预算价同时扣除预算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材料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总价及上述四项的税金后确定的下浮率)。

未经确认的招标人有权不予结算。

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

B、由于设计变更或原工程量清单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经甲方确认后,执行投标时的踪迹单价结算,相关措施费用不调整。

C、本工程预算编制时,材料价格执行2010年第6月份信息挂牌价。

但所有材料价格发生下列变化时,其价格变化可纳入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方式用分部项工程施工期间挂牌价的平均价与2010年第6月份信息挂牌价相比,上涨超过《盐城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第6月份市场指导价的10%,10%以内(即≤10%)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即≥10%)部分由招标人承担;若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的平均价下跌超过《盐城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第6月份市场指导价的5%,5%以内(即≤5%)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即≥5%)部分由招标人受益,价格调整部分仅计取税金。

其他费用不予计取。

D、《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所有费用将采用询价、招标等方式并经甲方认可的价格执行,仅计取相关规费和税金。

(2)发生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事件时,乙方须在事件发生7日内将变更工程量、变更部分、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拟增加的经济费用说明原由、计取方式及依据书面报送经监理方签字认可后,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过期不予认可,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7绿化、路灯、城市家具等不含在本项目招标范围之内,由甲方另行组织招标,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关项目中标金额2%的安全、质量、配合管理费等费用。

由乙方负责对后期进场施工的绿化、路灯、城市家具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及施工过程中的配合管理,确保整个项目顺利交付。

5.8为加强本项目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甲方将确定一造价咨询单位,由其负责施工阶段的造价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结算审查,中标人应承诺予以配合,相关费用由甲方根据合同在前期建设基金中支付。

本工程提交政府审计时,乙方应在招标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整理,并积极配合,要求资料齐全、计算准确。

5.9工程监理单位招标

本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并由甲方委托,乙方必须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监理费用由甲方根据合同在前期建设基金中支付。

5.10质量检测单位的聘请

为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乙方须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工程竣工日期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及措施。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开始开工建设,并按照乙方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中的《工程进度表》中所承诺的进度施工建设,工期最迟不超过130日历天。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该等修改的详细说明提交给本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和甲方,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管理

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的进度以及质量投资建设本工程,甲方对于本工程投资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的内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安全:

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到位,并接受相关部门不时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后者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应以不影响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围前提,对于相关部门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由于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相关部门对于本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不能免除乙方对于项目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

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2)质量:

工程质量应达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乙方应认真按照所有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施工,乙方施工现场应配有压实度、灰剂量、试块标养室等现场检测设备,如没有,则由甲方在2%质量违约中扣款购买期权。

除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或其代表以及甲方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还可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建设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甲方及甲方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有权派出代表队本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跟踪,并参加定期的进度、质量会议,遇有问题应书面向一档提出。

前述监督、检查等以不影响工程施工为前提。

甲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到要求乙方撤换施工单位。

本项目工程监理大内或甲方就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经通知后,乙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予以补救,若不立即予以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纳入回购基数。

若道路工程经竣工验收后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乙方除承担质量责任外,甲方有权扣除该条道路的竣工决算的百分之二(2%)作为违约金。

(3)进度: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开始开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道路工程不能按期开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延期一日以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计。

若乙方道路开工延期超过三十(30)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

如按期开工,在13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奖竣工决算的百分之二(2%)。

如未按期开工,且在130日历天后完成竣工验收,罚竣工决算的百分之二(2%)。

乙方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进度计划时,应按日历天为单位考虑工作量,中标后甲方将对照进度计划进行考核,以每7日历天为一个考核周期。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中标后甲方将对照进度计划进行考核,以每7日历天为一个考核周期。

连续达三个(不含)以上考核期没完成的工程进度计划的,招标人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更换施工单位并视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同时招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赶工,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中标人款项中扣除。

下列情况发生时,乙方可以对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期予以调整:

(1)不可抗力;

(2)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工作,经双当确认,其结果实际导致本工程相关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且给工程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3)除乙方及本工程相关单位外的第三方原因,经双方确认,其结果实际导致本工程相关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且给工程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4)合同中约定甲方给予调整的其它情况。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4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明确说明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的各项义务。

发出通知后,该方可在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全部免于或部分免于履行该义务。

不管本条的其他如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能免除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届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工程的进度,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月起,每周的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一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

本周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情况,预计下周完成建设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工程开工之日当月起,乙方应于每月的25日前报经现场监理千人的工程计量表给甲方,并收到甲方的确认回执,否则本月所做工程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最低结算。

(4)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悬挂施工标志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

现场围护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车辆应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乙方的文明施工措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到位。

由于乙方疏于采取文明施工措施所造成的必要费用的支出,应由乙方支付,乙方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提取。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近取土的自路基工程结束前应回填到位,并承担其他相关损失,如果未按期回填到位的,按回填价的2倍给予甲方补偿。

第六条工程验收

6.1竣工决算

乙方应在道路工程完工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预计的完工时间,道路工程的完工日期由甲方书面确认。

乙方应在甲方确认的完工日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代表共同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6.2竣工验收

道路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甲方应当对乙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

(1)个月内通知乙方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过程中,甲方认为该条道路工程存在缺陷的可书面通知乙方予以纠正,乙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予以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本项目工程竣工后,相关政府部门将对本项目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中标人应承诺予以配合。

6.4工程质量责任

本项目工程实行质量终生负责制,乙方应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直接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由乙方与该等相关主体另行解决。

甲方未就竣工验收提出异议并不解除乙方对本项目工程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七条前期建设费用及保修金

7.1前期建设费用

本项目前期建设基金委450万元人民币,由乙方在购买招标文件时缴纳,该项费用纳入回购款基数,在分期返还的回购款中支付给乙方。

7.2工程保修金

本工程保修金确定为本项目工程据算的5%。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从保修金中提取相应部分后的留存余额,由甲方在保修期结束之日返还给乙方。

第八条项目资产的移交

8.1项目资产移交期限

乙方应当自移交申请递交三十(30)日内,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回购方,本项目风险自项目资产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转移,但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移交日延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

8.2移交范围

乙方应向回购方移交的范围如下:

(1)无任何债务负担的道路;

(2)确保甲方能继续管理、养护、维修项目资产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竣工档案、设备操作维修手册、质量保修书等;

(3)所有证明乙方对本项目资产拥有所有权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有关文件、竣工验收文件、资产清单、经政府审计的竣工决算等;

(4)所有未到期的保险(工程险除外)以及其他第三方向乙方提供的担保;

(5)所有与上述资产有关的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包括乙方对回购方享有的债权以及乙方未投资建设本工程所承担的债义务和责任。

8.3保修期

本项目下资产保修期确定为两

(2)年,自乙方将项目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回购方之次日起开始起算。

8.4保修金的提取

在项目资产保修期内,乙方负责返修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

乙方怠于履行该项义务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保修,所需费用由甲方从保修金中提取,不足部分由已发给予以不足,但甲方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若乙方未按时补足,则甲方可从首笔回购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8.5移交程序

(1)乙方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二十(20)日内向甲方和回购方提交书面移交申请书。

(2)甲方、乙方应共同组成项目资产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商讨有关移交的清单和移交的方法。

(3)乙方应向回购方提交移交清单,除因合理损耗以及正常使用更换造成不一致以外,移交清单上所列财产不得少于工程竣工验收时财产清单所列财产,否则乙方应作相应补足或赔偿。

乙方怠于履行前述补足或赔偿义务的,回购方可从保修金忠提取相应金额。

8.6移交费用

(1)移交财产须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应协助回购方办理,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费用由回购方承担;

(2)各方自行承担各自为项目资产移交而支出的费用。

8.7其他

项目移交后,若发生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队本合同项下的道路有矛盾、争议等事项,并告知甲方或回购方、或主管部门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后期回购款项中扣除应付费用。

另上述事项的发生将视同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发生费用的50%。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违约处理原则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当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守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守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或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守约方未能采取该等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扣除本应能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守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守约方承担等闲的另一时间,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由这些因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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