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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规程学习讲座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学习讲座

汪老师2010年7月20日

凡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要熟悉和掌握我国以下有关压力容器最基本的法规、规程及标准:

1.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简称《条例》),属行政法规,是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法规,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它规定《压力容器》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

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8月31日正式颁发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依据《条例》制定的。

也属行政法规,是从安全角度对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提出最基本的要求。

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依据。

3.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管壳式换热器》、JB/T4750《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等有关压力容器的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属民事诉讼范畴,是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的依据。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老《容规》)修订历程

81版的老《容规》,于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

90年第一次修订版老《容规》,于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

99年第二次修订版老《容规》,于1999年6月25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执行。

2009年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8月31日正式颁发《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执行。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新《容规》)主要修订内容

1.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指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等)划出,独立另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压力容器分类的变化。

本次修订与欧共体的承压设备分类的指导思想接轨,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的分类,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害性原则,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按危险性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

3.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如具体技术性细节和要求),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简化程序。

4.现行法规的产品标准(如GB150、GB151等)列为《容规》引用标准,可直接应用。

5.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应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书。

6.维持压力容器用钢的硫、磷含量不变,提高了高强钢和低温钢的硫、磷含量,除化学成分外,增加了冲击功、伸长率的基本要求。

7.取消压力容器用钢板的复验,保留对第III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的复验要求。

8.增加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的基本要求。

9.调整铸铁、有色金属的使用温度、压力的限制范围,并增加钽、锆、铌及其合金等材料的原则规定。

10.对于境外牌号压力容器材料的制造、使用给于有条件的限制,设计者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须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理由。

11.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12.对III类压力容器设计,设计者须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13.设计条件的确认。

14.液化气体压力由原规定50℃饱和蒸气压力为设计压力,现修改为工作压力。

15.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提出节能降耗的原则。

16.调整对压力容器的规则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由nb≥3降为nb≥2.7;

ns≥1.6降为ns≥1.5。

17.对焊接接头系数在本规程中不作具体规定,只作原则要求。

18.增加压力容器产品出厂文件资料的内容,如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焊接记录等。

19.焊接工艺评定必须由检监人员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20.调整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板的条件和数量。

21.无损检测的方法增加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22.耐压试验的方法增加气液组合压力试验。

23.泄漏试验增加氨捡漏试验、卤素捡漏试验、氦捡漏试验。

三.新《容规》和老《容规》主要章节对照

内容

老《容规》

新《容规》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

2.不适用范围

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4.主要受压元件

第二章材料

1.压力容器钢板制造单位

2.专用钢板的含硫、磷量

3.采用国外材料

4.材料复验要求

5.焊接材料

第三章设计

1.设计资格和责任

2.设计许可印章

3.设计条件委托书

4.设计总图

5.设计文件

6.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设计压力

7.安全系数

8.焊接接头系数

9.压力容器检查孔

10.补强圈的信号孔

1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12.泄漏试验

第四章制造

1.通用要求

1)质量保证体系

2)制造许可证

3)产品出厂资料

4)产品铭牌

2.焊接

1)焊接工艺评定

2)焊工及其钢印

3)焊接返修

3.产品试件(板)与试样

4.外观要求

5.无损检测

1)无损检测方法及选择

2)无损检测比例

3)局部无损检测

6.焊后热处理

7.耐压试验

1)耐压试验方法

2)耐压试验要求

8.泄漏试验

9.胀接

第五章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七章定期检验

1)风险的检验

第八章安全附件

1)安全阀、爆破片

2)压力表

3)液位计

第九章附则

第2条:

适用范围

最高工作压力;

内直径≥0.15m,且容积≥0.025m3;

锅炉房内分气缸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3条: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

第6条:

按介质、压力、容积、用途划分;压力容器类别:

一、二、三;

第25条:

含补强圈;

第10条: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检察机构认可批准;

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取得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

第11条: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

含S≤0.020%、P≤0.030%;

第22条:

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

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制造单位首用前,应做焊接工艺评定,并对材料复验;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

国内首次使用抗拉强度下限≥540MPa的材料应报审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如国内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报审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25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需要复验:

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用于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如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用户要求复验的;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怀疑的;钢材的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

第26条

第28条:

设计资格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29条:

设计总图(蓝图)上加盖设计资格印章;

无此规定。

第30条:

总图内容

第33条:

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或应力分析报告。

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34条:

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表3-1)。

混合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表3-2)。

设计常温储存容器,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

附件二全国月平均最低气温≤-20℃和-10℃的地区。

第40条铝、铜、钛、镍及其合金的安全系数(表3-4)。

第43条:

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系数(表3-5)。

第45条作出具体规定。

第46条规定允许不开设检查孔的容器。

第47条对不符合第46条,因不开设检查孔的需满足:

A、B类焊缝要求100%无损检测;应在图样上注明计算厚度;相应缩短检验周期。

第53条规定不小于M6螺纹孔。

第49条没明确快开式压力容器的结构。

第58条规定的气密性试验。

第60条:

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61条:

应取得AR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63条:

制造商应向用户至少提供:

竣工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拓印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封头、锻件的制造商应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商和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附录六

第67条:

规定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焊接工艺评定范围:

,对受压元件间的对接接头和全焊透的T形接头;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间的全焊透的T形或角接头;受压元件的堆焊层。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W)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应经制造单位的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并存入技术档案,直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第68条:

规定焊工应取合格证后,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WPS施焊。

焊工应在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71条:

规定焊接返修要求编制返修工艺;如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返修后应再做热处理;耐压试验后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由于焊接接头或接管泄漏而进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重新耐压试验。

第77条:

下列压力容器需要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的球形储罐;使用有色金属制造的中、高压容器或使用抗拉强度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高强度钢制造的压力容器;异种钢(不同组别)焊接的压力容器;设计图样或用户要求按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的压力容器;GB150中规定应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的压力容器。

本规定另有:

以批代台的规定;对同一台产品上因有不同厚度、不同材料、不同焊后热处理等,产品试板应各自制备。

凡需经热处理以达到或恢复材料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或耐腐蚀性能要求的压力容器每台均应做母材热处理试板。

第78条:

规定下列压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板要求进行夏比低温冲击试验:

符合GB150设计温度低于0℃和低于-10℃的压力容器;采用任意厚度的低合金钢板制造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79条:

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板的试验项目、合格标准。

第75条规定筒体和封头制造的主要控制项目:

筒体的直线度、棱角度、同一断面的最大最小直径差。

第76条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表面要求:

其中对焊缝的咬边要求刚性具体;对角焊缝的外形应平缓过渡。

第83条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超声、磁粉、渗透和涡流检测等。

第86条:

压力容器壁厚小于等于38mm时,其对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对有无损检测要求的角接接头、T形接头、不能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时,应做100%表面检测。

第85条规定100%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

GB150、GB151等规定的100%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映压力容器和储存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5.0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6MPa的管壳式余热锅炉;设计选用焊缝系数为1.0的压力容器(无缝管制通体除外);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采用电渣焊的压力容器;使用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有色金属铝、铜、镍、钛及其合金制压力容器符合下列之一:

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毒危害的;采用气压试验的;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的。

第87条规定其中若在检测部位发现超标缺陷时,则应进行不少于该条焊接接头长度10%的补充局部检测.

第72条其中规定采用电渣焊接或采用立焊焊接的压力容器,焊后应进行正火处理;常温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和旋压封头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第94条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分为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两种。

第98条其中规定对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耐压试验的保压时间为30分钟;耐压试验的液体温度对碳素钢、16MnR、和正火15MnVR的钢制容器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容器不得低于15℃;气压试验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容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

第102条气密性试验。

第104条其中规定胀接接头的拉脱力。

第132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其中规定: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第146条其中规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第160条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第164条其中规定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第172条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3条: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

PV≥2.5MPa•L;

锅炉房内分气缸按常规执行;

增加: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机器设备上附加的蓄能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第1.5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1.7条:

压力容器类别:

I、II、III;

按介质组别(组别I、组别II)选划组别图;

第1.6.1条:

不含补强圈;

第2条: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专用钢从中间商供货必须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容器用钢(如Q235-B)从中间商供货只需复印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章;

第2.3条:

含硫、磷量按不同的钢种区别对待:

碳钢和低合金钢:

S≤0.020%、P≤0.030%;抗拉强度下限≥540MPa钢材:

S≤0.015%、P≤0.025%;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且抗拉强度下限≥540MPa钢材:

S≤0.010%、P≤0.020%;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且抗拉强度下限<540MPa钢材:

S≤0.012%、P≤0.025%;

除化学成分外,增加了冲击功、伸长率的基本要求。

取消Q235-AF和Q235-A

第2.9条:

基本条款同左。

增加:

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应报审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设计单位如选用国外材料,应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必要性和经济性。

第2.11条:

取消对压力容器用钢板的复验,保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怀疑的材料及对制造第III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的复验要求;对境外材料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的复验。

 

第2.12条:

对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不得高于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

第3.1条:

设计资格应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采用国际或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应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设计单位应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第3.2条:

设计总图上加盖设计许可印章;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和加盖设计图样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第3.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

第3.4.2条:

总图内容增加:

设计使用年限。

第3.4.1条:

包括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或应力分析报告、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III类压力容器)。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有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第3.9.3条: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表3-4);

常温储存混合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表3-5);

设计常温储存容器,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

取消附件二。

第3.8条:

调整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的安全系数(包括碳素钢及低合金钢、高合金钢、铝/铜/钛/镍合金)(表3-1);

增加:

分析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表3-2);螺柱(螺栓)的安全系数(表3-3);

第3.15条:

焊接接头系数的取值按照相应的引用标准选取。

第3.18条根据需要设置检验孔的位置、数量和尺寸做原则性规定;对不能或确无必要开设检查孔,由设计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不作强制性规定。

第3.19条信号孔大小无规定。

第3.20条明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结构;设计应考虑疲劳载荷的影响;废除“同步的报警功能”。

第3.24条规定的泄漏试验,泄漏试验除含气密性试验外,还含氨捡漏、卤素捡漏、氦捡漏。

对带有超压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如需做气密性试验,设计应给出该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第4.1.1条:

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取消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4.1.1条:

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4.1.4.1条:

制造商应向用户至少提供:

竣工图;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复印件。

设计文件:

包括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或应力分析报告、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III类压力容器)。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有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封头、锻件的制造商应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4.1.5条:

内容增加。

附录C

第4.2.1条:

规定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焊接工艺评定范围:

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的表面堆焊。

增加:

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补焊、焊缝返修的焊缝。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W)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应经制造单位的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存入技术档案,直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至少保存5年。

第4.2.2条规定焊工应取合格证后,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

焊工按WPS施焊,并作好施焊记录。

焊工应在焊缝附近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4.2.4条规定焊接返修应做返修焊接工艺评定;如在热处理后进行返修,应根据补焊深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返修部位应当按照原要求经过检测合格。

从节能考虑减少需要做产品焊接试板的条件。

第4.3.1条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条件:

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材料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大于或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需经热处理改善或者恢复材料力学性能的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图样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压力容器。

取消以批代台的规定;

取消第79条。

有关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样的试验项目、合格标准按在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

每台压力容器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数量由制造单位根据压力容器的材料、厚度、结构与焊接工艺,按照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确定。

第4.4.1条壳体和封头的外观与尺寸取消筒体的直线度、棱角度、同一断面的最大最小直径差。

第4.4.2条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

其中对角焊缝的外形应当凹形圆滑过渡;对疲劳分析设计的容器,纵环焊缝的余高要磨成与母材一样平;对焊缝的咬边及其他表面质量按相关标准。

第4.5.3.1条:

其中对超声检测给出三种方法:

衍射时差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取消了壁厚小于等于38mm时,其对接接头应用射线检测的限制;管座角焊缝、管子管板焊接接头、异种钢焊接接头、具有再热裂纹倾向或延迟裂纹倾向的焊接接头应当进行表面检测。

第4.5.3.2.2条规定100%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的第III类压力容器;按照分析设计标准制造的压力容器;采用气压试验或气液组合压力试验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系数取1.0的压力容器以及使用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低合金属钢制压力容器,厚度大于20mm时,还需用另种检测方法进行局部;设计图样和本规程要求。

第4.5.3.2.3条其中规定其中若在检测部位发现超标缺陷时,则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各进行不少于250mm的补充检测。

第4.6条规定按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进行。

取消原有的刚性规定。

第4.7.1条耐压试验分为液压试验、气压试验、气液组合压力试验三种。

第4.7.6.2条其中规定对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用水无氯离子含量要求;耐压试验保压足够时间,试验温度应比容器器壁金属无延性转变温度高30℃。

气液组合压力试验用于因承重等原因无法注满液体的压力容器,可根据承重能力先注入部分液体再注入气体,进行气液组合压力试验。

试验压力同气压试验。

第4.8条泄漏试验泄漏试验包含气密性试验、氨捡漏试验、卤素捡漏试验、氦捡漏试验。

第4.10条胀接无规定拉脱力的具体要求。

第7.4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属增加条款)。

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第7.5条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取消了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第7.8.1条应用条件。

第7.8.2条RBI的实施。

第7.8.3条检验周期。

第8.3.2条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本人注:

即开启压力);取消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

第8.4.1压力表的选用其中规定设计压力小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6级(本人注:

原为1.5级,现因标准修改而致)

第8.5条其中规定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压力容器用液位计进行1.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压力容器的的液位计进行1.2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第9.2条本规程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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