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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量化考核办法.doc

2011年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量化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规范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提升社会各界和公民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对两所实行量化管理。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周永康同志提出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法律服务者、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的“五者”要求,进一步强化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逐步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促进我县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管理(100分)

1、法律服务机构应统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2、法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统一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承办法律事务,并建立业务登记簿,进行分类登记,编号管理。

3、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质量评查活动建立完善的质量评查机制,合格率达到100﹪,归档率达到100﹪,卷宗内容齐全,规范有序,归档后方可领取法律服务报酬。

4、办理在本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汇报制度,同意办理后,方可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除应由所全体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后,应及时上报县司法局。

5、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业务统计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于每月的25日上报县司法局。

6、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局机关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县信访局的公开接访活动,以及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等。

7、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每年至少完成一件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完成两期信息或案例分析,并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宣传活动。

(二)财务管理(100分)

1、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统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案件办结后,由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2、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年年初须向局提交本所收入分配方案,以备查验。

3、法律服务机构必须与执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

合伙制法律服务机构,应签订合伙协议。

劳动合同、合伙协议应提交司法局备案。

4、法律服务机构应将业务收费和纳税情况于每月的25号上报司法局。

(三)资质管理(50)

1、法律服务机构是经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必须保持法定的设立条件。

2、凡变更、转换、注销须经县局审核或备案。

3、法律服务机构及职业人员,要正确使用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让。

(四)队伍建设(100)

1、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和局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上级机关领导,认真贯彻上级机关和局党组作出的决定、决议,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

2、法律服务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工作。

有条件建立党支部的,应建立党支部,并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落实“三会一课”,形成党员日常性管理机制。

对有党员,无条件设立党支部的,应统一纳入局机关支部进行管理,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对无党员的法律服务机构,由局机关指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3、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及局机关组织的各种业务教育培训。

4、凡到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人员,须到县司法局备案。

法律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日常性管理,适当安排一些辅助性工作,但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法律事务。

(五)执业管理(150分)

1、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年检注册,省司法厅下发的执业许可证、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要公示上墙。

2、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及省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规范名称。

不得将注册的名称,许可他人使用。

3、法律服务机构要在法定的执业地,依法规范执业。

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场所,不得在法定的执业地以外设立业务部。

4、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是依法取得执业证,并受聘于该法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法律服务机构不得容留非法职业者,更不得为其办理法律事务提供任何便利。

5、法律服务人员要依法规范执业,不得为非法执业人员办理转承业务。

6、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义务和责任检举、控告、揭发和抵制非法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以及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日常性监管与半年检查、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举报、发现并查实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要对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进行监督。

考核工作由局机关成立考核小组,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县局根据量化打分,对法律服务机构作出综合评价。

作为年度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个人和单位,提请上级进行表彰。

凡不服县局管理的、有严重违反执业纪律、内部管理混乱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将不予年检注册,对考核低于300分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法律服务机构,县局将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年检注册

郯城县司法局

二0一一年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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