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化妆品广告法违禁词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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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网页描述中禁止发布的内容
网页描述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具体要求如下:
A. 商品网页描述、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法律禁止的内容:
网页描述中禁止使用“最高、最佳、最好、顶级、极品、最高档、100%安全、100%无污染、最安全、 最健康、最专业、最先进、最新科学、最佳、最高级、顶级”、“最新技术”、”国家级“、“最先进加工工艺、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等等绝对化词语“ Ø
禁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
驰名商标、“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展播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内容的词语(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除外)。
Ø
禁止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免检商品”宣称。
(备注:
新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否则按照新商标法第53条规定,将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Ø
未取得专利的,禁止声称专利产品;如果声称“取得专利、获得XX专利、专利产品”的,应具体标注出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Ø
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Ø 禁止出现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宣传。
Ø 禁止出现专供、特供等如下情况:
(1) 标注 ““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字样的;
(2) 标注有“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
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字样的; (3) 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
人民大会堂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字样的。
网页、标签和说明书中使用了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得,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Ø
禁止出现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Ø 商品附带赠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Ø
网页禁止出现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广告代言人。
B. 商品网页描述、标签、说明书中不得涉及有侵权、假洋牌、傍名牌的行为:
Ø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或公司)的注册商标、品牌、商品条码的情况。
Ø 国内品牌或注册的商标,商品国内生产,禁止声称来自(或源自)外国的情况。
Ø 故意使用或混淆使用与知名品牌类似的商标或品牌名称的情况。
Ø
未经过授权,擅自生产含知名品牌图案或标志的商品,如 “迪士尼、HELLOKITY、喜洋洋”等情况。
C 化妆品禁止发布的信息
使用绝对化词语,如:
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Ø
未取得化妆品广告审查批准的,禁止声称;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Ø
涉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如:
宣称化妆品具有预防黑头、粉刺、暗疮功效的,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 “纯天然”的。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使用医疗术语,如:
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不得将“中药”、 “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如中药精华产品等。
另外,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如“中药去屑”等。
Ø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
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Ø 使用医学名人的姓名,如:
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Ø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
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
鬼、妖精、卦、邪、魂。
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Ø 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
肤螨灵。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
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Ø 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D 化妆品允许使用的宣称用语——化妆品类:
l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Ø
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Ø 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Ø 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Ø 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l
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附录: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如下9大类 Ø 育发化妆品: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Ø 染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Ø 烫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Ø 脱毛化妆品:
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Ø 美乳化妆品:
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Ø 健美化妆品:
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Ø 除臭化妆品: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Ø 雀斑化妆品:
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Ø
防晒化妆品:
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E 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l 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l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l 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l 医学名人的姓名;
l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l 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l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l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l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 l
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及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