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申报科研承诺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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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签名:
年月日
附件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创造良好科研环境,强化科研道德规范意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全体在学研究生、留学生,包括与其它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和短期实习的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弘扬追求真理、勇于创新、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坚决抵制科研不端行为,切实发挥科研生力军的作用。
第四条
研究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遵守科研活动中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范,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参与科研项目
第五条研究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应当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不得只挂名而不参加研究工作。
项目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应当在项目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研究生为项目申请书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应当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和科研能力。
不得杜撰、伪造个人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个人已有成果,不得占有、剽窃他人成果。
第七条应当遵守有关项目限报数量的规定。
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时,应当合理分配并确保每一个项目所需时间,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科研工作质量。
第八条应当保证项目组成员的知情权。
项目申请人及参与人应当在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上亲笔签名。
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列为项目组成员,XX不得代他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
第九条申请科研项目应当考虑项目的创新性。
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和科研资源浪费,不得以同样或近似的内容重复申报同一级别、不同立项主体的项目;
不得用已获得高级别立项的内容重复申报低级别项目;
除培育或预研项目外,不得用已获得低级别立项的内容重复申报高级别项目。
第三章实验样品与材料的获取、保存与使用
第十条应当保证实验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须根据实验要求和相关样品采集管理规定,制定严格的采样方案,做好取样操作和记录工作,确保实验样品典型、完整、可追溯。
第十一条应当妥善保存和使用实验样品、试剂耗材以及专业设备。
所有样品、仪器和材料须在导师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领取和使用。
遵守实验室危险品使用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二条应当做好实验样品和材料的处理工作。
实验完成后,须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处置方法,对实验样品和材料进行处理,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工作。
不得蓄意损坏、灭失他人的实验样品、材料及设备或改变其状态来延缓他人的实验进度,干扰他人的科研活动。
第四章科研数据的获取、保存与使用
第十四条应当保证科研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严禁编造、篡改原始数据。
不得只发表科研数据的有利结果,隐匿其不利结果。
不得选择、调整数据而不予以如实说明。
第十五条应当保持科研数据的完整性。
科研过程和实验数据均应当在实验过程中连续记录在带页码的实验记录本上,不得涂改实验数据,不得销毁实验记录中的任何部分。
第十六条应当保证科研数据的安全性。
严格遵守本学科领域或行业、院所及实验室的规定,对实验数据和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备份,保证其安全性,防止数据出现损毁、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应当保证科研数据涉及者的合法权益。
收集和使用人类受试者可辨别的私人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收集和使用其它专有信息和受版权保护信息时,应当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第十八条应当遵守培养单位对科研数据的使用规定或学术界的惯例。
在离开培养单位时,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带走或公开有关科研数据。
第十九条应当遵守科研数据保密的法律和规范。
涉密数据应当按涉密信息管理的法规要求妥善保存,防止出现泄密事件;
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它目的,或把数据转交、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参加涉密课题须作出并遵守保密承诺。
第二十条在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和机密数据的前提下,应当提倡实验数据的共享。
第五章科研文本的撰写
第二十一条科研文本的题目、摘要、关键词要实事求是,应当如实反映科研文本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信息,不得失实夸大。
第二十二条科研文本的正文应当客观表述研究的方法、条件、材料、数据和结论等内容,确保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不得夸大其科学价值和社会意义。
第二十三条科研文本应当真实记录作者研究情况,严禁抄袭、剽窃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数据、观点、结论、文本等。
严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应当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位论文的程序和要求由学生独立完成,不得把合作科研论文和项目研究报告作为个人学位论文来申请学位。
第二十五条撰写科研文本应当由研究者自主完成,不准由“第三方”代写科研文本或修改科研文本的实质性内容。
禁止买卖科研文本。
第六章科研成果的署名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奖励等)署名应当遵守完成人署名规范。
科研成果署名应当只限于对该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
对科研成果无直接贡献的人员不得署名,如有必要,可以在致谢部分体现。
第二十七条完成人署名的排序,应当根据完成人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共同商定。
所有署名完成人共同对科研成果主要观点和结论负责,第一署名人和通讯作者应当对科研成果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科研成果是研究生和导师联合署名的,须经导师本人同意,一般应当由导师担任通讯作者。
严禁未经同意擅自署导师姓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著作方式的标注应当严谨和实事求是,科研论著出版时,需准确界定并区分“著”与“编著”,“主编”与“参编”,“编译”与“译著”等不同类型,不得任意改变科研论著的著作方式。
翻译别人的作品,发表前一定要获得原作者及其原作出版机构的授权。
第三十条研究生利用培养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数据,使用和发表时须将培养单位列为署名单位。
利用培养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全部或部分科研成果,在其转化、转让时要尊重培养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参考文献的标注
第三十一条引用他人观点或科研成果应当明确标注。
不得忽略、隐匿、歪曲他人的学术观点或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应当客观、规范地标注参考文献。
不得在参考文献中列入没有参考、引用或与本研究不相关的文献,也不得为增加文献被引次数,不适当地自引或他引。
第三十三条应当尽量引用原始文献,确需转引时,应当如实标注。
第三十四条引用未正式出版、发表或公开的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以及统计分析、私人通信等文献资料,应当征得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同意,并予以明确标注。
第八章科研论著的投稿与发表
第三十五条应当如实陈述科研项目的资助信息。
接受资助的科研项目,在科研论著发表时,应当注明该科研项目的资助来源(资助单位禁止注明的情况除外)。
不得伪造项目资助信息。
第三十六条科研论著投稿前,应当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导师和审批人许可,不得擅自投稿。
不得伪造导师、专家和负责人的推荐信、评审意见及签名。
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接收函。
第三十七条应当遵守学术界公认的投稿规范。
不得违反规范将同一科研论著提交给不同的出版单位发表;
不得出于追求论文数量的目的,把一个完整的科研成果拆分后分别发表;
除综述类文章外,不得将已发表的多篇论文中的相关数据、图表拼凑组合,另文发表。
第三十八条科研论文一般应当在具有同行评审程序的学术期刊或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学术会议上报告和发表,论文预印本可在专业学术网站上发布,但不得为考虑优先权和新闻效应以非学术方式抢先发布。
第三十九条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不得刻意夸大项目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实际价值。
科研成果对于公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或其误用、滥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须对其进行认真评估,慎重发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成果,其发表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大连化物所科技论文发表前审查规定
为规范科技论文发表管理,提高科技论文质量,切实加强对科技论文发表前的审查,确保投稿的科技论文不存在违背科研活动道德的行为,根据中国科学院《科研活动道德规范读本》的主要原则,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着提倡学术民主、文责自负的原则,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人,对论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论文其他作者对自身参加论文工作的真实性负责;
论文作者所在的研究组组长对论文中所涉及数据的可追溯性负责。
2.科技论文发表前需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所有论文作者知情;
所有论文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
没有忽略有关工作贡献者的著作权;
通讯作者恰当,并能对研究内容知识产权负责;
论文中所有数据真实可靠,并且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论文中所有数据经过核查,并保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
没有将研究工作拆分投稿,片面追求论文数量的现象;
没有一稿多投;
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没有涉及版权问题;
没有刻意漏引关键文献;
论文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不涉及有关伦理问题。
3.科技论文成稿后应由第一作者负责将论文中所涉及到的数据的原始出处以列表形式列出,并附在论文后备查;
通讯作者应对论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签署在论文发表审查表上;
论文其他作者应在审查表上签字,以确定本人参与论文工作;
研究组组长对论文数据的可追溯性进行审查,审查结论签署在论文发表审查表上,审查表由研究组组长保存,论文发表后随抽印本一并归档;
按照上述事项和要求审查通过的论文方可投稿。
4.论文发表前的审查工作由研究组负责,所相关部门将在年底考评和数据核查等专项工作中对研究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本规定解释权在所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
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180天;
二、严重警告,240天;
三、记过,30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
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所或学生处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批准;
三、涉及不同研究所、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四、各院系及集中教学校区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
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或不实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
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八、参与聚众赌博的;
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过失造成国科大或研究所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
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XX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根据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学生:
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
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酗酒滋事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调查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三十一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及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