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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随车辆使用的证件应随驾驶人员自行保管,严禁将证件留置在车内。

3.8任何个人均无权私自复制车辆钥匙。

3.9车辆停置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对车辆采取防盗措施后方能停放,禁止乱停乱放,扰乱公共秩序。

3.10凡用大、小货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必须向当地交警部门申报才能使用。

3.11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全体员工,特别是各部门责任人员,应该对违反本条例的管理行为进行反映、监督,遇到可能危害,或发生对人员、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应对驾车人员进行指正,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制止其继续作业的同时,并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

四、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

4.0公司各级用车单位,对机动车辆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必须进行造册登记,并随附其有效证照复印件。

4.1驾驶车辆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作业,禁止无证和安排无证人员驾车作业。

4.2招聘车辆驾驶人员应履行如下手续:

4.2.1应聘的驾驶人员应持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并具有两年以上驾车经历,同时经公司主管交通安全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内部考核合格(包括现行交通法规路考),凭“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招聘司机合格证”,经一个月试用合格,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聘手续。

4.2.2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现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公民及公司财产的安全,对个人违法违规、违反制度等行为负责,并依照公司现行制度接受处罚。

4.2.3禁止驾驶人员私自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本单位车管责任部门领导同意,持有相应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持证的专职交通安全员除外)。

4.2.4驾驶人员在车辆停放时(包括夜间停放和临时停放)应采取防盗措施,停置期严禁将车辆有效证件存放在驾驶室。

4.2.5禁止驾驶人员驾驶与本人所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4.2.6禁止驾驶人员假公济私、绕道办私事,有偿顺途搭乘乘客或装载物品和私自驾车外出。

4.2.7驾驶人员应切实做好行车“三检”工作(即出车前、途中、收车时),确保车容整洁、车况完好,发现故障或缺陷,应及时处理或向车管责任人报告处理,确保车辆无漏油、漏水、漏气、机械制动良好,存在故障的车辆不上路。

4.2.8驾驶人员不能带病驾车,身体状况不适宜驾车要求时(以医生开具的疾病证明为准),有权拒绝驾车,任何人无权强迫其带病驾车或作业。

4.2.9严格禁止酒后驾车和疲劳作业。

4.2.10当车上乘员超过车辆核定人员时,驾车人必须拒绝开车。

五、监督、检查、实施责任

5.0车辆资产所有单位的机车责任管理部门,对车辆台帐的建立完善,包括“机动车辆调配一览表”、对特种车辆说明书、检测资料等,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责任。

5.1负责办理招聘驾驶人员招聘手续的相关经办人员,负有严格按照本条例4.2.1条款招聘人员的责任。

5.2各级使用车辆单位机车责任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使用/维修登记表”,完善车辆管理程序和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负有监督、检查实施的管理责任。

5.3各级专(兼)职交通安全员,负有组织本单位司机每月一次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实施责任,并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保险、索赔业务,以及对职业司机违章行为的统计工作。

5.4各单位主管机动车辆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及其工会、人事和监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责任。

5.5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人员负有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以及调查车辆事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处理违例问题的责任。

5.6公司/分公司分管交通安全负责人及其专职交通安全主办,在同级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办理车辆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审核同级驾车人员的年度奖励手续,并负有公正、公平、公开处置的责任。

5.7公司/分公司的专职交通安全主办,负责对公安机关开具的违章罚款通知单的登记,月度统计和及时传达公安部门开展车辆安全工作精神之责任。

六、事故的报告、处理

6.0凡在工作区域范围内(包括往返途中,以下相同)发生道路交通和非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在向肇事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公司/分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含有责和无责事故)。

其中一次伤、亡的:

——轻伤二人以下有损事故,必须在24小时以内上报。

——轻伤三人以上的,估计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

——重伤一人以上的,估计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

——死亡一人以上二人以下的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

——死亡三人以上的群死群伤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立即报告。

在施工作业场地发生的场内车辆事故,必须按6.0条款逐级上报,在取得公司/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同意后,方能采取二次上报程序。

6.1凡发生重伤二人、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公司/分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及其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协助或主持事故调查工作。

会同公司/分公司人事、工会、机材、监察等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6.2凡发生重大车辆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候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破坏事故现场。

七、处罚

7.0凡发生车辆安全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理:

7.1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的(含车辆被盗事故):

——因驾车人员过错,发生无伤无损的违例行为,如超速、超载、违规变道等,受到公安部门经济或行政处罚的,概由驾车人员自行负责,在其受行政、刑事拘留处置期间停发工资。

——凡发生有损或伤人的有责事故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该项投保理赔金额比例计算应占的保险费,由驾车人负责支付外,还要按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总额(保险公司赔付前)计算一次性向公司作经济赔偿,其中:

负全部责任者一次性赔偿4%、主要责任者一次性赔偿3%、同等责任者一次性赔偿2%、次要责任者一次性赔偿1%。

——非公务用车发生有损或伤人的有责事故,驾车人按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总额(保险公司赔付前)一次性向公司作15%经济赔偿。

——酒后驾车或无证驾车发生有损或伤人的有责事故,除按公安部门的处罚外,驾车人按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总额(保险公司赔付前)一次性向公司作30%经济赔偿,并给予除名处理。

将车交给无证人员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停职处理,如该车发生有损或伤人的有责事故,则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总额(保险公司赔付前)计算一次性向公司作15%经济赔偿。

7.2凡违反本条例第三、四条款内容,经检查发现教育拒不整改,甚至给公司/分公司/施工项目部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下浮其当月工资30~50%处理,属聘用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7.3凡因监督、检查、实施不力、不作为等行为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款内容,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监督检查不力和不作为之责任,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可以给予下浮其当月工资10~30%处理,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凡违反本条例第六款内容,对事故瞒报或不按6.0程序要求报告的,每次对当事人下浮其当月工资10%,涉及部门负责人、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每次给予下浮其当月工资20%。

7.5对无能力一次交付赔偿金的当事人,长大公司职工按照其个人月工资的20%逐月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属临时聘用人员,由承包单位负责向长大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应在承包合同中载明)。

受下浮工资处罚的人员,扣除下浮部分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时,则分月扣除。

7.6对任何人或单位的处罚,必须经部门分管以上领导签具处罚通知单方能有效。

7.7一次性赔偿金或下浮工资,由处罚单位的责任部门人员,在当事人工资中按被一次性赔偿金或下浮工资确认的扣罚金额,由同级财务逐月在其工资中扣罚,统计后,当月移送同级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统一计存,并作为当年安全活动或奖励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移作它用。

7.8凡动用7.7条款的款项,用于安全活动或年度安全奖励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各单位主管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方能使用。

7.9一次性处罚处理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凡发生利用工作职权便利而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一次性下浮其当月工资20%处理外,同时按本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

八、奖励

8.0职业司机在当年内,未受到公安机关违章罚款和未发生有损失交通事故者(有损无责事故除外),由用车单位给予汽车驾驶员奖励1000元/人/年。

8.1其他机动车辆驾驶员一年(年度工作累计180个台班以上)未发生有损失事故的,由使用单位给予司机奖励500元/人/年。

8.2车辆使用单位当年未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及年度单车事故损失累计3500元以下的,给予单位主管交通安全领导及其部门分管领导、专职交通安全员奖励一个月岗位、效益工资(以当年十二月份工资为准,但不能同时享受公司年度责任合同奖励)。

8.3对上述奖励人员工作不满一年者,可按实际工作月份计提奖金。

8.4奖励时限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各级车辆管理责任部门造册,送同级安全责任部门审核,由安全主管部门报本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章下发本年度奖励名单文件,呈同级人事部门统一造表发放。

8.5奖励资金由车辆使用单位发放,在当年工资总额中核销。

九、特别要约

对各级用车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不履行本条例处罚、奖励之条款的,给用车单位党、政一把手各下浮其当年十二月工资的30~50%,并由下一级单位责任部门负责人造册,报上一级单位车管责任部门审核(即:

按第八条款操作程序办理),奖励金由上一级单位代付后列支违规单位负责支付。

十、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10.1机动车辆司机必须是本公司持有效驾驶证的员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10.2驾驶车辆时必须证照齐全,行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或违规超车、冲卡、冲红灯,严禁无证开车或酒后开车。

否则由司机负全责。

10.3司机要牢固树立为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凡是有驾驶证的干部、员工都要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

10.4车辆启动前要注意周边环境,禁止盲目开动;

车辆涉水、上、下坡、通过泥泞路面和过闹市区时,应减速慢行,确保交通安全。

10.5车辆不外出,应停靠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

车辆外出时,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车,严禁乱停乱放,否则,被交警拖车或是车辆丢失,司机应负全责,有关费用自负。

10.6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冷静、认真对待,不隐瞒,不护短,不逃避;

有人员受伤时应首先抢救伤员,并立即打电话报交警处理,同时如实向单位主管部门及车管员汇报情况,等候调查处理。

10.7司机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若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前者负责。

任何人不准私自配制车匙。

十一、机动车辆维护管理

11.1车辆驾驶员应认真做好所开车辆的日常维护,出车前应检查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箱等,车辆出现问题要及时检修,排除故障,防止车辆带病运行。

要按车辆保养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填写《机车行驶记录表》,每月汇总、统计后交设备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11.2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原则上要到公司指定的定点维修站维修,到其它维修站维修应经车管人员同意,车辆外出途中出故障可就近维修,但需知会车管人员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车辆的维修及零配件的购买程序:

申请——鉴定——审核——批准——维修——(购买零配件)——验收——审查——报销。

即:

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或购买零配件时,首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由车管部门安排有关人员检查、鉴定,由设备部审核情况属实,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送维修站维修或购买零配件。

车管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定价的监督,维修或购买零配件要选择质量高、信誉好、价格合理的单位,维修后,需经车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验收,填写设备维修记录表,维修或购买零配件的发票报销程序参照本规定第3.5条。

十二、机动车辆环保管理

12.1司机要爱护车辆,出车前和收车后要清洗车辆,搞好车内卫生,必要时要进行消毒,保持车辆卫生、车容整洁形象。

12.2防止车辆漏油、漏水、漏气,一旦发现,应立即检修,排除渗漏,同时对被污染的环境做好清洁工作。

12.3洗车后的污水、修车时清洗机件的废油、废渣、废布和棉纱等,要按《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倒洒、丢弃等造成环境污染。

12.4要定期到机动车辆检测站或维修站检测车辆废气排放量,确保车辆废气排放量符合城市环保标准。

十三、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长大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十四、相关记录

14.1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派车单

14.2--------------------------车辆调配情况一览表

14.3---------------------------------------车辆使用/维保情况登记表

14.4---------------------------------------车辆及司机管理处罚通知单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机动车辆使用/维保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序号

车辆

名称

型号

车牌号

初起使

用时间

调入时间

计划使

资产拥有单位

调出

时间

填报人

签名

备注:

1、初起使用时间指调来项目部时间。

2、资产拥有单位指该车辆的产权拥有单位或个人租赁。

3、本登记表登记方位指所有投入到项目部使用的车辆。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机动车辆调配情况一览表

填报部门:

车辆名称

购置时间

调入单位

调度时间

经办人

备注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派车单

负责用车部门及人员:

年月日

用车事由

随车人数

前往地点和时间

使用车辆号牌

驾车司机(签名)

批准用车部门领导(签名)

车辆调度(签名):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处罚通知单

执罚单位

受罚单位

违反条例主要根据和处理意见:

填报人:

罚款数额:

万千百拾元

受罚责任人:

交款计划:

执罚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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