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规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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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
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
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
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
(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
(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法律
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2.法规
(1)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它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
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目前我国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三资”企业数量很多,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5项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2002年11月1日起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法)实现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挚性处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九、安全生产标准
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既有单位又有个人。
只要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受到奖励。
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3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
一是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
三是晋升职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
3.公民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有必要制作和设置以图形、符号、文字和色彩表示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阻止某些不安全的行为,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一是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
二是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三是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监测、检验。
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
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
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
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人现场。
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
(三)紧急处置权
(四)查封扣押权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
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一)社会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举报受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救援体系是实施应急预案的组织保证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现场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义务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立即报告,既可以逐级报告,也可以越级报告,不得耽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