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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残疾人保障规定

翁源县残疾人保障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及《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规定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之办法获得扶助。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本县户籍退役军人,按照本规定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军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之办法获得扶助。

第三条县残疾人联合会和县卫生健康局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者专业机构。

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作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县残疾人联合会受理办证申请、按照前款鉴定的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按自愿原则申办《残疾人证》;经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县政府对评残机构安排一定的评残工作经费。

具体办法由县卫健、残联和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县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划转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确定保障对象的方式和综合评估办法,由民政部门按照新实施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制订。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并按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以及办理丧葬事宜。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等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

第六条贫困残疾人在符合贫困户纳入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应当优先列为扶贫对象,对列入精准扶贫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对象的残疾人给予重点扶持。

对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或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给予临时的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重度精神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

第七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和组织优先安置其进福利院、敬老院等公益性托养机构供养;对法定监护人无抚养能力、本身为残疾人或有具体实际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机构托养。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分类补助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村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应当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第九条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等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以上特殊人群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第十二条本县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

各公立医疗单位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50%。

各公立医疗单位住院床位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50%,大型设备(DR、CR、DSA、CT、MR、LA、MRI、SPECT、B超等)检查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20%,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和取药四优先。

对残疾人给予免费婚前检查;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残疾孕妇,给予3次免费孕检。

具体办法由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和实施。

残疾人可免费签订有偿家庭医生服务包,签约服务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负责。

对列入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我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扶助。

第十四条对因企业转制、破产而失业的残疾职工,符合省有关文件关于因工致残级别和安置标准规定的,在职工安置时给予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县教育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对轻度弱智儿童要求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校不得拒收。

县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收书杂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对其中寄宿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伙食补贴。

具体办法由县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对接受高中阶段(含职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免收其学(书)杂费。

具体办法由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高中的贫困残疾学生,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在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为大专以上每人每年800元;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每人每年600元。

第十八条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减收50%。

残疾人参加韶关市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3次以内免收培训费。

第十九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就业和创业。

将镇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享受同级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待遇。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在本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一次性享受创业资助补贴1万元;若为初创企业,需要租用经营场地的,享受租金补贴。

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

认定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不高于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进行补贴,先缴后补,从申报就业之日起核发补贴。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办法由人社部门实施。

落实省残联等十五部门颁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粤残联〔2018〕135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下列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免收;尚无规定的,给予减收50%优惠。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给予每人每天5至10元的补贴。

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城镇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持低保证的残疾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优先照顾。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和棚户区改造安排住房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残疾人家庭适当照顾。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县户籍残疾人家庭均可申请保障房:

(一)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县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与年老退休的父母居住在一起、其父母居住的房子属于非商品性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残疾人家庭。

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工本费)。

法律、公证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诉讼费和仲裁费。

我县残疾人在本市本年度通过市交警部门考试,初次取得Cl、C2或C5汽车驾照,经本人申请,县残联审核,可在下一年度领取一定的一次性补贴。

具体方案由县残联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管道、水表,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别墅类高档住宅除外),减收50%燃气管道初装费,自来水安装费用减免300元/户;已享受其他政策减免的,不重叠享受。

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的年度基本收视维护费按50%收费。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电信业务优惠按《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7J77号)的精神执行。

具体办法由相关单位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县行政区内的旅游风景区、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市、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免费进入本县对外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

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场所。

残疾人经批准使用公共场所开展节日活动的,免收相关费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阅览)证。

第二十六条盲人和一级肢残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惠。

本县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在前述政策基础上对经常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残疾人提供年卡等更加优惠的措施。

户籍不在本县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同等优惠。

本县对实施上述优惠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国资、财政等部门共同拟订,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县内公立传媒机构、大型公共场所、面向公众的重点服务行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逐步完善方便残疾人的各项服务。

公路、邮政、电信、银行、医院、公安、旅游区和社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政务大厅等对外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方便残疾人办事的窗口,有无障碍设施和标识导向牌;大型商场、超市应当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和标识导向牌;宾馆、饭店、银行网点、汽车站应当设立方便残疾人优先上车的候车室、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和标识导向牌。

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度残疾人,是指依法被评定为一、二级残疾且户籍在本县的各类残疾人。

(二)一户多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县的残疾人的家庭。

(三)贫困残疾人,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二十二条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元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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