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委托拍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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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委托拍卖合同.doc

拍卖师谈典当之委托拍卖合同

主讲人:

王书华

重庆吉托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空白委托拍卖合同的签署意义

1、预防目的:

现在很多的典当同仁在办理典当业务的过程中,在签署典当借款合同的同时,都会让当户签署几份空白的委托拍卖合同(这里的空白包括委托人、拍卖保留价、等各项合同条款),作为一个风险控制手段,以备“不时之需”,这样做或许是为了达到一种风险防控的目的、就像是给我们自己吃了个定心丸,觉得有了这个委托拍卖合同,就不怕客户不按时归还当金及息费了。

2、合同效力待定:

这种空白委托合同中的大部分合同是所有被委托方(也就是所谓的拍卖人)不能也无法履行的无效合同,或者说的好听点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59号)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各地方的工商管理局对委托拍卖合同的签署备案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包括拍卖会的举行,他们有时也会到场监拍。

首先他们要核实委托拍卖合同中的委托人是否是拍卖标的的所有人(也就是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人)?

是否是对拍卖标的有完全处分权人的共有人?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署是否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就是说,如果当户你不签这个委托拍卖合同,我们就不跟你合作,就不放款给你。

3、能否顺利履行:

这样的委托拍卖合同能否完全有效的履行?

注意,我说的是“完全有效”,如果我们履行后引发了诉讼赔偿,那我们就浪费了人、财、物,而没有达到完全有效的结果或者说目的。

如果履行了拍卖合同,绝当物品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产权的过户手续能否顺利完成?

拍卖成交的动产(或不动产)能否完全(在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例如,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办完了,但是当户不搬家,我们怎么实际交付呢?

可买受人是付清了成交价款的,别人要等着房屋住呢?

我们没有办法去撵别人搬家啊?

这些局面同仁们遇到过没有呢?

这些因素都构成了空白委托拍卖合同签署的瑕疵构成(隐蔽缺陷或诉讼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拍卖合同的完全无效。

二、合同是否有效

1、签署后不交付当户:

下面,依次阐述上述问题的困惑。

在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是否可撤销?

如果委托拍卖合同中的委托人(借款人)在拿到借款后,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委托拍卖合同或者请求法院判定该份委托拍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合同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如果不签订拍卖合同就拿不到借款。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裁定撤销委托拍卖合同,因为我们是从事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我们没有权利要求当户委托任意第三方来拍卖抵押物进行变现。

2、合同条款拟定清楚仔细:

这时,典当公司该如何应对?

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什么?

如果委托拍卖合同被法院裁定撤销,典当公司该怎么应对?

如果拍卖公司依照该委托拍卖合同启动了拍卖程序,刊登了拍卖公告,有竞买人缴纳了竞买保证金后,委托拍卖合同被法院裁定撤销,那么,谁来承担拍卖公司的经济损失?

是委托人还是典当公司?

所以,在签署拍卖合同时,要对以上情况的出现做一个提前防备,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应该由谁来承担此类的经济损失。

三、委托方是谁?

1、看备案的需要:

委托方是当户(抵押人)单方委托还是与典当公司共同委托?

依据物权法第15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该条的规定,那么就是共同委托,但是把共同委托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送交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拍卖备案时,其会指出典当公司不具备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这种矛盾的情况我们在办理绝当品拍卖时出现过,幸好借款人比较配合又重新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绝当品处置才得以顺利完成。

2、案例分析:

下面我介绍一个简单的案例给大家,我们去年与某客户达成了一个汽车典当业务,当金18万元,期限三个月,息费按时交付。

在签订典当合同时,我们签署了委托拍卖合同,在委托人一栏,是典当公司和当户共同委托的,其他的条款也是与当户协商一致后拟定。

但是在借款期满时,客户声称无钱续当和赎当了,看能否宽限一个月后,再启动绝当物的拍卖程序,我们考虑的是为了不给双方增加经济负担,尽量不走诉讼程序,就答应了客户的请求。

一个月后,客户通知我们,只能启动拍卖程序了,可是在拍卖公司去区工商局备案的时候,其工作人员指出,典当公司不具备委托人资格,只能是汽车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因此拍卖会不能举行。

我们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当户,把情况给客户说清楚了,问能否重新签一份委托拍卖合同?

还好客户也算配合,拖了几天过来把合同签了,拍卖会顺利举行,拍卖成交后,客户也配合着把汽车的过户手续办完了。

3、多种准备: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多签几份,委托人栏双方签、委托人单方签,看工商管理部门需要什么样的合同备案,我们就交给拍卖公司什么样的委托拍卖合同,这也是有备无患,一颗红心两手准备吧。

四、保留价的制定

1、协商一致并符合市场交易规则:

委托拍卖合同中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是委托人单方确认?

还是和典当公司协商共同确认,如果是委托人(借款人)单方确认,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把保留价定的较高,例如房产的单价,二手房的交易价格在6000元每平方米,保留价制定却在10000元每平方米,严重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律,极其容易造成拍卖时数次流标,拖延了典当公司资金回笼时间,严重影响典当公司的业务资金利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必须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分析数次流标的利弊,或者与拍卖公司的拍卖师一起协商,听从其对拍卖标的评估意见,确定一个合理并能快速拍卖成交的保留价。

五、成交价款的支付及分配

1、先价款、后交付以及约定责任承担:

委托拍卖合同中成交价款的支付、成交标的的交付及标的权属变更手续的办理等相关条款的约定都在拍卖成交后,可能会变得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因为在某种情况下典当公司不是委托人,拍卖成交价款可以不支付给典当公司,并且在委托拍卖合同里无法约定成交价款必须支付给第三方(典当公司)以清偿委托人的债务。

拍卖成交后,典当公司不能强制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例如房产或其他不动产),更有甚者,委托人(借款人)已经“消失”了,即使典当公司收到了拍卖价款,怎么把成交标的交付买受人呢?

这个时候,房产的物理现状是空置的话,倒不会为交付带来麻烦。

退一步说,在拍卖成交后,把拍卖标的交付了买受人,但是委托人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的变更手续怎么办?

一系列的法律纠纷会接踵而至。

买受人就会追究拍卖人的违约责任,继而,典当公司可能会变成共同被告,需要赔付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所以说,典当业务办理时就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是把双刃剑,稍微把握不好,必定会加重典当公司的经济损失。

六、委托合同的重要性

1、委托事项明细化:

如果典当公司极想通过委托拍卖合同的签署,绕过司法诉讼及司法委托拍卖,我建议不但要让委托人(当户)签订空白的委托拍卖合同,而且还让其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进行合同公证,提醒一下,这是2份不同的合同,大家千万不要混淆,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事项里约定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典当借款、绝当后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及变卖)、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拍卖保留价的确认、拍卖成交价款的分配、拍卖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权属变更的办理等具体事项,必须每条罗列清晰,包括委托的时效期间,最好能明确到几月几日,不能有一揽子条款出现,也就是大家所谓的“等”字,这一个等字,把我们很多的权利等没了,所以,千万不能要等,否则,等来的就是我们的千古遗恨、等来的就是公证后的委托合同就是一张废纸。

2、有偿办事:

值得注意的还有该委托合同必须是有偿委托,就是说委托人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受托人,哪怕是50、100元钱呢,金额的多少不是关键,关键是对合同本身的定性有很大的帮助。

3、违约责任的承担:

还有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这样的委托合同经公证后,就可以帮助典当公司完成绝当品快速变现的心愿。

当然,这个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也是一个很关键的人物,至于选择谁,我们同仁们都是心照不宣的了,也就在所不问了。

4、总结:

以上的几种方法我都尝试过,虽然最后的结果都是成功追回了典当业务的本金及息费,但我依旧不主张典当公司要求借款人签订空白的委托拍卖合同,因为即使你签订后,在履行这份委托拍卖合同的过程中,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典当公司得不偿失。

未来是未知的,但不能让我们的资金损失也是未知的。

七、实现担保物权的便捷途径

如果客户的抵押物是房产,我以为最便捷的还是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比较稳妥。

自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决定中第七节内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也有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现在,依据上述法律条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理周期大大缩短,现在的审理周期一般为30天(特别情况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申请的费用系按件收取(大约几十元钱),裁定书即日生效,使此类案件的审查更加快捷、简便,节约诉讼成本。

为申请人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提高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当然,这种方式的最后还是需要通过拍卖来实现,所以说同仁们多了解一些拍卖知识也是必要的。

如果抵押物是汽车、设备工具类的话,还是可以采取提前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及委托合同的办法,来维护我们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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