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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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

(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

(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四)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五)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六)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

(一)

主讲老师 徐峥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一、“个人”的界定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

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户籍”,就是人们通常所就的户口,我国公民通常是有户口的。

在我国有住所的,一般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人。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

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征税;

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征税;

无住所但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的居民纳税人:

仅就境内所得征税。

二、“所得”的界定(境内外)

(一)所得的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二)所得的来源

1.境内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境外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的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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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

(二)

三、所得的分类与税率

所得形式

税率

税率形式

工资薪金

3~45%

超额累进

稿酬

20%(减征30%)

比例税率

劳务报酬

20%(加成)

比例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次征收”的概念: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可扣除的项目: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附加减除费用,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减免税规定(含税收抵免)

(一)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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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三)

(二)减税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税收抵免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纳税人在本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经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一定限额税款的消除国际间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申报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同一个国家(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1.如果该扣除限额超过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纳税人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扣除限额,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两个定义: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计算思路: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个注意点:

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六、扣缴与申报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申报时间

1.扣缴义务人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间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时间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的申报时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6.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时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不同的申报方式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承包经营所得的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部分  各类所得案例与解析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各种奖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住房补贴、医疗补助、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各类福利费、五险一金、年金及商业保险、公务交通、通讯补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计划生育奖励、董事会费计算缴税的原则:

扣除基本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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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四)

(一)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

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案例1】

某单位职工王某,2014年每月取得基本工资4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14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

(假设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解析】

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000+300+200-3500)×10%-105=95(元);

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00+200-3500)×3%=30(元)。

【案例2】

某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单位对其工资实行年薪制。

即每月发放其基本工资4000元,12月份再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12万元。

此外,12月张某还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6000元。

【解析】

张某12月份共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6000=126000(元),126000÷12=

10500(元),应适用税率25%,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00×25%-1005=30495(元)

此外,当月基本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则张某12月份共应纳个人所得税30495+15=30510(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30510+15×11=30675(元)。

(二)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案例3】

某单位职工孙某经常出差,2014年7月,孙某共出差10天,按出差实际情况计算,取得工资3000元、差旅费津贴250元。

10月,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解析】

孙某当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补贴、医疗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4】

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

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40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解析】

赵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00+100-3500)×3%=27(元)。

(四)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5】

江苏省B企业,2014年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解析】

单位在发放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时,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

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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