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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征管

靳东升

内容摘要:

本文从法律依据、立法原则、基本内容等方面详细介绍了法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征收管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四点有益经验。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法律体系

法国是较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

自1914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完善,其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公民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较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环境比较理想,管理也比较规范。

个人所得税是法国的第二大税种,在税收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005年,法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564.4亿欧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6.56%。

法国税收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不包括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各种税。

一、法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

(一)征税的法律依据

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946年《宪法的序言》和现行的1958年《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对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

1948年的《税收总法典》是现行法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该法典包括两个部分:

法律部分和法规部分。

法律部分第1篇中的第1章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外,法国政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条例,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可以依据《税收总法典》和政府实施条例做出行政解释。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当代法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基本原则起源于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初始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来发展补充形成的原则构成了法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根基。

按照法律效力的等级进行划分,可以将立法原则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原则和不具有宪法效力的原则。

具有宪法效力的立法原则是指议会在制定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规范时要遵循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和原则。

这类原则主要有四个:

一是税收法定原则;二是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必要性原则;四是税收一年一批准原则。

不具有宪法效力的立法原则是指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立法普遍遵循的一般原则。

这类原则主要有两个:

一是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二是抗辩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法国没有一部独立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存在于法国《税收总法典》中。

除了《税收总法典》外,还有法国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条例及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做出的行政解释。

法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

资料来源:

http:

//online2.ibfd.org/data/euro。

1.纳税人。

在法国有固定住所、受雇或独立服务以及有经济利益中心的人为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除非选择了公司税,合伙人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应纳税收入。

原则上讲,除非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法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应税收入是纳税人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不动产收入、农业收入、自由职业收入、合伙人或家庭公司收入、投资收入、资本利得等。

裁员补偿金、退休金、符合条件的养老金和特定的资本利得为免税收入。

总收入减除取得收入的支出为应纳税收入。

3.税前扣除。

工资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收入发生的实际支出或按总收入的10%扣除,如2007年最低可扣除396欧元,最高可扣除13328欧元。

在上述扣除基础上,还可扣除社会保障金、因工作或职业需要的交通费、养老金收入、经营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4.损失。

损失可以用收入相抵,如果收入不能弥补损失,最长可以延期6年弥补。

损失要用相应的收入弥补,而不能用其他不相关的收入弥补。

不动产损失和资本损失弥补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5.税率。

实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制度,对大部分应税所得实施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税率见下表,对部分应税所得实施比例税率,如对特许权收入、不动产收入等实行16%的比例税率。

6.最高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纯财产税和地方税的总额不应超过纳税人上年全年收入的60%,如果超过60%的,政府就应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法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征管机构

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下设公共会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但税基管理和税务检查由税务总局负责。

(二)申报制度

法国实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

居民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第2年依法申报纳税,每年纳税期限会略有不同。

经营收入必须于3月31日前申报,工资等非经营收入应在5月31日前申报,但网上报税者的期限可以略长些。

目前,法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仍采取预填报税单的方式,固定的主要收入由税务局预先填好,纳税人只需核对数字是否准确。

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预缴或按季预缴税款,也可以年终一次性缴纳税款。

对于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收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协商征税的办法,由税务检查人员依据纳税人的情况确定其应纳税额。

法新社《“预填式”报税单周一始陆续寄到家》,《欧洲时报》2007年4月25日。

为了鼓励使用互联网,对于网上报税和付款的纳税人,政府给予抵免20欧元税款的优惠待遇。

(三)纳税号码

法国每一个纳税人都有一个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每个纳税人的纳税资料都会在税务机关汇总储存,供有关人员分析检查时使用。

纳税人也可以进入税务机关的网页查看自己的纳税情况。

(四)纳税服务

法国税务机关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1.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保证48小时内答复;2.保证30日内对纳税人的普通邮件予以答复,48小时内对电子邮件做出答复;3.税务机关对公众开放,每日接待纳税人,由被告知身份和姓名的税务人员负责处理纳税人提出的问题;4.纳税人可以在政府税收网站(http:

//www.impots.gouv.fr)上获得纳税信息,进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并可以查询申报表和税款缴纳通知书等;5.实行“适度执行税法”措施,处理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6.进行纳税宣传,提醒纳税人申报,提供申报纳税帮助等。

(五)税务检查

为了确定计税依据、实施税务检查或征收税款的目的,法国税务机关有权了解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取得其复印件。

这些资料可以向纳税人索取,也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

为保证税款的足额征收,法国税务机关还享有搜查权和扣押权。

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在事先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之后,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纳税人行使搜查权和扣押权。

法国还专门规定了对自然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程序,称为自然人税务情况抗辩式检查。

这一检查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

1.适用于所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为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3.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有权以一切方式为自己辩护。

(六)纳税环境

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法国政府多年来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尽可能让全体公民了解税款的用途。

法国议会每年讨论国家预算的情况都通过各种媒体向全民报道,使纳税人了解财政支出的用途。

公民也可以从政府网站上获得必要的信息,监督政府资金的使用。

法国政府还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感受到纳税得到的好处。

此外,在法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与个人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

如果个人出现一般的纳税问题,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是,如果个人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例如,贷款、就业等都会受到影响。

因此,一个正常的家庭很少会冒险偷税的。

(七)法律责任

如果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国的涉税处罚分为两类:

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

税收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对少报、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少报、隐瞒收入或申报不实而被税务机关发现,需要补缴税款,同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处罚;如果纳税人属善意过错,税务机关对其按每月0.75%的比例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恶意少报税款,除加收滞纳金外,还可处以按应纳税款的40%加征个人所得税的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以欺诈方式少报或隐瞒收入,除加收滞纳金外,对其行政处罚加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提高至80%。

另一种情况是对违反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这种行政处罚主要有6种情况:

1.对不申报或不按期申报的行为,除加收滞纳金外,还加征10%的税款;如果在税务机关进行第1次催告之后的30日内仍未进行申报的,加征的比例提高至40%;如果税务机关进行第2次催告之后的30日内仍未进行申报的,加征的比例提高至80%。

2.对不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情况不同,加征10%的税款或在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加征5%的税款。

3.当进行税务检查时,对不提供或延迟提供文件的纳税人,加处以每件15欧元的罚款;对催告之后仍拒不提供文件的纳税人,加处以每件15欧元的罚款。

4.对税务机关行使获得信息权要求纳税人提供文件,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的,处以1500欧元的罚款。

5.对抵抗税务检查的行为,除征收法院宣判的罚金外,对应追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加征150%的税款。

6.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虚开发票总额50%的罚款。

税收刑事处罚依据《税收总法典》第1741条的规定执行,构成税收犯罪的行为包括偷税轻罪、制作虚假票据轻罪、抵抗税务检查或抵抗支付税款轻罪等。

税收刑事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初犯的处以37500欧元的罚金和5年的监禁;二是对5年内又重犯上述罪行的,罚金数额提高至10万欧元和处以10年的监禁。

另外,除主刑外,还可以处从刑和附加刑。

例如,10年内禁止参与公共工程投标,3年内禁止从事工业、商业或自由职业工作,吊销驾照等。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主要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简介》(内部资料),2006年版。

(八)争议解决

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得到解决。

行政途径有多种方式,主要有:

1.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对话,也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络提出意见;2.对税务人员做出的决定有异议,也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请行政复议;3.可向纳税人所在省的税务调解员请求解决,联系办法可在税务机关或政府的税收网站上取得。

个人所得税争议的司法解决主要由行政法院负责。

根据法国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程序;2.要求撤销税务机关决定的诉讼程序;3.追究税务机关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程序;4.税收紧急审理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法国与众不同的司法程序是税收紧急审理程序。

根据《税收程序法典》第L279条的规定,当纳税人提出暂缓支付有异议的税款要求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

但是,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担保被负责税款征收的人员拒绝或被认定为不足时,纳税人可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紧急审理法官提起税收紧急审理诉讼,以免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支付措施。

税收紧急审理程序在税收领域对保护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与之相联系的还有暂停执行紧急审理程序和预付性紧急审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主要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简介》(内部资料),2006年版。

三、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一)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基础

没有一个税种像个人所得税那样能直接调整国家与公民的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渊源应是宪法性的规定,这样才能对全民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正在起草的《税收基本法》应具有宪法性地位,在《税收基本法》中应规定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税收的基本原则,以作为各种税收法律的基础。

个人所得税实体法应按照税收基本法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纳税人、应税收入范围、税率、减免税、扣除、抵免等具体事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还应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税务信息和税收检查等税收征管方面的具体内容。

(二)民主与法制的制度是条件

个人所得税涉及千家万户,如果其法律不被群众认可,人们就会缺乏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即使税务机关拥有强大的征管能力,也无能为力。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建立在纳税人自觉纳税的基础上。

实现纳税人的自觉纳税,需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民主与法制的社会制度:

一是要提高立法透明度,给予纳税人参与意见的机会。

要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让纳税人了解税款的用途;彻底实行公共财政,让纳税人真实感觉到纳税的好处;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等。

二是要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对话,完善纳税人救济体系,保护纳税人利益。

三是要强化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授予税务机关更多的获得信息权、调查权和扣押权以及必要情况下的搜查权。

四是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多次偷税的可以加重处罚,形成震慑威力。

(三)可靠的信息来源是手段

掌握信息是税务机关为履行税收执法任务而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在预防和打击偷逃税行为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在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后,法律必须授予税务机关更多的获取信息的渠道,要明确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义务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核对比较。

(四)政府各部门的配合是保障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申报纳税是关键,只有纳税人主动自觉地进行了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才有可能进行税收核对和检查。

而政府各部门的配合是促使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保障。

我国法律应明确劳动、土地、房管、公安和工商等部门提供信息情况的法定义务,以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检查。

【参考文献】

(1)吴国庆《法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主要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简介》(内部资料),2006年版。

(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靳东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文章出处】

《涉外税务》2007年12月。

(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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