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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实例

杀人案件实例

9・27”杀人案件

(第一部分)

1998年9月27日下午6时50分,武

汉市江岸分局刑警队值班员接到西马派出所电话报称:

今日下午六点,江汉北路162号居民胡道庭报案,其母朱春梅(73岁)被人杀死在家中。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于下午7时40分开始。

一、现场勘验情况

江汉北路162号是一砖木结构的两楼一底单元式居民宿舍楼房。

坐北朝南。

前临大街,西.北靠居民住宅,东侧与武汉市果品公司相临。

现场位于底楼,底楼共住三户人家,共用南门进出,同向街面进南门是一公共客厅,客厅西墙有一门与公共厨房相通。

由客厅沿厨房的东北墙有一过道,通往胡道庭家,家有一套间(是胡道庭与妻子居住),门锁完好无损,室内无翻动迹象,物品也不见短少。

过道终端是偏房,房门虚掩,门上暗锁未发现任何痕迹,室内面积为x2∙7米,顺南墙边放有

一架长2米,宽1米的木梯,死者朱春梅头南脚北仰卧在床上,身上覆盖有绿色棉毯。

死者的脸上有血,上身外穿一件兰色的长大对襟衣,内穿一件花布衬衣,其均被血迹浸染,上衣服的右胸部位有一破∏,死者下身外穿黑色长裤,脚穿黑色长袜。

枕头及上身部位的床单上有60x50公分的血泊。

经法医检验,死者的尸斑出现在腰

部,背部未受压迫处,尸僵不明显,眼角膜透明,瞳孔直径为0・5公分。

死者的口、鼻腔有血红色体液,皮肤与指甲苍白。

死者右胸乳头以上2公分处,有x0・5公分的创口,创缘整齐,创口周围无表皮脱落及皮下出血,创角一钝一锐,创腔中无组织间桥。

右胸2、3、4肋骨断裂,右肺上叶有一xl・5公分的破裂口。

死者胃内容物约100毫升,其中有未完全消化的青菜、肉类、米饭、花生米等食物。

死者的衣着整齐,除血迹和伤痕外,其他未发现异常。

经检验,其血型为9”型,被害人系

Ill

被刺破肺脏和主动脉,造成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死者室内物品未见异常变动和短少,也未发现凶器。

在勘查过程中,与死者同住一单元的邻居夏顺珍家发现家中刚买回不久的“松下”25寸彩色电视机不翼而飞。

经勘查,夏顺珍家为里外两间,外间的客厅门上装有暗锁,暗锁上方10公分处的门沿上,留有5枚新鲜指印。

门锁上无撬压痕迹,客厅面积为x3.1米,室内靠西墙放有一台缝纫机,缝纫机面上有两把带血的上海牌钥匙,靠南墙放有一台电冰箱,东南墙角处有一电视机柜,柜上无电视机。

柜面上留有3枚新鲜指印,靠东墙有一方桌,桌上有电视机罩,靠北墙安放有茶几及沙发,茶几上的玻璃杯上有2枚新鲜手印,北墙西端有一门通向卧室,室内面积为x2.85米,南墙边放有一张双人床,床上对放着衣物及电视机的包装泡沫,未有翻动迹象。

北墙上安装的双扇窗户关闭着,插销处于插闭状态,窗下有一书桌,三个抽屉均未上锁,但没有发现触

摸和翻动的迹象。

东北墙角有一五抽柜,柜门紧锁,未发现异常。

据夏顺珍陈述:

西北墙角原放有^松下乃彩色电视机的包装纸箱,但纸箱不见了。

西墙边有一大衣柜,柜门上有暗锁,未发现破坏痕迹。

公共客厅东墙北端有一门通向居民李

济群家,李济群家无人,房门上有暗锁,暗锁完好无损。

二、现场访问情况

据被害人的媳妇段少华说:

9月27日

下午4:

00钟下班回家,发现被害人的房门虚掩着,身上盖着毛毯躺在床上,以为午睡未起(被害人平时有这样的习惯),

但段少华又想这么晚了还不起床是否是病手触摸其口鼻,发现已断气。

当时段少华误以为婆婆是患疾病死亡,便请邻居帮忙为其更换衣服,准备料理后事。

在更衣时,发现右胸有创口。

并附有大量的血迹,这时段少华才感到不妙,待其丈夫胡道庭回家后才到派出所报案。

经访问现场周围的群众,他们都说被

害人朱春梅生前与儿子、媳妇和睦相处,没有自杀的言行表现。

一家人与再邻居的关系也比较好,从未发生过矛盾冲突,平时朱春梅有睡午觉的习惯。

夏顺珍的丈夫李某在外工作,很少回家,夏顺珍经常带人在家里打麻将,交往关系比较复杂。

据事主夏顺珍反映:

她购买的彩色电

视机的时间还不到1个月,家中开房门的钥匙与自行车的钥匙串在一起9—般挂在客厅的墙壁上,只有外出时才带走,没有发生过钥匙丢失情况,现场留有的两把钥匙不是她家之物。

三、现场实验

现场勘查时,对夏顺珍的客厅大门进行了多种实验,排除了插片拨门入室和踹门入室的可能。

经检验鉴定,夏顺珍家的钥匙与现场

遗留的两把附有血迹的钥匙同为开启夏家房门的钥匙,并且在夏顺珍的钥匙上发现有新鲜的锂痕,判断现场遗留的两把钥匙是用夏顺珍的房门钥匙所配制。

讨论题:

1、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2、在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确定侦查方

向和侦查范围以及应采取哪些侦查措施?

◎27”杀人案件

(第二部分)

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结束后,专案组分二路开展侦查、调查工作:

一是由侦查员赴桥口、江汉、江岸等

地区,对夏顺珍的四家亲戚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经调查,排除了其亲戚成员中作案的可能。

专案组的另一方面对夏顺珍进行询问,并对十几名与夏顺珍关系交好的人员进行调查,发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夏顺珍于20日邀请本厂的女同事杨淑芳、二车间副主任陈中义等人在自己家里打过麻将。

发案的当天下午又和陈中义、杨淑芳二人在郭家店打麻将,16:

05分离开郭家店,17:

10分回家。

2、夏顺珍的同事杨淑芳与陈中义的关系很好。

发案前几天,她曾在厂里找夏顺珍借过车钥匙,要借车出去办事,而夏顺珍的车钥匙与房门钥匙是连在一起的。

发案当天下午16:

05分,杨淑芳与陈中义一起离开郭家店,18;00左右回家,19:

00到现场观望(因现场设有警戒未能进入现场室内)。

当晚,侦查员到杨淑芳家了解情况时,不见杨淑芳的丈夫李树民回家,问及其原由时,杨淑芳神色紧张。

3、夏顺珍的同事陈中义,日前因工伤在家休息,发案当天下午,陈中义主动邀约夏顺珍、杨淑芳等四人在本厂另一同事家(其家住郭家店)打麻将,陈中义曾在

IHn

中途借故离开过。

据陈中义本人讲:

9月27日下午在郭家店打麻将,14:

00点左右,他在杨淑芳的提包里拿了二张卫生纸骑自行车上厕所解便,而后直接去了厂医院换药,15:

40分回到郭家店(参与打麻将的其他三人也证实陈中义是在此时回郭家店的),又继续打麻将至16:

05分,其

后,他与杨淑芳一起骑车最先离开郭家店,19:

30分回家。

4s现场附近有一居民反映:

死者朱春梅生前喜欢站在家门口看热闹,案发的当天下午15:

30分,好象还看见朱春梅站在家门口看邻居吵架。

讨论题:

1、你对获得的情况是怎样认识的?

2、下一步应采取哪些措施?

◎27”杀人案件

(第三部分)

-S对案情的再次分析与查证

IX发案前几日,夏顺珍的同事杨淑芳找夏顺珍借过车钥匙,杨淑芳有配制钥匙的可能。

发案当晚,侦查员询问杨淑芳至次日凌晨,未见其丈夫回家,而且杨淑芳的神色紧张。

据此,侦查员一致认为,杨淑芳有提供钥匙,其夫盗窃电视机,合伙作案的可能。

2、陈中义曾到过夏顺珍家打麻将,对

夏顺珍的电视机和现场环境情况熟悉,并有配制钥匙的条件。

但对陈中义是否具有作案时间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有人在9月27日下午15:

30分还看见死者朱春梅站在家门口看别人吵架,说明死者遇害的时间是在15:

30分以后,而陈中义是在15:

40分回到郭家店的,10分钟之内,陈中义不可能盗窃杀人后赶回郭家店,据此判断陈中义无犯罪时间,可以排除其嫌疑。

另一种意见是:

现场附近的居民提供被害人朱春梅看热闹的时间是凭印象的判断,不能证实死者的最后活动,更不能作为否定陈中义不具备作案时间的依据。

同时,还提出了以下的疑点:

陈中义为什么要在杨淑芳的提包内取卫生纸,他们到底是什么关系?

陈中义当日下午14:

00点离开郭家店后,是否上厕所解便是否到医院换药是否还有其他活动16:

05分陈中义与

杨淑芳一起首先离开郭家店,为什么19:

30分才回家?

其中3个多小时又干了什么

杨淑芳为什么要到现场观望,这与陈中义是否有关系

经过讨论,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全面、客观。

对陈中义的嫌疑不能否定,应当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查清疑点。

根据上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对杨淑芳的丈夫李树民进行调查,

查明他有无作案时间,有无反常表现,以获取肯定或否定其嫌疑的客观依据。

2、对陈中义9月27日下午14:

OO⅛至15:

40分这段时间的活动情况以及16:

05分离开郭家店后的行踪进行详细调查,以便确定其有无作案嫌疑。

3、在不惊动陈中义的前提下,对杨淑芳进行正面审查,查清杨淑芳9月27日下午16:

05分与陈中义一起,离开郭家店后

的活动情况,以及与陈中义的关系和为什么要到现场观望。

然后,再根据情况,相机采取措施。

4、对现场附近群众进一步开展调查,从而发现其他方面的线索,取得死者最后活动时间的充分根据。

5、继续控制赃物的去向。

二、重点嫌疑人的突出

采取上述措施以后,侦查工作进展很快。

经过对杨淑芳的丈夫李树民进行审查:

9月27日下午李树民与几位同事在单位赌博,一直赌到第二天中午12:

00点,李树民始终未离开过。

至此排除了李树民与杨淑芳合伙作案的可能。

对陈中义调查的结果:

据陈中义所在

单位的同事反映,9月27日未见陈中义到过厂里。

陈中义的家人向其亲友透露,陈中义9月27日晚上回家过夜,第二天一大早陈中义就外出了,一直未回家。

邻居也证实有此事,据厂医院有关人员证实,陈中义9月27日下午根本没有去医院换药。

据杨淑芳吐露,9月27日下午陈中义和杨淑芳从郭家店出来后,陈中义邀约她到少年宫并告诉她其盗窃杀人的犯罪经过以及赃物隐藏的地点等情况,并要求杨淑芳设法到现场取回遗留的两把钥匙,以免留下证据。

同时,杨淑芳还交待了其帮陈中义将杀人的凶器丢在了少年宫的厕所

查中,据熟悉死者朱春梅的三位邻居证实,9月27日下午14:

20分左右,他们看见朱春梅站在自己的家门口,15:

30分邻居吵架时,没有发现朱春梅露过面。

讨论题:

1、案件侦查至此,是否可以认定罪犯及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2、下一步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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