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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

 

外贸企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第一篇行业介绍

1.1行业概况

外贸企业是指具有出口经营权(即已向商务部备案登记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口经营权,或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主要从事国内销售、出口销售以及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

外贸企业没有自主生产能力,一般是通过收购产品或委托国内其他生产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产品回收后再销售。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经营方式主要有国内销售、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来料加工复出口、代理出口、代理进口、一般贸易进口贸易。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会涉及出口退税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等涉税事项。

1.2经营流程

一、出口流程

出口合同的订立→开立信用证→备货、租船订舱→保险、商检报验、报关、装运→缮制相关单据、出口结汇→出口收汇核销

(一)出口合同签订后,需做好备货工作,包括:

备齐与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唛头一致的货物。

(二)在履行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主要包括:

催证、审证和改证。

其中,催证是指如合同中对买方开证时间未作规定,而有时卖方因某种情况会拖延开证,故买方应催促卖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审证通常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工作;改证指买方对不符合当地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及安全收汇的信用证,应要求卖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发货,以免造成损失。

 (三)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

基本程序如下:

首先,由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作为订舱依据;其次,船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据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然后,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四)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五)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合格者由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方与放行。

(六)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须填写出口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

(一般在此环节去海关出具取得的出口报关单)

 (七)汇集有关单证,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办法包括:

收妥结汇、押汇、定期结汇。

(八)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二、进口流程

进口合同的订立→开立信用证→租船、订仓、保险→商检报验、报关→付汇

(一)进口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

  

(二)履行FOB交货条件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方办理租船订仓手续。

  (三)在办妥租船订仓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其备货装船。

  (四)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向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五)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

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六)买方开户银行收到卖方开户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核查无误,则由买方开户银行对卖方开户银行付款。

  (七)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

  (八)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需随附商品的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方可放行。

(一般在此环节取得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和进口完税凭证)

  (九)进口货物运抵港口卸货时,由港务局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署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同时,保险公司和商检局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十)此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

  (十一)如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及时分别向卖方、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索赔。

其中代理进口流程如下:

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经过委托方确认,与委托方指定的境外出口商重新签订进口合同→代理方开立信用证或办理赎单、付汇→通知委托方作接货准备→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通关→如果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委托方先将货款划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代理方再办理付汇。

1.3企业类型划分和主要特点

外贸企业按其经营特点和业务类型,可划分为四类:

一、纯出口企业——以出口业务为主或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特点是出口量大、内销收入少甚至不发生内销业务,因此增值税税负普遍偏低甚至为零,有大量的留抵税额,经营品种繁杂,库存数量庞大,其内销收入的发生主要由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征税引起。

国有外贸集团和外贸公司多属于该类型。

也有部分国有外贸公司利用自身资金充裕、融资能力较强的优势,以自营出口的形式开展业务,实质为各类中小生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赚取资金利息。

二、纯进口企业——以进口业务为主或单纯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特点是进口额大、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比例高,主要利用专业优势开展代理进口或根据国内客户要求进口商品。

此类企业一部分以国外品牌经销商的身份,经营商品纯进口,自营国内销售;另一部分是主营代理进口业务,由于委托进口的企业为避免以海关票抵扣税款引起税务部门核查,海关票常由该类企业抵扣,其赚取的手续费以进销差价的形式表现,因此税负较低,库存量较小。

三、纯内销企业——以从事国内销售业务为主或单纯面向国内市场、从未发生进出口业务或偶尔发生的企业。

特点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企业一直未开展出口业务,也没有发生进口行为,或偶尔发生进出口业务,但暂未打算开拓外贸市场。

大多数小规模外贸企业未发生出口业务。

四、进出口企业——同时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的企业,特点是进口额和出口额均较大,经营项目、品种不固定,内销毛利率较低,增值税税负较低,库存额较大,留抵税额较多。

此外,部分纯出口企业有向内外销兼营发展的趋势,特别在金融海啸影响下,外贸出口受国际需求减弱影响而出现大幅下降、国家采取措施扩大内需拉动国内消费的引导下,部分长期从事纯出口的国有外贸集团和外贸公司萌发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国内市场、开展进口内销业务的想法,兼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增加,使征管难度加大。

1.4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普遍存在长期税负偏低甚至零税负,留抵税额长期挂账,库存商品积压数额巨大,核实困难;个别企业为保持一定的税负,采取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挂账的办法,人为调节应纳税额。

二、出口毛利率低、依靠出口退税获取利润和维持出口,有的内销产品毛利率极低,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经常发生收入低于成本的情况。

第二篇纳税评估方法

2.1外贸企业纳税评估应关注的问题

一、出口货物税收实地核查和本地供货给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完税状态的人工核查

(一)核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点是否与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经营地点一致;各类证照是否相符和有效。

(二)核查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账册,销售收入账是否按有关规定分开内销、外销设置明细账,是否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存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对经营合理性进行判断:

1.企业的经营规模、供应商的经营规模与出口规模进行比较。

2.企业经营的种类与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与合同签订的内容是否相符。

3.供货货源地与报关地是否合理、企业的经营费用是否合理。

(四)是否按规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

查阅企业账册的出口销售收入、成本和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确认企业是否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实申报出口销售收入。

(五)结合出口货物单证备案,从货物流、资金流两个方面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1.货物流

了解签订购货合同和出口合同的详细过程及主要条款内容,核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否符合逻辑;

调取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货物入库、出库单据,核实实际库存,查明是否实际入库、出库,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一致;

核查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支出记账凭证、运输发票等,是否存在货物在境内交接至出境的流通过程;

核查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4种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单证备案有关文件规定。

2.资金流

核查外贸企业的资金支付单据、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明细账,核实购进出口货物货款的支付情况,与供货方的资金流向是否与相应交易吻合;

核查出口收汇情况,外汇的付款方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合同的外商名称是否一致;

关注外贸企业收汇后资金的流向,与付款的时间关系。

(六)在实地调查时,如对进货、销售合同真实性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函调等形式向对方税务机关核查,或到库存仓库进行实地核实,或审核账簿、运输凭证等方式,多方面调查购销渠道、货物等情况,排查疑点,必要时对上游供货企业进行延伸调查。

(七)对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对其国内原材料的耗用除了审核委托加工合同外,还应对国内原材料的采购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行跟踪检查。

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核查。

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备案内容进行出口货物备案。

发现虚假备案单证的,按规定进行处罚,追回退税款和不再办理退税,

(一)核查企业的单证备案是否按规定备案、收集、订装、保管存放。

(二)关注备案的时效性。

外贸企业自营式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出口货物单位在企业财务部的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关注备案资料的完整性。

备案资料包括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

关注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关注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

重点审核四类单证的内在逻辑是否符合货物出口的流程;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运输单据的口岸名称是否与出口货物装货单一致;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五)其他情况的合理性分析:

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报关费用、运输费用是否偏低,如果偏低,要求提供供货方承担运输或报关费用的付款凭证;新增商品中是否存在高退税率的敏感产品等;对同一笔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和报关出口口岸所在地两者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货物国内流向异常的出口业务进行真实性评估。

三、对出口产品视同内销的情况应检查企业是否依时足额补缴税或计提销项税额。

四、内外销产品进项核查

(一)严格审核使用海关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企业其进口合同的报备情况。

按照规定,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后5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海关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同时,应关注合同签订日期和海关完税凭证的开票日期间隔相对较短(如1周内)的,结合企业资金流、进仓出仓、付款等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假货物交易问题。

(二)对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税款的核查。

在对企业利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双抬头”海关票)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应着重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抵扣条件,着重核对企业的资金流、进仓出仓、购销凭证、付款等情况。

同时应结合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要求,发出纸质函件(重点核查部分含同城),向相关采集部门取得第五联复印件,核对其中相关中文内容,谨防企业利用变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税款。

(三)对新办商贸企业销售额和抵扣税额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以下特点之一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1.在辅导期转正式认定后抵扣税额有较大幅度增长,且海关完税凭证抵扣金额占全部抵扣金额的50%或以上;

2.涉及的海关完税凭证的进口关区较为分散;

3.其进口的货物品种较为零散、多变,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

4.主要通过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敏感关区(如深圳文锦渡关区)进口货物的;

5.有存在变更法人代表或股东的情况;

6.租用的办公、经营场地为私人住宅且面积较小、租金较低廉;

7.购销速度较快或无库存经营;

8.开具的发票均为顶额开具,且发票用量较大,购票频率较高。

(四)关注外贸企业进出口的货物种类、数量与其生产经营的货物种类、数量是否匹配,进口关区是否为异地,进口关区是否变动频繁。

(五)关注留抵税额

如果外贸企业存在留抵税额,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关注是否将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六)如果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由商贸企业购入,尤其是向新客户购入,应及时核查货物流和资金流,关注出口业务真实性。

(七)对收购农业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审核其收购发票及与收购业务有关的抵扣凭证(如普通发票)。

2.2出口货物纳税评估指标

一、增值税税负率。

通过纵向与横向分析增值税税负率,判断增值税是否存在隐瞒应税销售额、虚增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转出等行为。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二、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

通过分析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百分比的变动情况,判断外贸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异常。

外销收入增长率=[(报告期外销收入÷报告期总收入)-(基期外销收入÷基期总收入)]×100%

三、出口销售收入申报异常

(一)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销售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

(二)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核对财务报表的外销销售收入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销售收入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应核实外贸企业是否账务少反应收入或少报出口退(免)税。

2.3指标参考范围

一、增值税税负率:

0.95%-2.38%。

二、外销收入增长率:

50%以上。

 

第三篇纳税评估案例

3.1出口退税企业纳税评估案例

案例评估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案例评估人员:

朱宇峰、陈丽萍、梁晓燕、甘志军

案例评估时期:

2007年度

案例评估时间:

2008年9月

一、Z公司的基本情况

Z公司在2000年11月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历年来申报出口退税的商品400多项,其中2007年出口额合计人民币离岸价1.7245亿元。

该公司仅在2007年出口CPU,合计人民币离岸价2849.55万元,占全年出口额的16.52%,并申报退税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2822.81万元,退税额479.88万元。

二、评估过程及方法

(一)确定评估对象

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筛选数据了解到,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8月我局共有8户外贸企业经营CPU出口并申报退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1.47亿元,退税额2504万元,其中有3户企业出口的CPU绝大部分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

而Z公司申报退税额为479.88万元,相对较高;且Z公司出口的CPU均从一家商贸流通企业L公司购进,同时L公司亦为我局经管的外贸企业,该司具有出口经营权,完全符合自营出口的条件。

综合各种因素,我局选取了Z公司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二)Z公司出口“CPU”的静态数据分析

利用评估监控系统、审核辅助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静态数据分析,发现Z公司仅在2007年出口CPU,进货渠道L公司则是一家具有出口经营权,完全符合自营出口的条件的外贸公司,CPU均出口到香港同一家公司。

通过基期与报告期的对比分析,我局初步认为Z公司的CPU出口业务属于出口额增长异常、货源渠道异常的情况。

评估人员决定采取从供货方L公司入手,然后通过与Z公司的账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进行纳税评估。

1.对供货企业L公司的延伸核查

(1)供货企业L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在2005年10月-2006年12月期间,稽查部门曾对该公司在2003年-2004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6月对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追缴出口退税款494.81万,该企业自2007年起没有进行出口业务。

(2)L公司CPU的供货商有7家,其采购的CPU全部销售给Z公司。

这7家供货企业均为从事电子产品的商贸企业,其中2家在广州天河区,3家在深圳,2家在上海(其中一家为深圳公司的上海分公司)。

通过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调取数据了解到:

深圳公司的上海分公司除供应CPU给L公司外,还有销售CPU给我区的另一间外贸企业用于出口。

(3)L公司的CPU没有做库存商品进销存明细账,其收到的抵扣联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与其开出给Z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不符。

(4)L公司2006年应税销售额1.22亿元,当年应纳增值税额12.52万元,税负率为0.1%;2007年应税销售额2.48亿元,当年应纳增值税额4.87万元,税负率为0.02%。

(三)约谈取证、核实调查

评估人员通过约谈、核实核查,了解Z公司收购的CPU的货源地、供应商、商品明细、货款往来等情况,再结合核查Z公司的账册、会计凭证、退税单证等进行比对分析。

评估人员从Z公司的总经理和业务员处了解CPU出口的实际业务情况。

1.Z公司存在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L公司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情况。

在2007年初,L公司业务员以其公司资金困难的原因,提出与Z公司合作出口CPU,外商由L公司提供。

具体流程是:

先由L公司与外商商定出口价格,再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在保证Z公司每1美元可赚取5-6分钱的利润后,最后议定L公司开票给Z公司的销售价格。

一般情况下先由外商付汇给Z公司,Z公司收汇后即把款项转给L公司用于购货,L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Z公司后,Z公司按每笔业务的可退税额减Z公司可获得的利润(每1美元可赚取5-6分钱的利润),再把余款付给L公司。

出口合同由Z公司与外商签订,以Z公司的名义出口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Z公司业务员只在最初签订合同时见过外商一次,不清楚外商的具体情况,亦不清楚CPU的原产地情况。

据Z公司业务员反映,每次都是由L公司与外商联系好,通知Z公司出口什么货、什么型号、多少数量,Z公司据此以传真的形式与外商确认合同,并办理报关出口。

2.Z公司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在整个出口业务中,办理提货、运输、检验、报关出口等手续都由L公司派业务员负责。

相应的运输费用、出口报关手续费、商检费等都是L公司支付,Z公司偶尔去参与验货。

整个交易实际是由L公司与外商联系,议定合同价格,最后以Z公司的名义办理出口及申报退税。

在整个货物购进、外销过程中,Z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相应的运输费用、出口报关手续费、商检费等,只是有时到码头验货。

检查Z公司的账册、原始凭证后发现Z公司全年虽有列支少部分的报关费用,但由于该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实行业务员报销费用包干制,业务员只需按报销比例提供足额的发票交财务即可,没有审核提交的发票是否与业务有关,故所列支的报关费用并不能真实反映是哪一笔业务所发生的。

Z公司反映有时也会在L公司报销一定的费用,不能证明其有实际参与CPU交易。

三、评估结果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二款: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的规定及第六款: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税款予以追回,未退税款的不再办理。

”的规定,评估人员认为虽然Z公司申报出口的单证、购销合同、基本账务处理等全部按照自营出口的方式操作,但Z公司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L公司介绍的CPU出口业务,仍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其性质属于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

为此,我局向Z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追回已退税款284万。

3.2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案例评估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案例评估人员:

余穗冰、陈永刚、潘春燕

案例评估时期:

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

案例评估时间:

2008年4月

 

一、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0年九月十一日,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22家大型省属国有企业集团之一,注册资本是人民币叁亿玖仟玖佰伍拾陆万元。

该公司下设两个分支机构:

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海发贸易分公司、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股权管理;组织企业资产重组、优化配置;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资产营运及管理;技术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对销及转口贸易;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房地产开发(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该公司2001年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所得税在地税局申报缴纳。

二、评估过程及方法

(一)资料分析

2007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2.76亿元,具体包括:

1.贸易业务:

2007年贸易主营业务收入为10.33亿元。

①转口贸易收入3.65亿元;②代理进口收入5,136.5万元,包括:

代理进口电解铜3,627万元,代理进口化工原料1,432.2万元,代理进口天然沙石27.3万元等;③化工自营进口收入1.54亿元,其中供货方主要为恒天(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等,销货方主要为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等;④自营进口电解铜4.55亿元,其中供货方主要为国都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等,主要销货方为上海鹏益实业有限公司等;⑤投资公司出口热轧带肋钢筋358.2万元。

2.工程施工业务:

2007年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为2.36亿元。

2008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状况

2008年1-3月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3亿元,具体包括:

1.贸易业务。

2008年1-3月贸易主营业务收入为4,426.9万元,主要是:

①代理进口收入270.5万元;②销售路由器、网络交换机3,621.2万元;③销售苯酐等化工原料535.2万元。

2.工程施工业务。

2008年1-3月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为9,072万元。

(二)疑点列举

根据该企业的经营特点,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货物由起运点直接运送给客户,周转频率较快,涉及海关完税凭证使用,容易在收入确认、存货处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方面出现问题,因此,检查重点应在这三方面。

经过对其报表及账册数据深入分析,发现以下四个疑点:

1.2008年3月该企业库存巨大,期末数为21,363,519.57元,不符合其货物周转迅速的规律。

2.2008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6,261,521.68元,应纳税额为零,不符合其销售即运即售规律。

3.2008年3月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362,790,013.63元。

4.海关票稽核记录存在重复抵扣情况。

(三)约谈质询

围绕上述疑点,评估人员与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展开座谈,并就分析结果向纳税人作了详细的说明,

该公司承认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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