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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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三篇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

上午:

08:

00-12:

00时。

下午:

14:

00-18:

00时(XX时间)。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

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自行调整。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不准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并按作息时间上下班。

3、由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每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二: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准确评价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更好地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我市统一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考核内容为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每年考核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1)工作作风,满分25分。

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否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是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学习情况,满分10分。

每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集中学习一次,由用工单位组织。

学习内容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为主。

学习必须保证时间,保证人员,每次集中学习不得少于二小时。

全年坚持学习、笔记完整的得10分,对无故不参加学习1次扣2分。

累计5次以上不参加学习或没有学习笔记的,年终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服务意识,满分10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要求,在限定工作日内完成交办任务。

绝不能出现因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引发的与服务对象的纠纷。

全年未出现任何纠纷,未接到投诉的得10分。

接到一次投诉扣2分,累计接到3次投诉或引起重大信访案件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3、廉洁自律,满分5分。

能够认真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的得5分。

发现违纪现象视情况扣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二)工作能力,满分25分。

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完成工作的能力。

基本素质包括是否具有工作岗位要求具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的素质;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对外进行交涉、对内进行协调的能力、组织能力等。

1、业务学习,满分10分。

每半年由各用工单位组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工作内容等,满分10分。

一次考试不及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及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民-主测评,满分15分。

每半年在社区组织民-主测评,由社区委员和居民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打分,满分15分。

一次不合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合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三)工作态度,满分25分。

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勤奋精神和责任心、纪律性,主要看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在业务上是否肯钻研、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是否出全勤。

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考勤情况,满分15分。

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脱岗,因公外出、因病、因事不能出勤,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记为旷工一天,扣2分;年累计旷工十五天者,事假年累计一个月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工作纪律,满分10分。

工作期间不干私活、不乱串办公室、不用电脑玩游戏、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工作期间原则上办公室要有人,但无人时要实行门留条制度,写明原因和回来时间。

违纪一次扣2分。

(四)工作成绩,满分25分。

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

对工作成绩的考核,不能简单地看是否完成工作数量,更重要的是看完成的工作质量。

对于完不成任务或质量与要求差距较大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

年初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

每月末做出书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月工作学习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各用人单位要对每个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通报。

凡因工作完成情况较差,工作落实不细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每月总结翔实完整的得满分,有突出事迹,获得通报表扬的加5分。

四、奖惩办法

年终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评为优秀;分数在70分以上者为称职;分数在7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工作中实行告诫制度,一年内告诫一次者,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告诫两次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告诫三次,予以辞退。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告诫一次

1、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

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及工作推逶拖拉的;

3、不服从领导,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和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3、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提供方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4、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篇三: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

一、治安保洁员的管理体制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要求,沙锅屯街道办事处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街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和对社区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

XX、XX两个社区分别成立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治安保洁员实行定岗定责,由街道和社区双重管理。

二、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一)工作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保洁、保绿和保安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工作时间上午:

8:

00~11:

00,下午14:

00~16:

30。

个别岗位和特殊敏感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三、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实行考勤登记制度。

每周一至周五早8:

00到指定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签到,节假日不签到。

1、必须由本人签到,代签视为旷工一天。

2、每次签到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迟到一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请假制度。

治安保洁员因事因病不能上岗者,必须向指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递交请假条。

请假一至两天者由社区管理的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或街道公益性岗位负责人批准,并于当日9:

00前上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须填写正规请假条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者须报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必须佩戴工作牌,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四)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如遇临时任务或工作调整,必须服从街道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电话号码及居住地点若有变动要及时向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汇报。

(六)公益性岗位工作禁止找人代替。

四、治安保洁员的工作标准治安保洁员一岗双职,既是治安员又是保洁员,必须服从领导,爱岗敬业,遵守作息时间,履行岗位职责。

治安巡逻要做到:

在工作期间坚守岗位,加强负责区域的巡回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特殊敏感时期要加强预警信息的搜集和上报,确保负责区域的安全稳定。

楼道保洁要做到:

楼道清洁无垃圾、浮土,扶手无灰尘,楼顶无蛛网,墙面无小广告。

外环境保洁要做到:

路面及两侧无垃圾、杂草、杂物,街头小广告要及时清理,确保路面和墙面干净整洁。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能,各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天都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如下情况者,可予以相应处罚:

(一)请事假者,每天扣发工资25元。

(二)请病假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每天扣发工资20元。

(三)无故旷工,每天扣发工资4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每天扣发工资50元。

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天30者,除每天扣发工资50元外,提交区劳动就业局坚决予以辞退。

不签到或提前签到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无故脱岗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5元。

(五)工作期间不佩戴工作牌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

(六)每次工作后由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每次扣发工资15元。

以上各项罚款每月累计不超过650元。

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月派专人对各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情况予以直接处罚。

发现社区公益岗位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根据考勤结果进行评比,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精简时优先录用。

五、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沙锅屯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所有。

六、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

上午:

08:

00-12:

00时。

下午:

14:

00-18:

00时(XX时间)。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

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自行调整。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不准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并按作息时间上下班。

3、由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每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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