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doc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doc(4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doc](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10/a707e723-34f9-4e63-ad8c-cbe5ebd2713b/a707e723-34f9-4e63-ad8c-cbe5ebd2713b1.gif)
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
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
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
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本质:
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
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
法的要素:
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
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
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
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特点:
(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2)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法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合适的。
(3)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独特功能。
法治的含义: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是法律。
依法治国的客体:
是国家。
(九)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
1、法的适用概念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制度和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2、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3、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国家赔偿和司法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人分为3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
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民。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关于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其行为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精神财富;行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观点有:
权利本位论、义务中心论、权利义务一致论。
权利义务一致论主张权利义务并重,他们都是法的本质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
第二章中国法制史
春秋战国和秦朝的法律:
李愧的《法经》:
《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商鞅变法:
废井田、开仟陌,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取消分封制,推行郡县制,以加强郡主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一大批秦代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为我们研究秦代法制提供了第一手珍贵资料。
第三章、宪法
(一)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
具体表现在
(1)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5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2/3以上多数通过。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3、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分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3、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对国家政权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
3、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五)宪法监督(论述题)
2、宪法监督的内容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3)对政党、团体、公司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
(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3)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国家的性质: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族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我国先后这定了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3)、人民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次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四章、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核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限的范围问题。
包括: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1)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规定4种特别例外情况: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刑法典实施后,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2)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国家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
保护管辖是根据犯罪是否侵害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依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
对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分子是外国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且没有直接侵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可以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
(三)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
分为: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无行为就无犯罪”,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时间与地点也是客观要件的内容。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者活动。
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不作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要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
2、必然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
3、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均予以刑罚处罚。
单罚制。
只处罚单位或者单位直接负责人。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
(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区别表现在:
(1)两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
(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同种犯罪的动机往往不同
(3)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
(五)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人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意图。
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偶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这一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犯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适用该规定,只有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该规定。
(3)并非对于一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进行防卫时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才适用该规定。
(4)除上述暴力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爆炸罪等。
(六)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必须是为了是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即职务上、业务上负有同危险做斗争指责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理由逃避面对危险的义务。
否则不成立紧急避险。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有两人以上,而且是指两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一个不满14周岁的人与一个满16周岁的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该条件,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公共犯罪;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即两人以上同是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无犯意联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我国刑法主要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同是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2)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犯,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一是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二是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三是在对象上,教唆反教唆的对象必须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人。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犯罪之外的犯罪的,以及唆使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不成立教唆犯,属间接实行犯。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处罚。
二、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包括以下情况:
被教唆的人拒绝了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实行任何犯罪;被教唆的人所犯之罪并非被教唆之罪;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非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2、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无期徒刑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适用的对象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根本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刑罚第50条规定:
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罚第54条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罚第59条规定: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罪数的认定: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刑法理论上有行为标准说、结果标准说、犯意标准说与构成要件标准说等观点。
我国刑法主要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即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来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数罪并罚的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一、数罪中有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二、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中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三、数罪既判处主刑,又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对主刑按照一定的原则并罚时,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规定执行。
假释
适用假释的条件。
一、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期刑1/2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才能适用假释。
刑法第83条规定: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适用假释后可能出现的4种情况: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驾照刑法第71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四、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况的,应认为原判决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刑事诉讼是为了实现国家刑法权而进行的一种活动。
刑事诉讼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多方主体共同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诉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有人民法院负责。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依靠群众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公开审判原则
《刑诉法》第15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个人隐私的;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1)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确定有罪原则
(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4)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6种: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确定管辖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回避:
《刑诉法》28、29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理由包括: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辩护的分类: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