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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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大纲

上海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大纲(试行)

一、总则

1、为推进全民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全国和上海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等文件规定,吸取近年来本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有效经验,并根据面向21世纪的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大纲。

2、本大纲是上海市各级各类基层单位对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孩子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依据。

3、家庭教育指导是提高广大家长自身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的一种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一部分。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4、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目标是:

提高家长思想道德、教子育儿水平;加强法制意识,规范家长自身的教育行为,促进家长和孩子共同成长;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者和管理者的理论水平、服务意识、指导和研究能力,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水平和家庭教育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5、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任务是:

帮助家长更新教子观念,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明确为国教子的责任和义务;传授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的方法,交流和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提高家长教养子女的能力;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增强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素质教育的意识,形成育人整体合力,使之成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6、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要以人的发展为本,遵循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律,满足家长自身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全面实施。

二、指导原则

7、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1)方向性原则。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与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相一致,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家长主体原则。

指导者应尊重家长,确立为家长服务的观念,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家长在指导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指导者应鼓励家长根据家庭的特点,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选择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双向互动原则。

家庭教育是家长与孩子互动的过程;家庭教育指导是指导者与家长、指导者与孩子、家长与家长互动的过程,是家长自我教育的过程。

要努力创设指导者与家长、家长与家长之间互相学习、家长与孩子双向沟通的环境与条件。

(4)分类分层指导原则。

按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总体目标,确定不同学龄段孩子家长和不同类型家长的指导内容和要求,形成分类指导、分层递进的指导工作体系。

(5)整体性原则。

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坚持学校、家庭、社会合力实施的整体性;坚持素质教育贯穿人的一生,与创建学习型家庭和推行终身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大众传媒的资源优势,形成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整体氛围。

三、指导内容

8、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应体现时代性。

体现新形势下家庭教育的新起点和新特点,反映21世纪知识经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要向家长宣传素质教育的思想,宣传现代儿童观、教育观、人才观,加强家庭美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讲授不同年龄段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个体差异等。

9、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应具有阶段性。

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家庭教育的特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确定重点指导的内容。

对新婚夫妇要加强优生优育和合格父母职责的指导;对孕妇要加强孕期自我保健、自我监护和母婴安全保健指导;对0~3岁婴幼儿家长要加强亲子教育,提倡科学育儿,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等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指导;对3~6岁幼儿家长要加强培养孩子良好的交往、合群和行为习惯的指导;对6~12岁小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孩子适应学习环境、

基础道德养成教育和自理能力培养的指导;对12~18岁中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孩子青春期、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亲子沟通以及实践能力的指导,以及加强科学的价值观、入生观、职业观的指导。

四、指导形式

10、家庭教育的指导形式应改变单一性,提倡多样性;改变封闭式,提倡开放式;改变灌输型,提倡家长共同参与,发挥家长的主体作用。

要贴近家庭生活的实际,适应不同家长的特点和要求,解除家长在家庭教育实践中的困惑,帮助家长克服“重养轻教、重智轻德、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等倾向。

11、常用的指导形式有个别指导、集体性指导两类。

个别指导形式包括:

访问家庭、在校接待、单独咨询、电话联系、信件来往、家校联系册和电子信箱等;集体性指导形式包括:

家长会、讲座与报告会、经验交流会、专题讨论会、教育开放活动、亲

子活动等。

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家庭教育专业报刊杂志,自编小报、墙报与黑板报和电影、电视、广播、自摄录像、网络查询等大众传媒的宣传普及指导作用。

12、指导者应善于根据不同的指导对象、指导内容和自身的特点,选择有效的形式进行指导。

积极总结和推广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上海特点的有效指导形式。

指导者单位应支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指导者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

五、实施与管理

13、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要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落实到位。

形成市妇联牵头、市教委为主、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共同参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管理模式。

卫生部门负责新婚夫妇和孕妇的指导;妇联负责组织散居在社区的0~3岁婴幼儿家长的指导;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教养机构内儿童家长的指导;工会负责在职职工的家庭教育指导;妇联、社区、青保等部门负责社区祖辈家长、外来人口儿童家长、特殊家庭以及监护人等的指导;街道、乡镇要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统筹协调家庭教育工作的机制,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整体效应。

14、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管理,指定分管领导,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

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的目标管理,重视对指导人员数量、质量和指导实效性的管理。

15、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家庭教育指导者队伍。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运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其家庭教育指导的理论知识水平和指导能力。

要引进和发挥家庭教育专家的作用,并积极发展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

16、加强家长学校建设,总结有效经验,提高办学质量。

充分发挥优秀家长学校的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培育家庭教育指导的先进典型,扶植推广新的组织形式(亲子学苑等),形成一批家庭教育指导的示范性基地。

17、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教材建设。

面向家长的家庭教育教材要吸收最新家庭教育理念和研究成果,体现时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加强对自编(乡土)教材的专家论证工作。

积极开发适合家庭教育指导的音像制品和多媒体软件等。

18、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科学研究。

积极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实验基地,重视家庭教育的课题研究,积极推广运用新的研究成果,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水平。

19、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监测和评估,将其纳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整体工作的监测评估之中。

对在指导实践、理论研究和组织管理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0、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经费投入的力度。

除主管部门(主管单位)拨给经费外,要多渠道筹措经费,切实保证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和发展。

责任编辑:

徐荣汀

关于印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全国妇联、教育部对原《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家长学习,不断提高家长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全国妇联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自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二、培养子女增强爱国情感,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

四、培养子女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五、培育子女的劳动意识、科学精神和法制观念,帮助子女增强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

六、确保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子女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七、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针对子女年龄、个性特征实施教育,与子女互动互学,共同提高。

八、举止文明,情趣健康,敬业进取,言行一致,以良好的品行修养为子女作表率。

九、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形成有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十、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支持子女参加学校活动和社会实践,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责任编辑:

徐荣汀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既是儿童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前提。

“九五”期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以下简称“九五”计划)得到全面实施,各地普遍加大家庭教育工作力度,扩大家长受教育的覆盖面,广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服务,注重家庭教育工作的基础建设,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得到普及,家

庭教育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

许多地区已经把家庭教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基本实现了“九五”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

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如:

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基地建设、实行规范化目标管理、进行社区家庭教育指导等。

但是,家庭教育工作发展还

不平衡,仍有一些地区存在领导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指导力度不大,投入不足,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等问题。

为了巩固“九五”期间家庭教育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家庭教育水平,特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

一、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十五”期间,家庭教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

要围绕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的目标,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提高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培养“四有”新人。

要进一步提高家长的科学教子水平和能力,拓宽家庭教育知识传播渠道,广泛宣传“优生、优育、优教”的科学知识和教育子女的科学方法;构建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加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及家庭教育教材等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

(二)主要任务

家庭教育指导对象主要为0-18岁儿童的家长。

在巩固“九五”家庭教育普及率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未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地区的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工作。

“两基”已达标地区要在巩固与提高普及率的同时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的掌握程度;在总结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和家庭教育网络。

进一步关注对特殊儿童(如残障儿童quot;问题儿童等)、特殊家庭(单亲家庭、特困家庭等)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家庭教育。

大力推广0-3岁儿童家庭教育工作指导的经验。

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基础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丰富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理论。

二、具体目标与分区要求

(一)具体目标

1、巩固并扩大家庭教育知识普及面,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程度。

2、逐步建立健全中、小、幼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社会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

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要有较大幅度扩展。

3、继续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

全国示范家长学校由300所扩大到600所。

各省(区、市)建立示范家长学校20所以上,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示范家长学校8所以上,检查合格率在80%以上。

4、建设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

每年命名20个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

省级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6-10个,各计划单列市建立家庭教育示范区县2

-4个,检查合格率在80%以上。

5、拓展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加大新闻媒体对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力度。

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县级以上报刊应开设家庭教育专栏;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应开

辟家庭教育专题节目;有条件的地方应开设家庭教育咨询热线电话。

要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进程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拓展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

6、发挥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等家庭教育学术团体和研究人员作用,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和家长学校辅导材料编写工作。

7、积极开展家庭教育调研和科研活动。

确定一批家庭教育重点调研项目和科研课题,进行家庭教育优秀调研报告和科研成果及论文评选。

进行国内外家庭教育学术交流。

8、改进工作方法,讲究工作实效,及时总结经验,搞好交流及表彰,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二)分区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所确定的“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地区家庭教育工作分别提出如下要求:

1、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2005年家长受教育率巩固在95%以上;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率达到80%以上。

2、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2005年家长受教育率巩固在90%以上,并比”九五”有所提高;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率达到70%以上。

3、占全国人口15%左右、尚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要在打好“两基”攻坚战的同时,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05年家长受教育率要达到70%;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率达到50%以上。

三、实施措施与检查评估

(一)实施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规划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家庭教育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将其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给予必要的人财物保证。

各省(区、市)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当地情况,于2002年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并制定出年度计划,年终要有总结。

各级妇联要牵头、协调社会各部门,互相配合,强化齐抓共管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

2、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通过学校、社区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方式,以及巡回报告团演讲等形式继续深入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传播成功的教子方法和经验,普及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科学知识。

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家长自身的道德素质,切实依法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依法施行家庭教育。

3、巩固提高家长学校质量,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

继续巩固各级家长学校,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按照《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家长学校的管理,使家长能得到较为全面、系统、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中学、小学、幼儿园德育工作的内容,不断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

极拓宽办学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家庭教育培训指导机构,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特别要办好为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儿童服务的家长学校;充分发挥传媒优势,办好广播、电视家长学校。

要不断总结经验,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与提高家长素质有机结合起来。

4、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热爱家庭教育工作,掌握先进、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善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专、兼职队伍是扎实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高全社会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

要发挥家庭教育学术团体、专家和各级教育机构中家庭教育骨干的作用,对基层家庭教育工作人员、指导人员组织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提高各级学校教师指导家庭教育的能力。

5、深入实际,开展调研、科研

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人员与机构要深入实际,与家庭教育第一线的实际工作者密切配合,就家庭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和科研,提出建议和对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家庭教育国际学术交流与研讨;加强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

(二)检查评估

1、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由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共同负责检查评估。

各省(区、市)由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评估。

2、各省(区、市)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监测评估的同时,应根据《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具体目标与分区要求,于2004年一季度、2006年一季度对本地区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自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分别报送全国妇联和教育部。

3、成立全国家庭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监测评估中,将对部分省(区、市)的家庭教育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4、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于2004年召开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交流和研讨会,2006年召开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及经验交流会。

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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