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知情权之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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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之诉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一)行使前提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权利,其权利存在的前提即是股东身份的存在,无股东身份即无股东知情权。
因此大量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诉讼中都需要首先解决原告是否具有合格的股东身份问题。
普通公司股东资格确定通常需要审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转股受让协议、合法继承或其他承继股权证明等有效文件。
若纠纷中涉及转股受让等股东变更事项,应该注意到转股受让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公司股东会是否作出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证明股东身份的根据是否已经变更。
(二)行使程序
1、行使对象:
股东知情权请求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被告必须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其他股东等其他主体。
当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盈余分配权、委托代理销售经营权等其他股东权一并提起时,法院可基于股东权一并受理。
2、股东知情权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穷尽诉讼之外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最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否则,不能以公司阻碍其行使知情权而提起诉讼。
3、在具体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权利时,股东不需要提出申请、说明查阅目的和理由,公司不得拒绝查阅要求。
但股东在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权利,希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公司拒绝查阅请求后,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在诉讼之前,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必须遵守。
(三)公司拒绝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举证责任及阻却事由
公司对于股东知情权的控制只能在有证据证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会危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继而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时候。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公司才有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权利。
只有当公司能够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股东知情权才可以被阻却。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若小于《公司法》规定,则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无效。
即公司章程不可限制法定的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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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诉讼请求如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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