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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改稿.docx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改稿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意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主要包括: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以及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引致施工现场群死群伤重大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外部环境等诱因);

(三)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存在或临近符合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可参考附件一、二、三。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编制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

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清单名录应经责任人签字,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同时将清单名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变更或变动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印章。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应通过公司专家库查询、选取。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一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一十一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一十二条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到现场了解情况,送审时应附《专家审查中间意见表》(见附件四,由每名专家填写各1份)。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附件五),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报告结论分三种:

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论证工作结束后7日内,专家组组长应负责将通过论证的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表各1份送交公司安全质量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存档备案。

第一十三条如果在地铁车站主体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包含出入口、风亭等深基坑工程,则出入口、风亭等深基坑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按以上要求另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一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一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一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安全防护方案及相应保证措施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一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一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周开展一次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第一十九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每天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工作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参加总包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安全旁站监理,形成安全旁站监理记录。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在巡视、平行检查及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质量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程部、总工办、安全质量部等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公司安全质量部根据重大危险源工作检查等,对未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情况等采取限期整改、发牌等措施处理,具体执行《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履约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三

施工场所重大危险源识别

一、自身危险源

  局限于存在施工过程现场的活动;主要与施工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装置(设施、机械)及物质有关。

(一)存在于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施工装置运行过程和物质的危险源:

  1.1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机,人工挖孔桩(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1.2高度大于2m的作业面,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系防护绳(带)等造成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

  1.3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如:

漏电、绝缘、接地保护、一机一闸)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

  1.4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1.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等因误操作、防护不足等,发生人员伤亡、建筑及设施损坏等意外;

(二)人工挖孔桩(井)、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危险源。

(三)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

(四)矿山法施工危险源:

厚层填土、新近沉积土、软土等不良地层,砂卵石地层,粉细砂层,含有害气体地层,地层空洞,隧道上方有隔水层—存在上层滞水,大断面隧道施工,变断面隧道施工,马头门,明暗分界面等。

(五)盾构法施工危险源:

盾构穿越砂层,盾构穿越砂卵石地层,盾构穿越砂/土混合地层,盾构穿越土/岩混合地层,盾构穿越砂/岩混合地层,地层存在空洞,含有害气体地层,盾构始发,盾构到达,联络通道等区间附属结构,盾构开舱(尤其是开舱换刀),叠摞隧道等。

(六)明挖法施工危险源:

填土较厚、成分复杂、结构疏松;粘性土与粉土互层地层中,粉土中含水量较大,层间滞留水不易疏干;粒径较大的漂石、孤石层;含水巨厚的细颗粒砂层、结构松散的厚砂层;开挖场地地面标高低于周围场地地面高程,易形成基坑周边洪水倒灌;空隙率较大的粘性土,失水易压缩、吸水易变软;老城区土方开挖,上层土方开挖遇到坡边渗水点;基坑边坡与邻近建构筑物间形成较薄的独立土体;地下水位以下基坑底部为较薄的粘性土隔水层,易产生管涌;地层含水层中存在隔水夹层,滞水不易疏干;无水细颗粒砂层、松散沙层,开挖面易坍塌;基坑阳角处易变形、坍塌;支护体系或支护设计不同的两个工作面交接处;基坑长宽比大于5倍的长边中部;围护结构支撑体系选择不当等。

二、环境危险源

  存在于施工过程现场并可能危害周围杜区的活动,主要与工程项目所在地址、工程类型、工序、施工装置及物质有关。

 

(一)临街或居民聚集、居住区的工程深基坑、隧道、竖井等的施工,因为支护、顶撑等设施失稳,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场所破坏,往往引起地面、周边建筑和城市运营重要设施的坍塌、坍陷、爆炸与火灾等意外。

  

(二)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倒塌等意外。

  (三)临街施工高层建筑或高度大于2m的临空(街)作业面,因无安全防护设施或不符合,造成外脚手架、滑模失稳等坠落物体(件)打击人员等意外。

(四)轨行区交叉施工、已使用的地铁换乘站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

(五)在高压线下、坑(沟)边、河流边、切坡地段等设置办公区或生活区临建房屋,因高压放电、崩(坍)塌、滑坡、倾倒等引致房倒屋塌,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

(六)矿山法施工环境危险源:

隧道侧穿、超越浅基础建(构)筑物(静载);隧道侧穿、穿越深桩基础建(构)筑物(静载);隧道上穿、下穿、侧穿既有地铁(列车动载);隧道下穿既有铁路;隧道穿越地下构筑物(地下商业街、热力隧道、人防工程等)(静载);隧道穿越河流、湖泊;隧道穿越既有道路(市政道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汽车动载);隧道穿越市政桥梁等。

(七)盾构法施工环境危险源:

浅埋(隧道埋深<9m);盾构上、下穿/邻近既有地铁(列车动载);盾构下穿/邻近建构筑物(静载);盾构下穿重要市政道路(车辆动载);盾构穿越市政桥梁;盾构下穿河湖;盾构下穿/邻近重要市政管线,特别是有压管线(上水、燃气、热力、污水等)等。

(八)明挖法施工环境危险源:

邻近既有运营地铁区间;邻近既有运营地铁车站;邻近既有国铁,引起轨道变形或发生差异沉降;邻近城市主干道或环线高速主路;邻近河、湖或其他水体,引起基坑渗漏,桩间土体塌落形成空洞;邻近桥梁基础,基坑施工使地层扰动,桥桩摩阻力降低;邻近重要构筑物,如地下室、引水渠、涵洞等;邻近各类管线,包括燃气管、雨污水管或管沟、自来水管、电力管线或管沟等;邻近高大建筑物,形成坑边较大静载或超载;邻近重要文物或古建筑;邻近棚户区、居民区平房(房屋基础差,易引起房屋开裂或倾斜等,造成房屋受损或破坏);邻近交通繁忙的道路,车辆荷载引起基坑超载,或坑边存在较大动载;影响区内存在工民建基坑工程施工;邻近施工相互影响风险;拟建车站位于既有地铁。

附件四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中间意见表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专家审查的中间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总承包单位

企业技术负责人

分包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论证意见(可附页):

 

年月日

专家签名

组长: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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