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6950330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

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这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这说是说,关闭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此项行政处罚,这是考虑到关闭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会牵涉到一些有关部门的参加配合,由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且组织实施将比有关部门执法的力度更大。

3.公安机关。

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为了保证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一致性,《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无权擅自实施。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为了保持法律执法主体的连续性。

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某些行政处罚权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他们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有权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对于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7种。

对规定的27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7种。

对这7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

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3种:

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对地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的法律审判机关。

如果当事人各方不能就民事赔偿和连带赔偿的问题协商一致,即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获得赔偿。

只有这是,人民法院才可能成为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如果当事各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协商一致,就不存在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必要。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并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上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也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

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上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面引发事故。

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