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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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企业制定目标的原则有一定的差别,但一般需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符合性原则。

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2)可行性原则。

制定的目标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上级下达指标等综合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目标;

(3)制定的目标应包括管理类目标、整改类目标和事故类目标。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方针

——管理评审的结果;

——风险评价的结果;

——以往安全生产的绩效;

——标准化系统评价的结果;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上级单位的指标。

1.1.2应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条款释义】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的方向,企业每年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要以企业最高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给全公司。

1、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一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一般在完成本年度的目标与指标考核后,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定完成后,以企业最高行政文件下发给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一般以企业年度的第1号通知下发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

1.2监测与考核

1.2.1应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条款释义】企业根据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职能,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大小,将企业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导分解到各个基层单位和部门,成为各个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为了保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完成,要针对各项目标指标,各基层单位和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1、企业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的职能,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方式,逐级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至班组和岗位;

2、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

1.2.2应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条款释义】主管部门和分解部门均应在目标和计划实现过程中,对目标进行监测检查,规定检查周期,对关键节点进行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按照制度规定的检查周期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要留下原始记录。

1.2.3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条款释义】目标的完成情况如何,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

评估后发现企业当前的状况与原先设定的目标不符合时,应对目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1、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一般为一年或半年;

2、评估、考核要全面、明确和严格,要对原先设定的所有目标进行评估考核;

3、考核评估发现目标与当前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时,要对目标进行及时的调整,制定出新的目标;

4、考核、评估以及调整的目标和实施计划要以文档进行保存。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2.1.1应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1.2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3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1.4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定期开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2.2职责

2.2.1应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2.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2.3应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2.4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2.2.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2.6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2.7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3.1.1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

3.1.2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1.3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2相关保险

3.2.1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3.2.2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3.2.3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4.1.2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4.1.3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4.1.4应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1.5应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2规章制度

4.2.1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4.2.2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4.2.3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3操作规程

4.3.1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2应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3.3编制的安全规程应完善、适用,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4评估

4.4.1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5修订

4.5.1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应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4.6.2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6.3应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

风险评价信息;

培训记录;

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检查、整改记录;

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法定检测记录;

关键设备设施档案;

应急演习信息;

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

维护和校验记录;

技术图纸等。

5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5.1.1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5.1.2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5.1.3应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5.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5.3.1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特种作业(含煤气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5.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4.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6安全文化建设

5.6.1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6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1.1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6.1.2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1.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1.4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6.1.5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

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

6.1.6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

6.1.7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1.8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6.1.9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6.1.9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

除尘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

6.1.10供上料系统原、燃料装备及运输的扬尘点,应设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

6.1.11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6.1.12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6.1.13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与消防通道。

6.1.14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6.1.15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规定。

6.1.16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不应位于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或靠近铁道;

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1.17要害部门(如轧钢的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6.1.18要害部门(如轧钢的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

6.1.19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6.1.20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1.21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6.1.22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6.1.23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6.1.24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6.1.25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6.1.26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

6.1.27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应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6.2.2应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6.2.3应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6.2.4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应及时恢复。

6.2.5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6.2.6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修作业区域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

(2)检修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时,应架设防护网;

(3)检修期间,相关的铁道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有关道岔锁闭并设置路挡。

6.2.7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应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6.2.8设备检修、清理工作,应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6.2.9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应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

当管道下方有高温物质运输经过的,必须有隔热措施。

6.2.10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

6.2.11通讯、信号和仪表:

(1)水、水蒸汽及煤气、氮气、氧气等的计量,应通过变送器,才能引入值班室。

(2)经常检查和定期校验各仪表信号和联锁信号装置,并做好记录。

(3)总调度室应设调度总机、工业电视和安装录音电话。

高炉中控室应安装录音电话。

6.2.12计算机房应安装正压通风设施;

大、中型计算机房,应设准确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

6.2.13在设有强制通风以及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场所,风机与消防设施之间,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应选用防爆或隔离火花的安全仪表。

6.2.14各机组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6.2.15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标明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

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的末端应挂牌标明介质名称。

6.2.16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6.2.17使用氮气设备,应设有粗氮、精氮含氧量极限显示和报警装置,并有紧急防爆的应急措施。

6.2.18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

6.2.19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

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6.2.20起重机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

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6.2.21起重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

吊物上不应有人,也不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6.2.22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6.2.23吊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

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

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2.24滑线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6.2.25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6.2.26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

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6.2.27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6.2.28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6.2.29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3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6.3.1应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6.3.2应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6.3.3应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6.4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烧结球团、焦化、轧钢、铁合金、水泥)

6.4.1应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

6.4.2应按规定使用、维护,定期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7.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7.1.1应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交叉作业;

(7)其他危险作业。

7.1.2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7.1.3现场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无大面积积水、积料。

7.1.4作业现场应环境整洁;

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应定点存放。

7.1.5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1.6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7.1.7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7.1.8一端闭塞或滞留易燃易爆气体、窒息性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地沟等场所,应有通风措施。

7.1.9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7.1.10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2)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作业文件的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作业活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4)生产作业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作业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7.1.11应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

(1)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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