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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四)财产租赁所得

1.内容:

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所得。

2.特殊规定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按照此项目计税。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票据,在转租收入中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

减除费用800元

(2)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减除20%

【提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4.税率20%。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

【提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应纳税额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2)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注意】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个人转租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练习题目

【例题1·单选题】(2017年)下列各项中,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周某出租机动车取得的所得

B.夏某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C.林某出租商铺取得的所得

D.刘某出租电子设备取得的所得

【答案】B

【例题2·判断题】(2015年)个人取得的住房转租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

【答案】×

(五)财产转让所得

1.内容: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所得。

区别: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的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所得”项目。

2.具体规定

3.应纳税额计算

【注意】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练习题目

【例题·判断题】(2017年)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答案】×

(六)偶然所得

1.内容: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具体内容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2)税率:

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提示】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七)各项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2.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3.抵免限额: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①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总额;

②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来源于一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为来源于该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算的应纳税额。

【注意】

1.境外交的少: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2.境外交的多: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3.结转年限: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抵免证据: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提示】本处内容与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限额规则基本相同,基本原则都是“少的补,多的不退,可结转以后5年抵免”

(八)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出租车业务

(1)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车是自己的,就是经营所得;车是人家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

2.企业改组改制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处理

(1)不取得量化资产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拥有量化资产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获得的股息红利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视同分配实物资产

(1)具体情形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处理方式

【提示】关注企业性质和人员性质。

①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5-10】假设2019年甲公司职员李某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0000元。

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

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

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为10000元。

李某正在偿还首套住房贷款及利息;李某为独生女,其独生子正就读大学3年级;李某父母均已年过60岁。

李某夫妻约定由李某扣除贷款利息和子女教育费。

计算李某201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1)全年减除费用60000元;

(2)专项扣除=10000×(8%+2%+0.5%+12%)×12=27000(元);

(3)专项附加扣除:

李某子女教育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元;

李某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元;

李某赡养老人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24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2000+12000+24000=48000(元)

(4)扣除项目合计=60000+27000+48000=135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180000-135000=4500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6000×3%+(45000-36000×10%)=1980(元)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1.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暂免征税项目(包含但不限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注意结合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8.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人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超过的,全额征税。

10.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

注意一年以下的情况)

14.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5.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练习题目

【例题1·单选题】(2017年)下列情形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子

B.杨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外孙女

C.张某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

D.赵某转让无偿受赠的商铺

【答案】D

【例题2·多选题】(2017年)下列各项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保险赔款

B.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军人转业费

D.劳动分红

【答案】ABC

【例题3·单选题】(2016年)下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单位全勤奖

B.参加商场活动中奖

C.出租闲置房屋取得的所得

D.国债利息所得

【答案】A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①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办理退税:

(1)纳税申报或者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经税务机关核实为虚假信息,并拒不改正的;

(2)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申报退税的。

对不予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

(二)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9.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10.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11.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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