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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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准

JT/T198—2004代替JT/T198-1995,JT/T199-1995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Dividingandratingrequirementsfortechnicalclassificationofcommercialvehicle

 

 

2004-03-17发布200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对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中营运车辆相应内容的修订。

本标准与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相对照的主要区别是:

——修订后的标准将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两项标准的内容合并。

合并后的标准名称为《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代替JT/T198—1995和JT/T199—1995。

——删去了JT/T198—1995中第3章术语。

——“评定规则”中,取消了汽车使用年限的规定。

取消了关键项、一般项及项次合格率的规定。

——检测方法引用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评定技术要求参照了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标准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删去了原标准中“标准的实施监督”一章。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吉林大学交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天佑谢素华任有许洪国李显生。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T/T198—1995;

——JT/T199—1995。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18566            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

   QC/T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

3评定内容

   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4评定规则

4.1评定原则

4.1.1营运车辆应达到GB18565规定的要求。

4.1.2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

4.1.3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

4.2等级划分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1一级:

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2二级:

表1中5.1.2、5.1.9和5.4.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1.1、5.1.3、5.2.1、5.3.1、5.4.4、5.5.2、5.7和5.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3三级:

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5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表1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5.1

整车装备与外观

5.1.1

整车装备与标识

(1)整车装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以内测量)高度差不大于2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2/1000;

(2)GB18565-2001的11.1.2和11.1.3

GB18565-2001的11.1

 

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5/1000。

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5.1.2

车架、车身、驾驶室

(1)GB18565-11.8.1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11.8.2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身与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

11.8.4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11.8.5驾驶室和乘客舱所有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11.8.7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

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表面无锈迹、无脱掉漆

GB18565-2001的11.8.1、11.8.2、11.8.4、11.8.5和11.8.7

5.1.3

车门、车窗

(1)GB1856511.8.6.1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锁止可靠,玻璃升降器应完好

(2)玻璃应完好无损

(1)GB18565-2001的11.8.6.1

(2)玻璃不得缺损

5.1.4

驾乘座椅

GB1856511.8.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

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合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

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11.8.10车长大于6m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1200mm。

5.1.5

卧铺

GB1856511.8.12卧铺客车的卧铺应采用"1+1"或"1+1+1"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间距应不小于350mm。

5.1.6

行李架(舱)

GB1856511.8.11中级、中级以上车长大于或等于9m的营运客车和卧铺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行李舱。

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其顶架载荷按每个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5.1.7

安全出口、安全带

GB1856511.8.9安全出口

11.8.9.1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

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

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

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

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1.8.9.2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

a)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1250mm,净宽不得小于550mm;

b)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设有开启报警装置;

c)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d)车内外应设应急开门把手,车外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800mm;

e)关闭时应能锁止;

f)在安全门或安全窗处应有醒目的红色标志和操纵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

11.8.9.3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a)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应不小于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400mm×600mm的椭圆;车辆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积应不小于4×105mm2,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的矩形;

b)安全窗应易于向外推开或用手锤击破玻璃,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专用工具。

11.11.1汽车安全带

11.11.1.1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位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

安全带应有认证标志。

11.11.1.2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1.11.1.3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5.1.8

车厢、地板、护轮板(挡泥板)

GB18565-2001的11.8.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

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合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

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11.8.15轿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5.1.9

车轮、轮胎

微型车辆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5mm,其余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2.5mm

GB18565-2001的11.9.1

5.1.10

悬架装置

GB18565-2001的11.9.2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11.9.3减振器应齐全有效。

11.9.5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5.1.11

传动系、车桥

GB18565-2001的11.8.4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11.10传动系

11.10.1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1.10.2离合器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

11.10.3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1.10.4变速器和分动器,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倒档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动跳档现象,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

运行中无异响。

11.10.5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

 

11.10.6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5.1.12

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

GB18565-2001的7.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

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5.1.13

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

GB18565-2001的6.1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

6.2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6.9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

6.13.2.2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

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6.13.2.3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

5.1.14

螺栓、螺母紧固

GB18565-2001的11.9.1.8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11.9.1.8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5.1.15

灯光数量、光色、位置

GB18565-2001的8.4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8.5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

8.6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箱外侧应小于150mm。

8.7车辆应装置后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装有侧回复反射器。

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8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

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

 

8.9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8.10空载高为3m以上的车辆应安装示廓灯。

8.11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

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

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

车辆(挂车除外)可以选装前雾灯。

8.12车辆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

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8.13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

铰接式车辆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

5.1.16

信号装置与仪表

GB18565-2001的8.14车辆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8.15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

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仪表并不得眩目。

8.16各种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

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17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18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30m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和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距20m能看清牌照号码。

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19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分线路保险完善的客车除外。

8.20车速里程表、水温表、机油压力表、电流表、燃油表、气压表等各种仪表和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

5.1.17

漏气、漏油、漏水、漏电

GB18565-2001的10.2连接件密封性

汽车上各连接件无漏油、渗水和漏气现象。

8.21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

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

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设绝缘套管。

 

续表1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5.1.18

底盘异响

GB18565-2001的11.6.2车辆运行当中底盘应无异响。

5.1.19

发动机异响

GB18565-2001的11.6.1发动机运转应无异响,运转和加速时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5.1.20

润滑

GB18565-2001的11.7.1各部润滑良好,发动机机油压力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11.7.3变速箱、后桥等总成和部件的润滑油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规定。

5.1.21

灭火器

GB18565-2001的11.11.12营运车辆应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5.1.22

车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

GB18565-2001的11.11.2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1.11.2.1车辆(挂车除外)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

轿车和客车驾驶室内应设置一面内后视镜。

11.11.2.2车辆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

前下视镜应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

11.11.2.3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1.11.2.4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00m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5.1.23

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GB18565-2001的11.11.9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11.11.9.1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两侧必须装备侧面防护装置,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汽车和挂车除外。

11.11.9.2除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汽车及挂车,空载状态下其车身或无车身底盘总成的后端离地间隙大于700mm时,必须装备能有效防止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从车辆后下方嵌入的防护装置。

11.11.9

5.2

动力性

 

5.2.1

驱动轮输出功率

GB/T18276-2000表1中额定值的要求

GB/T18276-2000表1中允许值的要求

5.2.2

滑行性能

5.3

燃料经济性

 

5.3.1

等速百公里油耗

不大于该车型制造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油耗的103%

GB/T18565

5.4

制动性

 

5.4.1

制动力

GB18565-2001的6.13.1.1和6.13.1.2

5.4.2

制动力平衡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16%,对后轴不得大于20%;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之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5%

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之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5.4.3

制动协调时间

GB18565-2001的6.13.1.4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2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

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6s。

5.4.4

车轮阻滞力

各轴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2.5%

GB18565-2001的6.13.1.5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5.4.5

驻车制动

GB18565-2001的6.13.3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限值为15%

5.5

转向操纵性

 

5.5.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GB18565-2001的7.3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

5.5.2

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为15。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为20。

GB18565-2001的7.17.1.1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

20°;

7.1.2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

30°

5.5.3

悬架特性

GB18565-2001的7.6悬架特性

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应按12.4.3规定的方法进行悬架特性检测。

7.6.1用悬架检测台按12.4.3.1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的车轮在受外界激励振动下测得的吸收率(被侧汽车共振时的最小动态车轮垂直载荷与静态车轮垂直载荷的百分比值)应不小于40%,同轴左右轮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15%。

7.6.2用平板检测台按12.4.3.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制动时测得的悬架效率应不小于45%,同轴左右轮悬架效率之差不得大于20%。

 

 

续表1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5.6

前照灯

 

5.6.1

发光强度

GB18565-2001的8.2两灯制:

15000cd;四灯制:

12000cd。

测试时,电源系统可处于充电状态。

采用四灯制的汽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5.6.2

光束照射位置

GB18565-2001的8.1.1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9H~1.0H,对其它机动车为0.8H~0.95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350mm

5.7

排放污染物控制

 

5.7.2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

M1类怠速:

CO≤0.7%;HC≤135×10-6

高怠速:

CO≤0.25%;HC≤90×10-6

NI类怠速:

CO≤0.85%;HC≤180×10-6

高怠速:

CO≤0.45%;HC≤130×10-6

GB18565-2001的9.1.1.1表4 M1类怠速:

CO≤0.8%;HC≤150×10-6

高怠速:

CO≤0.3%;HC≤100×10-6

NI类怠速:

CO≤1.0%;HC≤150×10-6

高怠速:

CO≤0.5%;HC≤150×10-6

5.7.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

Rb≤3.6

Rb≤4.7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Rb≤4.0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5.7.4

柴油车排气可见污染物

光吸收系数(m-1);2.2

光吸收系数(m-1);2.5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

3.0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装配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在用车

5.8

喇叭声级

GB18565-2001喇叭声级:

汽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用声级计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A)~115dB(A)。

5.9

车辆防雨密封性

QC/T476

5.10

车速表示值误差

车速表示值误差0—+15%

GB18565-2001的11.40—+20%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

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

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V2≤(V2/10)+4

 a.载客汽车

 b.载货汽车

 c.用于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

 d.按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其他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怠速试验。

 e.按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1.2QC/T476-1999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防雨密封性要求。

允许的限值见下表

客车类型

限值(分)

轻型客车

≥93

 

中型客车

旅游客车

≥92

团体客车

≥90

城市客车

≥88

长途客车

≥80

大型客车

旅游客车

≥90

团体客车

≥88

城市客车

≥87

长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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