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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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备注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零点五立方米以下或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零点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上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4、《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
盗伐楠竹一千公斤以下或者杂竹二千公斤以下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盗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楠、杂竹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楠竹一千公斤以上或者杂竹二千公斤以上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盗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楠、杂竹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5、《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一条:
盗伐、滥伐和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轻微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3m3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盗伐杂竹1000公斤以下;
盗伐楠竹500公斤以下
没收盗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的楠、杂竹价值3倍的罚款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3m3以上0.5m3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盗伐杂竹1000-2000公斤的;
盗伐楠竹500-1000公斤的
没收盗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的楠、杂竹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较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上1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6倍的罚款
盗伐杂竹2000公斤以上;
盗伐楠竹1000公斤以上的,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盗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的楠、杂竹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严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3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
特别
严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2m3以下或者幼树7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或盗伐、滥伐和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至10倍的罚款
2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二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五十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十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至五的罚款。
4、《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条:
滥伐楠竹五千公斤以下或者杂竹一万公斤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滥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的楠、杂竹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滥伐楠竹五千公斤以上或者杂竹一万公斤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滥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的楠、杂竹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5、《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一条:
盗伐、滥伐和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轻微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滥伐杂竹5000公斤以下;
滥伐楠竹2000公斤以下
没收滥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滥伐的楠、杂竹价值2倍的罚款
一般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以上2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杂竹5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
滥伐楠竹2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
没收滥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滥伐的楠、杂竹价值3倍的罚款
较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以上5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5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滥伐杂竹1万公斤以上;
滥伐楠竹5000公斤以上
没收滥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滥伐的楠、杂竹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严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上8m³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上35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8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3
伪造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买卖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
对伪造证件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轻微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
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买卖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
对伪造证件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对买卖证件的处以违法买卖证件价款一至三倍的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销售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销售的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林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轻微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3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3以上10m3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6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严重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3以上20m3以下或者幼树6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6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在防护林内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轻微
毁坏林木0.5m3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
毁坏林木0.5m3以上1m3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严重
毁坏林木1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7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擅自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轻微
毁坏林木1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一般
毁坏林木10株以上3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严重
毁坏林木3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8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1、《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并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逾期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可并处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一般
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下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较重
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并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9
无证运输木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予以没收;属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与运输证填写内容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或超运部分;没收实物有困难的,可收缴实物变价款,并出具专门收据;对货主可处以非法运输木材或者规定林产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轻微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下的
没收无证运输的木材
一般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上10m3以下的
没收无证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货主无证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较重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m3以上的
没收无证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货主无证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严重
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没收无证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货主无证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10
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数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予以没收;属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与运输证填写内容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或超运部分;没收实物有困难的,可收缴实物变价款,并出具专门收据;对货主可处以非法运输木材或者规定林产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轻微
超出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下的
没收木材运输证运输的超运木材
一般
超出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上10m3以下的
没收木材运输证运输的超运木材;
可处货主超运木材价款10%的罚款
较重
超出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m3以上的
没收木材运输证运输的超运木材;
可处货主超运木材价款20%的罚款
严重
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没收木材运输证运输的超运木材;
可处货主超运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11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所持木材运输证,系涂改或伪造的,收缴其运输证件,没收木材或规定林产品,可并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系买卖木材运输件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处理,并没收木材或规定林产品;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轻微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5m3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运输证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一般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5m3以上10m3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运输证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较重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10m3以上15m3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运输证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40%的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15m3以上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运输证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40%至50%的罚款
12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七)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轻微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下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一般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上10m3以下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严重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m3以上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3
持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1、《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
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所持木材运输证,……;系买卖木材运输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处理,并没收木材或规定林产品;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买卖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
对伪造证件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对买卖证件的处以违法买卖证件价款一至三倍的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违法所得和木材;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违法所得和木材;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违法所得和木材;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4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
1、《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可并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轻微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下的
没收运输木材;
可并处超运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一般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上10m3以下的
没收运输木材;
可并处超运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较重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10m3以上15m3以下的
没收运输木材;
可并处超运木材价款30%至40%的罚款
严重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15m3以上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没收运输木材;
可并处超运木材价款40%至50%的罚款
15
以伪装、藏匿或其他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的
1、《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六)以伪装、藏匿或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的,没收运输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可并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一般
非法运输的木材10m3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倍罚款
较重
非法运输的木材10m3以上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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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加工木材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处以警告、没收木材或木材加工品、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可并处木材或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