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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油透系数应小于1.0×

10-7cm/s;

(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m。

5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0×

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

10-7cm/s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234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6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不小于1.0×

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0×

10-7cm/s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

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条。

7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8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9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10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排放。

1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而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

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12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障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

13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以上的距离。

当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以下。

14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15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16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17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18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19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试;

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20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21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22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己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料。

23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24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经处理后满足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处理后分别满足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行要求

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

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

中间覆盖应形成一定的坡度。

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

填埋作业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

当发现防渗衬层系统发生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渗滤液导排系统的有效性,保证正常运行。

当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大于30cm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排除积存在填埋场内的渗滤液。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

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以及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非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情况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运行情况记录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封场系统应包括气体导排层、防渗层、而水导排层、最终覆土层、植被层。

气体导排层应与导气竖管相连。

导气竖管高出最终覆土层上表面100cm以上。

封场系统应控制坡度,以保证填埋堆体稳定,防止雨水侵蚀。

封场系统的建设应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并防止植物根系对封场土工膜的损害。

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和填埋气,并定期进行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性续两年低于表中的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

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法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

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达到规定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

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浓度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水污染物排放口须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建设,设置符合GB/T15562.1要求的污水排放口标志。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布置

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

(1)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

(2)排水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

(3)污染扩散井,两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各30-60m处;

(4)污染监视井,两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60m处。

大型填埋场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井的数量。

1地下水监测指标为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不同质量类型地下水的质量标准执行GB/T14848中的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静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个月。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督牲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防渗衬层完整性的监测。

甲烷监测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天进行一次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监测。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填埋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对封场后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浓度进行测定。

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指标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指标每年测定一次。

恶臭污染物监测基本要求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场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一般要求

  ①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②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③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④除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⑤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⑥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⑦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⑧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⑨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所示的标签;

⑩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a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b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c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d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e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

a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b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c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d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e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f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f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①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②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③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⑤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⑥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危险废物的堆放

 ①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②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③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④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⑤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⑥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⑦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⑧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⑨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⑩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

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①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②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③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④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⑤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⑥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⑦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⑧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⑨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

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③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④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③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④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1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2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其渗透系数应符合“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

10-5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m”。

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

湿地和低洼汇水处;

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

石灰熔洞发育带;

废弃矿区或塌陷区;

崩塌、岩堆、滑坡区;

山洪、泥石流地区;

活动沙丘区;

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填埋物入场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入场填埋:

a.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标准值并低于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b.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下列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

a.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b.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

c.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d.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e.液体废物。

下列废物禁止填埋:

a.医疗废物;

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

①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②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

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

③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执行。

④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

常规测定项目为:

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

⑤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

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

⑥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执行。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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