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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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违章是事故的根源,只有“零违章”,才能保证“零事故”目标的实现;为有效杜绝和减少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反违章管理。
第三条创建无违章工地,实现“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第四条违章的性质分为四类:
A、作业性违章B、装置性违章C、指挥性违章D、管理性违章。
A作业性违章:
指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遵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及地铁公司、项目公司以及项目部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等;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以及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均属于违章作业。
B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地铁公司、项目公司以及分局、项目部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C指挥性违章:
指各级领导(作业队队长、值班队长、当班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D管理性违章:
是指项目部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行为标准、规程、规章制度时,常常以主管人员的经验、意愿及自身理解和需要为出发点,无意间改变或借故不执行标准、规程、规定的违章行为。
第二章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
第五条一般习惯性违章行为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不系好安全帽带以及把安全帽做其他使用等。
2、将无帽芯、帽带、变形、开裂的安全帽戴入现场等。
3、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裙子(裙裤)、拖鞋、背心、短裤、露趾凉鞋等。
4、现场施工时赤膊上岗等。
5、工作中随意穿越、移动防护栏杆、防护屏蔽等。
6、操作旋转设备、工器具时戴手套。
7、高部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等。
8、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攀爬脚手架,跨越沟道、孔洞等。
9、在脚手架、边坡底部、吊装作业区域休息等。
10、揭开沟道、孔洞盖板作业时不挂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不将盖板及时恢复原样。
11、安全网、配电箱、施工通道损坏未及时组织修补、更换。
12、作业过程中抛扔传递工具、材料、设备等。
13、仓库、工作间乱接乱拉电线,堆放易燃杂物。
14、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5、违反持证上岗规定,无证操作各类设备,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未携带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6、坐在电源箱、电焊机、电机等用电设备上休息。
17、施工作业平台不规范铺设脚手板、不规范搭设防护栏杆。
18、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或润滑转动部位等。
19、随意移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以及未按规定检查试验等。
20、安全通道或消防通道口放置物料等。
21、随意拆除电器设备接地装置等。
22、在施工现场有嬉戏、打架、斗殴等行为。
23、使用电动工具时不戴绝缘手套等。
24、使用大锤等劳动工具时戴手套等。
25、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要求。
26、在休息区以外的施工区域吸烟等。
27、其他不符合“四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28、不注意节水节电,现场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29、擅自拆卸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罩(网)。
30、使用有缺陷的工器具。
31、在工作场所存放易燃物品(汽油、柴油、煤油)等。
32、将切割机当做砂轮机使用。
33、将挖掘机当做起重机械或高空作业机械使用。
34、将角磨机当手砂轮或切割机使用。
35、使用砂轮机、角磨机不戴防护眼镜。
36、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角磨机、手砂轮等。
37、凭借栏杆、脚手架、立柱等起吊物件。
38、使用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39、使用无防护罩的角磨机、手砂轮、手持切割机等。
40、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没有经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
41、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查看孔位是否对正。
42、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43、使用泥浆泵开关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泥浆泵电源线浸在泥浆中。
44、所有带金属外壳的用电设备,没有按规定接地。
45、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不加漏电保护器或者使用失效的漏电保护器。
46、将扳手等工具当手锤使用等。
47、将正在转动的角磨机、手砂轮、手持切割机、手持钻等工器具随意放在地上。
48、修理工、钳工等使用的手锤用焊接的钢管作手锤柄。
49、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不与荷重面趋于垂直。
50、使用千斤顶,随意加长手柄。
51、千斤顶设置在不平整、松软的部位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开始使用等。
52、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安全栓前面站有其他人员,或将安全栓泄压等。
53、在顶升的过程中,未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未及时将重物垫牢。
54、千斤顶顶升重物的受力点,未选择在有足够强度的部位,或选位不合适等。
55、千斤顶顶升重物后长时间放置不管,或将千斤顶做寄存物件用。
56、千斤顶顶升高度超过限位标志线,或超过螺丝杆扣、活塞高度的3/4。
57、千斤顶螺旋螺纹或齿条磨损达20%仍在使用的。
58、链条葫芦的起重链双链拆成单链使用。
59、链条葫芦的起重超限值使用等。
60、拉动链条时,用力不均匀,或与链轮方向不一致,斜向拉动,二人以上猛拉链条;操作时站在手拉葫芦的正下方。
61、用人力以外的其他动力拉动“倒链”又名“手拉葫芦”。
62、施工现场放置、悬挂、张贴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等牌子维护不到位,有损坏或缺失等。
63、施工现场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未及时进行修复的。
64、小型设备未张贴或设置操作规程牌的。
65、未按文明施工要求,将泥水直接排入市政管道的。
第六条氧气焊接、切割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切割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2、氧、乙炔气瓶同车摆放使用或同库存放等。
3、压力气瓶在地面上滚动搬运等。
4、氧气、乙炔瓶无减震防护圈、安全帽,瓶体粘有油污等。
5、乙炔瓶使用时躺放在地等。
6、压力气瓶使用的压力表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试验;使用的压力表破损、变形等。
7、作业人员骑坐在气瓶上装卸压力表。
8、氧、乙炔表的螺母在气瓶上的拧扣数少于5扣等。
9、高温季节氧气瓶、乙炔瓶直接曝晒,未采取防晒措施或设防晒棚。
10、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或乙炔气阀门。
11、使用带油的扳手开关氧气瓶、乙炔瓶。
12、乙炔瓶使用过程中未装回火装置等。
13、氧气、乙炔瓶使用的气管颜色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乙炔用红色皮管,氧气用黑色或蓝色)等。
14、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氧、乙炔气瓶摆放距离不足5米;氧、乙炔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够10米。
)等。
15、氧、乙炔带与电焊线、电源线、钢丝绳缠绕一起等。
16、将焊枪、割枪挂在乙炔气瓶上。
17、气焊(割)时不戴气焊眼镜。
18、用氧气或乙炔气体做吹扫气源。
19、将点燃的割矩、焊矩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
20、电焊作业现场无灭火设施。
21、在压力气瓶上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等。
22、用焊把线、氧乙炔带做物料提升绳。
23、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进行焊接或切割。
24、高处进行切割作业时未挂安全带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等。
25、切割悬空的物料时,未对物料采取防坠落措施等。
26、将焊枪当做割枪进行切割作业等。
27、在使用中把焊枪、割枪嘴头与地面或钢板表面摩擦,并用此办法消除嘴头堵塞物等。
第七条焊接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电焊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2、电焊作业时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电焊工作业时无焊条回收桶或不使用回收桶。
4、拖拉焊把线时未切断电源,未清除作业面的物料等。
5、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5米;交流弧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大于3米,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大于30米。
6、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按规范要求进行接地。
7、电焊机外壳必须未设有可靠的保护接零等。
8、交流电焊机的开关柜内未装漏电保护器、二次降压装置等。
9、电焊面罩、电焊帽局部漏光、损坏或电焊作业过程中未使用焊帽等。
10、电焊机的一、二次线接线部无罩壳。
11、电焊机的一、二次接线头不使用接线鼻子。
12、电焊机二次线头裸露。
13、电焊机工作时,将工具或其他重物放在电焊机上。
14、电焊机工作时,焊机上缠绕电源线、焊把线。
15、未戴护目镜进行敲渣作业。
16、电焊机,未设有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将电焊机放在高温或潮湿的地方或电焊机未采取防雨措施等。
17、遇到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大雨时继续露天焊接作业等。
18、用非多股电线做电焊机地线。
19、焊把接头裸露、破损等。
20、电焊钳破损或握柄绝缘部分损坏等。
21、电焊把过热用水降温等。
22、用焊把线做物料提升绳等。
23、移动电焊机时,未切断电源,使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焊机等。
24、雨天进行露天电焊或在潮湿地带工作时,操作人员未采取绝缘措施就进行作业等。
25、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或与其他电气设备共用一个电源回路等。
26、多台电焊机集中使用时,采用串联接地等。
27、一台单用电焊机接用2个焊把或2台电焊机使用1根地线等。
28、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进行焊接等。
29、高空焊接时,未系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未采取防火措施,无专人监护等。
30、电焊线通过道路时,未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等。
31、在相对湿度大于90%的作业区或雨天在露天焊接作业(二氧化碳气体)。
32、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风速超过2m/s时,未采取防风措施继续施焊。
33、使用带有油锈的焊丝(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34、电焊作业现场无灭火设施等。
35、在狭小的坑道及通风不良沟槽内施焊时,未有专人监护。
36、焊工停止作业时,电焊钳夹有焊条等。
37、焊机作业结束后不切断电源等。
38、长期停用的电焊机,使用时,未用摇表检查其绝缘电阻值,接线部分有腐蚀和受潮现象等。
39、多台焊机的接地装置,应分别由接地极处引接,不得串联线和手把线都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或接地线搭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铁轨上,机壳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第八条起重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起重、司索人员无证操作。
2、起吊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3、起吊大型物件前未进行安全交底。
4、对起重设备各部件未进行检查,未形成记录等。
5、起吊作业前未对吊索吊具进行检查,未形成记录等。
6、吊钩、锁具未按规定使用或超负荷使用等。
7、在限位失灵情况下继续使用等。
8、吊勾磨损超标时继续使用等。
9、起吊作业过程中抛掷吊索具。
10、起吊物绑扎参差不齐或采用单头起吊等。
11、起吊作业过程中,一台起重设备有两人以上人员指挥;或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非司索工指挥吊装、吊运等。
12、起重作业时司索人员未穿反光衣,未使用旗语或哨语(对讲机)等。
13、起重作业时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站位不当。
14、起吊作业过程中,打电话或接听电话。
15、配重块未上锁,未配消防灭火器材等。
16、吊钩无防钢丝绳脱落的保险装置。
17、直接用吊钩起吊重物。
18、采用单根钢丝绳起吊重物等。
19、长时间使用吊索具悬挂物料等。
20、违反“十不吊”原则继续起吊作业的。
①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继续作业。
②指挥信号不明确时冒险作业。
③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冒险作业。
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冒险作业。
⑤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继续作业。
⑥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继续作业。
⑦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冒险作业。
⑧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继续作业。
⑨歪拉斜吊重物时继续作业。
⑩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继续作业。
21、未悬挂或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未安装安全警示灯等。
22、卸扣扣体和销轴发生明显变形仍在使用等。
23、卸扣螺纹严重损坏或采用其他物件代替销轴使用等。
24、卸扣扣体和销轴发生明显变形仍在使用等。
25、卡环螺纹未旋紧就起吊或螺纹太长未加垫片等。
26、钢丝绳从滑轮中脱出(跳槽)继续进行起吊作业等。
钢丝绳出现断丝、磨损、拧劲、烧损或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在使用等。
27、钢丝绳在使用中出现挤压、打结、拧劲等情况。
28、吊、捆用的钢丝绳,端部必须有打结的钢绳环,其打结扣未达到钢绳直径的15倍。
29、钢丝绳润滑不到位,有锈蚀、腐蚀、干裂等。
30、钢丝绳楔形接头处绳卡少于2个等。
31、钢丝绳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小于300mm,连接强度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32、钢丝绳绳卡间距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33、钢丝绳用绳卡连接时不能满足下表安全要求的。
安全要求
钢丝绳直径(mm)
7~16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34、钢丝绳用楔块、楔套连接部位,采用其他物料替代等。
35、起吊作业过程中,重物下站人或吊物时在人头上方经过、人员在吊物下方行走。
36、起吊时用手扶工件或钢丝绳。
37、起吊作业过程中,将吊件停在半空或吊件未就位,司机离开操作室等
38、起吊作业过程中,起吊重物尚停在空中时操作人员即将发动机熄火等。
第九条桩机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桩机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2、将桩机交予非本机操作手或无证人员进行操作。
3、桩机架设不稳或失稳继续作业。
4、桩机配电系统有漏电等故障时自行进行排除。
5、桩机无重复接地接地脱落等。
6、桩机作业过程中未对孔口进行封闭等。
7、桩机自用电焊机,从桩机控制柜内接线,无漏电保护或二次降压装置等。
8、已成孔的桩口未使用盖板进行防护或防护不到位等。
9、钻孔灌注桩浇筑混凝土前,孔口未加盖板,附近堆有重物及材料等。
10、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桩机继续作业。
第十条砂轮机违章违规行为:
1、使用砂轮机时未戴防护眼镜。
2、打磨工件时站在砂轮正面操作。
3、打磨工件时带手套操作。
4、打磨工件时在砂轮片侧面打磨。
5、砂轮片与砂轮机的型号不符。
6、砂轮片磨损到直径比法兰盘直径大10毫米时仍在使用。
7、使用有裂纹的砂轮片。
8、砂轮机架子与地面连接不牢靠。
9、砂轮机无接地线。
10、砂轮机未采取防护措施。
11、砂轮机转速未平稳就开始打磨作业。
12、用砂轮机打磨工件时用力不均等。
13、更换砂轮机片时,不使用工具,采用其他方式或外力工具敲打砂轮夹紧螺母。
14、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或将防护罩卸掉使用。
15、两人共用一台砂轮机同时操作。
16、随意扳动砂轮机上托架,托架与砂轮之间的间隙超过5mm。
17、使用砂轮机打磨笨重的物料或薄铁板以及软质材料(铝、铜等)及木质品。
18、在砂轮机上磨削较大较长的物体。
19、砂轮机无防雨棚或未采取防雨措施等。
20、砂轮片受潮或浸水。
第十一条场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违规行为:
1、场内机动车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将设备交予无证人员操作。
2、操作非证件准许的场内机动车辆。
3、采用挖掘机、装载机等起吊物料。
4、机动车辆的刹车、灯光、喇叭、后视镜、刮雨器等不齐全或失效。
5、场内机动车辆不停机,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
6、站在装载机前、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指挥作业;或站在装载机、挖掘机上指挥作业。
7、装载机、挖掘机刹车失灵,利用斗铲拖地行走。
8、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无人现场安全监护。
9、内燃机没有熄火,斗、铲没有放下或垫稳,就在机下进行检修。
10、场内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11、场内机动车辆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2、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未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场内机动车辆防护装置缺失。
第十二条登高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架子工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2、作业人员的身体情况不符合高处作业要求仍进行高处作业(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
3、在高空或高平台的外边沿作业,临空侧未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等。
4、穿带钉的鞋或硬底鞋进行登高作业等。
5、高处作业时将工具及材料随意上下抛掷等。
6、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
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无防滑防止倒落的安全措施。
8、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
9、梯子搭设的斜度大于60~70度。
10、两人或两人以上在直梯、伸缩梯、褶梯等移动梯子上作业。
11、在固定不牢靠或未固定的梯子或架子上工作等。
12、对使用的爬梯未进行逐档检查等。
13、在立梯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扶梯人和递料人是同一人。
14、在无防护设施的平台、临边、坑道等有坠落或坠物可能的部位作业。
15、跨越没有盖板的井、坑、孔、洞或沟道。
16、使用没有经过检查验收并悬挂检验合格证的脚手架。
17、高处作业时,安全带挂钩随意勾挂等。
18、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或未经检验的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19、安全带低挂高用或平挂平用等。
20、安全带栓挂在不坚固的物体上;用绳子代替安全带使用。
21、高处作业人员未沿着马道、梯子上下,而是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22、在分层进行高处作业时未设隔离设施。
23、在转动设备附近使用梯子没有设置临时防护隔离设施。
24、高处作业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25、坑、槽、井、沟壁疏松的情况下挖掘坑深度超过1.5米时,没有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距离坑、槽、井、沟的边沿不足0.8米,高度超过1.5米。
26、泥浆池上搭设的工作平台上铺设的马道板厚度未能达到规范要求,未设防护栏杆等。
27、成槽机在成槽过程中未对已成形的沟槽进行防护。
2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设置警示标志,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29、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牢固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30、高空、临空或悬空作业时使用有缺陷的吊篮。
第十三条脚手架搭设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脚手架搭设人员无证操作。
2、脚手架搭设未经过承载计算,或搭设(拆除)方案未经审批。
3、脚手架搭设作业指导书未进行交底或交底记录不规范。
4、脚手架立杆等钢、木混绑。
5、钢脚手架使用铁丝绑扎。
6、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未对管卡进行抽检,或抽检记录不规范,
7、钢脚手架上直接悬挂照明线。
8、脚手架无上人的梯子、通道。
9、脚手架上人的梯子、通道未封闭,或未挂安全网。
10、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
11、临时拆除搭设的部分脚手架没有封闭,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
12、脚手架搭(拆)作业时无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四条交通违章违规行为:
1、无证驾驶或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等。
2、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及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等。
3、酒后驾车、违章停车等。
4、驾驶员在车辆行驶时接听或拨打电话。
5、车辆客货混装,装载机斗内载人等。
6、车门未关好就开车,车未停稳上、下车等。
7、驾驶员连续驾驶开“疲劳车”、“英雄车”。
8、驾驶员带病驾驶车辆或驾驶“带病”车辆等。
9、泥头车在营地内超速行驶。
10、泥头车出门前未进行登记就强行上路,或泥头车车容车貌未清理干净就强行上路。
11、车辆在施工营地不服从指挥引发的一切事件等。
12、车辆行驶时,乘车人员与驾驶员闲谈或驾驶员与乘车人员闲谈等。
13、不按规定超车、让车、下陡坡熄火空档滑行。
14、行人闯红灯,肩抗工器具在道路上行走等。
15、场内机动车辆不停机,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
16、场内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17、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无证操作。
18、场内机动车辆未配备定置安全操作规程。
19、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未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场内机动车辆防护装置缺失。
21、站在装载机前、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或站在装载机、挖掘机上指挥作业。
22、装载机、挖掘机刹车失灵,利用斗铲拖地行走。
23、装载机、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无人现场安全监护。
24、内燃机没有熄火,斗、铲没有放下或垫稳,就在机下进行检修。
第十五条电工作业的违章违规行为:
1、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3、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挂警示牌、设警戒线、不设置隔断设施。
4、电气操作不使用安全工具、器具;用电笔代替螺丝刀作业。
5、检修电气设备或维护电路时无人监护或一人单独作业等。
6、移动电源电缆在地上敷设时,没有防砸、防压的保护措施。
7、作业现场供电线路乱拉乱接或非电气人员私自接线。
8、不严格按顺序逐项进行电气操作。
9、接临时线时,直接用线头代替插头插接或使用家用插座连接。
10、作业过程中,带手饰、手表,在二次回路上工作。
11、电气作业不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护目镜、穿绝缘鞋、使用绝缘隔板等。
12、电气作业前不对工机具进行检测,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
13、多台临时用电设备用同一开关控制。
14、临时用电时,电线、电缆未架空或架空高度不够或不使用绝缘物体架设。
15、露天放置的临时电源没有防雨措施。
16、电气配电箱门敞开使用或距地面高度不足1.3-1.5米。
17、更换或擦拭照明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18、设备外壳不接地(接零)或不正确接地(接零)。
19、使用中的开关、闸刀、插座、保险、配电柜、配电盘、电动机、导线等存在裸露可触及带电部分。
20、电工检修作业不按规定停电、验电、挂接地线、装设围栏和标志牌。
21、电气无防护装置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22、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
23、施工现场未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潮湿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
24、擅自进行开关开合试验。
25、正在检修的电气设备错挂、漏挂、不挂明显警告标志。
第十六条手持电动工具违章违规行为:
1、使用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作业时未戴防护眼镜。
2、使用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作业过程中,打磨方向对着其他作业人员人。
3、使用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连续工作超过半小时未进行休息。
4、手持小工件用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进行加工。
5、打开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开关后,未等待设备转动稳定就开始作业。
6、擅自改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插头或插座与插头不匹配。
7、使用有裂痕、变形或振动的角磨机片、砂轮片等。
8、安装的砂轮片、角磨机片等与设备法兰凸缘不相吻合。
9、下雨天在露天或潮湿环境里使用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
10、工作中将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的电源线踩在脚下或散在打磨工件的旁边等。
11、将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固定(用脚踩、用工具夹等),然后将工件靠上去打磨。
12、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有故障时(电源线,机器),私自拆卸、维修。
13、使用外壳、手柄有裂缝或破损的手持砂轮机、角磨机、手持切割机等。
1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操作者持握不稳、用力不均匀或用力过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