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合同范本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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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中国建筑五局隧道公司
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五局隧道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订日期:
二○○年月日
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五局隧道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
专业分包人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鉴于中国建筑五局有限公司已中标《工程》,承包人受中国建筑五局有限公司的委托组建了中建五局项目经理部,承包人在该项目的施工和缺陷修复期间代表中国建筑五局有限公司行使总包方的权力和承担履行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为实施完成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分包人完全无条件接受并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分包承包范围:
1.4分包工作内容:
第2条工期
本合同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第3条质量标准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第4条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4.1本合同;
4.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4.3分包人的报价书;
4.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4.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4.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5条承包方式及专业报酬:
5.1本分包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5.2本工程的专业报酬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全部完成第1.4条提供分包专业内容后,按下列综合单价计价:
(1)
(2)
5.3以上价格均已包括了:
(1)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安装、检测(自检和验收)、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指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专业分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险)、税金、《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税金以及个人所得税(1%)》、当地规费、劳动保险、安全、文明施工、分包人利润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如物价(人工、材料、机械)涨落的风险等。
(2)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的全部费用已被计入本合同价格。
(4)分包人对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工作所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内,不予另行结算与支付。
5.4对于分包工程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分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5.5本合同价格在任何情况下不作任何调整。
5.6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第6条专业报酬的支付:
6.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6.2以转帐方式支付。
6.3专业报酬的中间支付:
每月日前,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一式份,经承包人相关部门及项目经理签字后做为付款的依据;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审定当月完成工程量的%的工程进度款(前提是业主已向承包人支付了本月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业主将工程款拨付给承包人专用帐户后天内。
总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分包工程总额的%。
6.4专业报酬的最终支付:
分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完工并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及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天内,将《专业分包工程结算报告》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在(28)天内审理完毕。
工程尾款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且分包人出具了已足额支付了劳务人员报酬及材料、设备款的可靠凭据后天(月)内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及各项罚款后全部付清。
6.5由于业主延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做相应顺延,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额外增加费用补助、索要工程款利息或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6.6税费:
承包人每次支付给分包人工程款后,分包人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所得税由承包人代扣代缴。
第7条工程量的确认
7.1本工程暂估工程量:
。
7.2每月月底,承包人会同分包人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对分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计量,工程数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工程量不能超过图纸设计工程量。
7.3对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7.4如业主(发包方)强行从分包人的分包工程中进行分割部分工程或对分包人所承担的工程进行调整(删减),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对所减少工程内容的项目进行价格调整,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或提出无理要求。
第8条设计文件及总包合同
8.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套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复印件)。
分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分包人自负。
8.2分包人不得直接接收业主和设计单位下发的施工文件。
否则,承包人有权追究分包人的责任。
8.3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复印件。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第9条双方机构及代表
9.1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
中国建筑五局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现场代表:
9.2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
分包人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
分包人现场代表:
为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分包人不得更换现场负责人。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时,分包人必须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9.3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第10条工程承包人职责
10.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分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时间为:
年 月 日;
10.3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时间为:
年月日。
10.4向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10.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6依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施工规范及标准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进行教育、检查、监督、指导,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10.7承包人有权按照其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对分包人施工作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约、成本、劳资等方面的检查及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罚;对分包人达不到合同约定或合同要求,承包人在第二次警告后仍无改进,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人员整改,其费用由专业分包人负责。
10.8承包人有权对专业分包人的财务实行监督,审查分包人财务账目,制止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和资金外流、以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
10.9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
10.10其它:
第11条工程分包人职责
11.1分包人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合法经营。
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服从承包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财务监督,遵守和执行承包人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11.2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天内进行评审,经包人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11.3负责工程从施工准备到工程竣工(工程完工、料尽,场地清)的全部施工组织实施工作,按承包人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及当地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法规、质量评定标准等精心组织施工和操作,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
11.4每个月日前定期向承包人报送月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和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11.5负责分包工程的测量、试验工作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11.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1.7分包人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如果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8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方(业主)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方或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方(业主)或监理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方(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9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规范用工手续,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分包人每月必须向承包人提供实际使用农民工的花名册和已发的劳务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表。
在合同实施期间分包人所聘人员的薪酬、保险、工伤、安全、社保等方面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负责。
11.10分包人进入承包人施工区域的生产作业人员,应出具作业人员身份证件、特殊工种操作证件等有效证件。
分包人必须对自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报承包人备案。
11.11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承包人关于CI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坚持现场文明施工,维护中建的企业形象。
11.12分包人在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必须严格执行承包人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自觉接受承包人的检查、监督,对未达到文件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文件要求,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1.13分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对项目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培训及交底,并定期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及特种作业的防护用品,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11.14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的名义从事赊借、租赁材料、机械和贷款、担保、及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经济活动,如发生上述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如分包人需以承包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呈报,严格按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承担经济合同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1.15分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主要经济合同须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委派代表有权监督分包方履行,如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可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并且不承担其支付的准确性。
11.16其它:
第12条进度计划
12.1分包人在每个月的日前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份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收到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分包人,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分包人的报告,分包人可据此施工并以此做为下个月的工程进度控制表。
12.2由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分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报承包人备案。
第13条暂停施工
13.1在确有必要时,承包人可书面要求分包方暂停施工,并在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3.2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停止施工时,要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3.3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书面复工通知后,要立即复工。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发包人(业主)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不可抗力;
(3)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4)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5)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承包人责任(如因业主原因未能及时提供的除外)。
(6)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如属分包人自行采购,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7)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如因业主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给承包人的除外)。
14.2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
(2)本合同规定的工期,除因国家计划的重大调整,设计有重大变更,并经业主批准项目总工期可以顺延调整外,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对局部工期的影响,分包人均应在确保总工期和工程衔接的前提下,进行调剂安排,不得拖延。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分包人应会同承包人严格进行自检。
15.2自检合格后,由承包人按照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证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分包人整改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分包人未按规定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现场进行检查的项目,均需重做检查,分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技术责任。
15.4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16条变更设计
16.1监理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监理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天内通知分包人;
16.2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分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16.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天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6.4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第17条材料、设备供应的要求
17.1业主供应的材料:
(1)本工程所需的部分材料由业主指定厂家供应,承包人负责联系,分包人负责该部分材料的运输、保管和使用,如分包人发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或无产品出厂合格证及产品检验资料等)可以拒绝签收和使用,并书面呈报承包人。
如分包人擅自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三无产品”所引起的一切质量事故均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承包人统供材料的款项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定期结算,其材料款在分包人的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7.2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达到设计和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同时必须编制材料采购计划书面报承包人批准备案,并向承包人提供该产品合格证明及及经法宝检测机构提供的检验资料,经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
禁止使用“三无产品”,对于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有权否决。
(2)由于分包人原因需代用材料,要报承包人批准,发生差价由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凡违反承包人制定的关于材料、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加以制止,分包人必须及时改正,直至合格为止。
(4)为确保工程顺利进展,分包人必须按材料采购合同规定验货后及时支付货款,承包人对分包人合同货款的支付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分包人拖延付款的,承包人督促分包人及时付款,拒不付款的,由承包人代为支付,并在分包人的工程款中相应扣除且不负责支付的准确性。
第18条竣工验收及结算
18.1竣工验收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进行,分包人会同承包人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移交竣工文件,同时对拟验收项目的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场面卫生、整洁。
(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向承包人在年月日前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份
(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日内通知分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业主)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发包人(业主)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业主)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18.2竣工结算
(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5)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发包方(业主)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除外)。
第19条工程分包与转包
19.1除18.2和18.3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9.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9.3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20条环境保护
20.1分包人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承包人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变更,分包人应先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日内答复,承包人逾期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即可进行施工。
分包人如未通知承包方变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分包人承担。
20.2分人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旦发生,其后果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1条质量管理
21.1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21.2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同时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杜绝质量特大、重大、一般事故的发生。
21.3分包人必须认真履行承包人制订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随时接受和配合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并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21.4分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到。
21.5质量保证金
历次验工计价后,承包人扣留分包人工程款总额的%作为质量保证金,专业分包人承担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如未发生质量缺陷且业主退还保留金到承包人专用帐户天内返还给分包人。
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业主扣留保留金,则承包人作相应扣留。
21.6质量缺陷及相应的经济责任
凡不符合国家和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本合同对工程质量要求的行为均成为质量缺陷。
分包人负责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并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其费用由下述责任方承担。
(1)分包人未按国家或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分包人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分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分包人发生的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3)因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分包人采购或验收的,由分包人承担经济责任;属其它方采购供应的,由其它责任方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21.6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分包人后,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缺陷修复,直至达到验收和规范要求。
如分包人明确拒绝进行缺陷修复或在承包人规定期限内未明确答复,承包人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分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索赔。
第22条安全施工管理
22.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2.2分包人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
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
电工、焊工、锅炉工、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且分包人应将此类人员呈报承包人备案。
(附身份证、经年审合格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22.3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393]号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桩基安全技术规范(JGJ94—9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30—2002)》、《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法律法规,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加强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